英国政府与英国责任内阁有啥区别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1/23 23:54:23
英国政府与英国责任内阁有啥区别
英国政府与英国责任内阁有啥区别
英国政府与英国责任内阁有啥区别
在英国政治体制中, 内阁 是一个由首相组建的由最资深的政府部长组成的正式体制.内阁的大多数成员都是具有国务大臣头衔的英国政府部门的首长.内阁的成员只能从英国上议院和英国下议院的议员中选取. 根据传统的宪法理论,在英国政府体制中,内阁是最高的行政决策机构.这一解释最初是在十九世纪立宪主义者的著作中完成的,如沃尔特·白芝浩(Walter Bagehot),在1867年出版的《英国宪法》一书中,他称内阁是英国政治体制高效的奥秘.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内阁的政治和决策权力在逐渐下降,一些人声称内阁的角色被首相制政府取代了(也就是说更像总统制 与国会的关系 关于内阁对国会负责,存在着两个宪政惯例,即内阁集体负责制和部长个人负责制.这两个宪政惯例来源于以下事实:英国实行议会主权,内阁成员是国会议员,并因此对国会负责.内阁集体负责制意味着内阁成员集体决策,所以要集体为这些决策的后果负责.因此当一个不信任动议在国会通过后,从国会中选出的每一个部长和政府官员应该辞去其行政职务.因此理论上,内阁成员应当以辞职表示对内阁主要的决策的反对,以最近的事为例,2003年,郭伟邦因反对攻打伊拉克而辞职. 部长个人负责制是这样一个宪政惯例:部长的角色是一个部门的领导,他对其部门的行为负责,因此也为其部门的过失负责.由于公务员是常任且不负政治责任, 当一个部门出现严重的疏忽时,部长应当引咎辞职.或许出人意外地,虽然大众一般认为无能比个人丑闻伤害更大,但是平民派传媒认为前者比后者较难引人兴趣,也更难找到坚实的证据,事实上个人部长因政府部门严重疏忽的理由而请辞非常罕见. 最近的例子可能就是2002年英国教育与技能部大臣 埃斯特尔·莫里斯在严重问题和英国高级程度会考评分不公正问题发生后自愿辞职.应当遵循惯例的各种情况显然不可能严格定义,并因许多其他因素决定.如果某位大臣声望因个人丑闻而败坏(例如1992年David Mellor身为文化遗产大臣发生婚外情),通常因短暂传媒及反对党压力下而辞职.通常, 尽管有一些丑闻,与其他民主国家相对比下,严重腐败的案例(如接受贿赂)在英国是非常罕见的.其中一个原因是党鞭制度和政党比个别的政治人物有力,所以外来团体对议员和大臣行贿的成效极为有限. 两院议员都可以向内阁大臣提出问题(在政治学中称为质询的过程),质询可以口头或书面作答.内阁成员必须回答这些质询,或者亲自回答,或者通过一位下议院议员回答.书面回答,通常要比口头回答更为具体和详细,通常由公务员书写.对于口头或书面质询的回答会在议事录(Hansard)中公布.议会不能解除单个大臣的职务(虽然议员可以请求大臣辞职),但下议院能够决定政府整体的命运.如果一会表决通过一个不信任动议,女王将通过解散议会并重选,或者接受政府集体辞职的方式来恢复信任. 英国国会制度中,由于内阁成员是从议员中选出的,行政部门与立法机关不分离.此外,由于以下原因,行政部门往往支配立法机关: 多数制投票制度(执政党很容易得到多数票) 党鞭制度的强力 (党鞭的作用在于督促本党议员在投票时出席支持党政策) 薪水票(payroll vote) (担任政府公职的执政党议员如果投票时反对政府,会被免职,从而失去薪水) 首相可以通过避开内阁有效的讨论操纵内阁,而行政部门又有能力支配议会议程,两者联合的效果使得英国首相大权在握,这一现象被比作民选的独裁(这一术语由海尔什男爵于1976年发明).国会对政府不向议会问责无能为力,英国传媒常常据此作为大肆质问和挑战政府的理由. 目前,一些人批评内阁的这种状态,主要是因为一些首相的行事风格体现出了总统制倾向.这样的指责曾发生在托尼·布莱尔身上,他被认为没有把内阁当作一个集体决策机构. [1] 这些行动之所以被关注,是因为其违背了首相为同侪之首的管理.从这种意义上,布莱尔是在以类似美国总统的方式行事, 与英国首相不同的是,美国宪法并没要求总统与内阁一起集体决策. 玛格丽特·撒切尔也被认为是总统制行事风格,在任时曾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她的内阁.但是首相在其内阁拥有的权利和其在党内获得的支持数量成正比,而支持数量则通常与首相在政党眼中是选举资源还是选举包袱有关. 此外,当一个政党分裂成两个或多个派别,为了正当的团结,首相则必须将其他有实力的党员纳入内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