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 2005年,美国A公司接到中国B公司委托定做一台机床,并被告之,该机床将转出口至土耳其.但由于其他原因,这台机床最后出口至意大利,一意大利当地厂商C发现该机床侵犯了其2项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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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2005年,美国A公司接到中国B公司委托定做一台机床,并被告之,该机床将转出口至土耳其.但由于其他原因,这台机床最后出口至意大利,一意大利当地厂商C发现该机床侵犯了其2项专利国际经济法200
国际经济法 2005年,美国A公司接到中国B公司委托定做一台机床,并被告之,该机床将转出口至土耳其.但由于其他原因,这台机床最后出口至意大利,一意大利当地厂商C发现该机床侵犯了其2项专利
国际经济法
2005年,美国A公司接到中国B公司委托定做一台机床,并被告之,该机床将转出口至土耳其.但由于其他原因,这台机床最后出口至意大利,一意大利当地厂商C发现该机床侵犯了其2项专利权,遂诉至法院要求禁止机床在意大利境内使用并索赔.经调查,该机床侵犯C在意大利注册的2项专利,其中1项同时在中国也获得批准.B公司主张A公司应承担权利担保责任,赔偿其全部损失.
A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国际经济法 2005年,美国A公司接到中国B公司委托定做一台机床,并被告之,该机床将转出口至土耳其.但由于其他原因,这台机床最后出口至意大利,一意大利当地厂商C发现该机床侵犯了其2项专利
A 公司不应对B 公司承担权利担保 责任 因为A公司的权利担保范围 只包括进口国和预期的转售国···并且该产品不是按照B公司的要求设计制造的!产品最后出口至意大利,并非A公司的预期转售国···所以A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