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真的有包拯吗,他真的有那么清廉吗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2/23 01:31:59
历史上真的有包拯吗,他真的有那么清廉吗
历史上真的有包拯吗,他真的有那么清廉吗
历史上真的有包拯吗,他真的有那么清廉吗
包拯 (包青天、包龙图)
包拯(999-1062)字希仁,芦洲合肥人(安徽合肥),北宋天圣五年(1027)进士.
中进士后,因父母年事已高,不忍远去为官,直到双亲相继去世,守孝完毕,才在亲友的劝说下为官,期间长达十年之久,故以孝闻于乡里.
宋景佑四年(1037),任天长(安徽天长)知县,颇有政绩.任满后,调任知端州(广东肇庆).回京任监察御史里行,又改监察御史,为「言事官」,对处事不当,行事不法的官僚,都可以进行弹劾.为惩治贪官,自庆历四年(1044)廿八月,他向仁宗上疏《乞不用赃吏》,认为清廉是人们的表率,而天赃则是「民贼」.包拯七次上书弹奏江西转运使王逵,揭露他「心同蛇蝎」,残害百姓.并严厉批评宋廷的任官制度.皇佑二年(1050)至三年间,包拯知谏院,曾三次弹劾外戚张尧佐,审清妖人冷青冒充皇子的特大诈骗案,震动朝野.
包拯在历官三司户部判官及三司副使期间,先后出任京东,陜西,河北等路转运使,每至一地,都以减轻民间负担、改革弊政、发展生产为己任,提出了「宽民利国」的经济思想.多次为了国家大事,说了皇帝不爱听的话,论斥权幸大臣,请求罢去皇帝赐给亲信官僚们的恩宠,一切改由主管机构正常渠道进行.他将唐朝魏征给唐太宗的三道奏章写出来,呈给宋仁宗为座右铭,时刻警惕,以国家大事为重.请求仁宗虚心纳谏,分辨是非,不要搞「先入为主」,偏听偏信,而要爱惜人才,除去苛刻,严正刑禁,禁止妖言邪说,不随意大兴土木,如此等等,朝廷多采纳施行.
嘉佑元年(1056)年十二月,朝廷任包拯权知开封府,他于次年三月正式上任,至三年六月离任,前后只有一年有余.但在这短短的时间内,把号称难治的开封府,治理得井井有条.敢于惩治权贵们的不法行为,坚决抑制开封府吏的骄横之势,并能够及时惩办诬赖刁民.
由于包拯在开封府执法严明,铁面无私,敢于碰硬,贵戚宦官也不得不有所收敛,听到包拯的名字就感到害怕.儿童妇孺们都知道包拯之名,亲切称呼他为「包特制」.开封府广泛流传着这样的话「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用阎罗比喻包拯的铁面无私.
宋嘉佑六年(1061),他官至枢密副使,次年五月病逝,「京师吏民,莫不感伤,叹息之声,大街小巷都可听得到.」朝廷赠官吏部上书,有「奏仪」十五卷传于世.
注:以上是摘自《北宋史》.
宋朝采取高薪养廉政策,当高官的不至于如何穷,只是要供养庞大的家族可能有些捉襟见肘,具我所知其次子包绶历任太寺太祝、国子监丞、濠州(进安徽凤阳)团练判官,48岁擢升潭州通判,赴任途中病故。据史书记载,包绶为官如其父,清苦守节。箱囊之内,除朝廷诰敕、书籍及著述外,别无他物,真是为官一场,两袖清风,一身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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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采取高薪养廉政策,当高官的不至于如何穷,只是要供养庞大的家族可能有些捉襟见肘,具我所知其次子包绶历任太寺太祝、国子监丞、濠州(进安徽凤阳)团练判官,48岁擢升潭州通判,赴任途中病故。据史书记载,包绶为官如其父,清苦守节。箱囊之内,除朝廷诰敕、书籍及著述外,别无他物,真是为官一场,两袖清风,一身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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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有
有包拯但是我不知道他是不是那么清廉
包拯是庐州合肥人,早年做过天长县(今安徽天长)的县令。有一次,县里发生一个案
件,有个农民夜里把耕牛拴在牛棚里,早上起来,发现牛躺倒在地上,嘴里淌着血,掰开牛
嘴一看,原来牛的舌头被人割掉了。这个农民又气又心痛,就赶到县衙门告状,要求包拯为
他查究割牛舌的人。
这个无头案该往哪里去查呢?包拯想了一下,就跟告状的农民说:“你先别声张,回去
把你家的牛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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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拯是庐州合肥人,早年做过天长县(今安徽天长)的县令。有一次,县里发生一个案
件,有个农民夜里把耕牛拴在牛棚里,早上起来,发现牛躺倒在地上,嘴里淌着血,掰开牛
嘴一看,原来牛的舌头被人割掉了。这个农民又气又心痛,就赶到县衙门告状,要求包拯为
他查究割牛舌的人。
这个无头案该往哪里去查呢?包拯想了一下,就跟告状的农民说:“你先别声张,回去
把你家的牛宰了再说。”
农民本来舍不得宰耕牛,按当时的法律,耕牛是不能私自屠宰的。但是一来,割掉了舌
头的牛也活不了多少天;二来,县官叫他宰牛,也用不到怕犯法。
那农民回家后,果真把耕牛杀掉了。第二天,天长县衙门里就有人来告发那农民私宰耕
牛。
包拯问明情况,立刻沉下脸,吆喝一声说:“好大胆的家伙,你把人家的牛割了舌头,
反倒来告人私宰耕牛?”
那个家伙一听就呆了,伏在地上直磕头,老老实实供认是他干的。
原来,割牛舌的人跟那个农民有冤仇,所以先割了牛舌,又去告发牛主人宰牛。
打那以后,包拯审案的名声就传开了。
包拯做了几任地方官,每到一个地方,都取消了一些苛捐杂税,清理了一些冤案。后
来,他被调到京城做谏官,也提出不少好的建议。宋仁宗正想整顿一下开封的秩序,才把包
拯调任开封府知府。
开封府是皇亲国戚、豪门权贵集中的地方。以前,不管哪个当这差使,免不了跟权贵通
关节,接受贿赂。包拯上任以后,决心把这种腐败的风气整顿一下。
按照宋朝的规矩,谁要到衙门告状,先得托人写状子,还得通过衙门小吏传递给知府。
一些讼师恶棍,就趁机敲榨勒索。包拯破了这条规矩,老百姓要诉冤告状,可以到府衙门前
击鼓。鼓声一响,府衙门就大开正门,让百姓直接上堂控告。这样一来,衙门的小吏要想做
手脚也不敢了。
有一年,开封发大水,那里一条惠民河河道阻塞,水排泄不出去。包拯一调查,河道阻
塞的原因是有些宦官、权贵侵占了河道,在河道上修筑花园、亭台。包拯立刻下命令,要这
些园主把河道上的建筑全部拆掉。有个权贵不肯拆除。开封府派人去催促,那人还强词夺
理,拿出一张地契,硬说那块地是他的产业。包拯详细一检查,发现地契是那个权贵自己伪
造的。包拯十分生气,勒令那人拆掉花园,还写了一份奏章向宋仁宗揭发。那人一看事情闹
大,要是仁宗真的追究起来,也没有他的好处,只好乖乖地把花园拆了。
一些权贵听到包拯执法严明,都吓得不敢为非作歹。有个权贵想通关节,打算送点什么
礼物给包拯,旁人提醒他,别白操心了,包拯的廉洁奉公是出了名的。他原来在端州(今广
东肇庆)做过官。端州出产的砚台,是当地的特产。皇宫规定,端州官员每年要进贡一批端
砚到内廷去。在端州做官的人往往借进贡的机会,向百姓大肆搜刮,私下贪污一批,去讨好
那些权贵大臣。搜刮去的端砚比进贡的要多出几十倍。后来,包拯到了端州,向民间征收端
砚,除了进贡朝廷的以外,连一块都不增加。直到他离开端州,从没有私自要过一块端砚。
那权贵听了,知道没有空子好钻,也只好罢休。后来开封府的男女老少,没有人不知道
包拯是个大清官。民间流传着两句歌谣:“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阎罗”是传说
里管地狱的神。)
包拯对亲戚朋友也十分严格。有的亲戚想利用他做靠山,他一点也不照顾。日子一久,
亲戚朋友知道他的脾气,也不敢再为私人的事情去找他了。
宋仁宗很器重包拯,提升他为枢密副使。他做了大官,家里的生活照样十分朴素,跟普
通百姓一样。过了五年,他得重病死了,留下了一份遗嘱说:后代子孙做了官,如果犯了贪
污罪,不许回老家;死了以后,也不许葬在咱包家的坟地上。
由于包拯一生做官清廉,不但生前得到人们的赞扬,在他死后,人们也把他当作清官的
典型,尊称他“包公”,或者叫他“包待制”、“包龙图”(包拯得过天章阁待制、尤图阁
学士的官衔)民间流传着许多包公铁面无私、打击权贵的故事,还编成包公办案的戏曲和小
说。虽然其中大都是虚构的传说,但是也反映了人们对清官的敬慕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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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肯定的,是!
有,而且为官比较正直。
不过很多是戏文里编出来的。
包拯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清官。包拯之名,成为清廉的象征。“龙图包公,生平若何?肺肝冰雪,胸次山河。报国尽忠,临政无阿。杲杲清名,万古不磨。”这世代流传的诗句表达了人民对包拯的赞美。
包拯(999~1062年),字希仁,庐州府合肥(今肥东县)人。包拯后来说他“生于草茅”,指的是他降临在今肥东县一农家。但其父包令仪考中进士做了知县后不久,便把家迁到合肥城内。包拯少时在城内香花墩读书,他28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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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拯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清官。包拯之名,成为清廉的象征。“龙图包公,生平若何?肺肝冰雪,胸次山河。报国尽忠,临政无阿。杲杲清名,万古不磨。”这世代流传的诗句表达了人民对包拯的赞美。
包拯(999~1062年),字希仁,庐州府合肥(今肥东县)人。包拯后来说他“生于草茅”,指的是他降临在今肥东县一农家。但其父包令仪考中进士做了知县后不久,便把家迁到合肥城内。包拯少时在城内香花墩读书,他28岁中进士,因孝义居家陪侍父母十年后出仕。曾先后知天长、端州、瀛州、扬州、庐州、池州、开封等县、府,出使过契丹,还在刑部、兵部任过职,在财政部门做过副使、转运使、三司使,在监察部门做过御使、谏议大夫,最后做到枢密副使,成为朝廷的宰辅,死后追赠礼部尚书,谥孝肃。他当过的天章阁待制和龙图阁直学士使他有了“包待制”、“包龙图”的雅称。老百姓更喜欢直呼“包公”。
包拯平生整治吏治、注重生产、巩固国防、举贤任能、为民请命,颇有政绩,是我国历史上的名臣,杰出的清官代表。《宋史》第316卷《包拯传》中说:“拯立朝刚毅,贵戚宦官,为之敛手,闻者惮之。人以包拯笑比黄河清,闾里童稚妇女亦知其名,呼曰‘包待制’。京师为之语曰‘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旧制,凡诉讼不得径造庭下。拯开正门,使得进前陈曲直,吏不敢欺。”又说:“拯性峭直,恶吏苛刻,务敦厚”;“与人不苟合,不会伪辞色悦人”,“平居无私书,故人亲党皆绝之”。包拯做过许多有益于百姓平民的好事,“不爱乌纱只爱民”,赢得了世人的敬仰。宋代以来,关于包拯的口碑、话本小说、戏剧曲艺乃至当代的电影电视就演义了许许多多他清正廉明、刚直不阿的故事,演义的结果,使包公的形象更丰满,甚至神化、传奇化。包公“包青天”成了人们寄托、祈望的理想人物。
历史上的包拯当然没有传说或舞台上的包公那般神奇。他既有政职、军职,亦有文职,甚至有闲职,还做过谏官。包拯能流芳百世,恐怕主要在于他的刚直清廉,高风亮节。稍举几例:
智审牛舌案。包拯于宋景佑四年(1037年)任天长知县。某天某农户前来报案,自家耕牛被人将舌头割掉了眼看将死。包拯让他回去先把牛杀了吃,过几天再来。谁想几天后那农户来时案子已破了。原来包拯“等贼上门”,当时屠宰耕牛是犯罪的,那贼人来告发农户,却自投罗网。
不持一砚归。端州(今广东肇庆)出名砚。历任官府征贡品时,都要假朝廷之名多搜刮几倍乃至几十倍以中饱私囊。包拯从端州离任时,却不带走一方砚。航船途中发现一门生私携了一方砚台,包拯大怒,立命掷于江中,方才继续赶路。今肇庆仍有包拯“投砚处”、“洗砚池”景。
疏浚惠民河。包拯主持开封府时,城池汛期吃紧而城内蔡河河道边常被有权势的官僚占去砌盖楼房水榭,阻滞了水流。包拯即令限时拆除,对过限不拆的“大人物”则开名单上报朝廷请求降他们的罪。这样一来果然灵验,蔡河经整治疏竣后水畅其流,百姓称之为“惠民河”。
关心民疾苦。包拯担任御使期间对西北边防多有良策。如他提出将青壮年农民组织起来平时耕作,战时打仗,以减轻徭赋,扩大兵源。他提议对京东地区的一些冶铁专业户缓征生铁以让他们休养生息。他上书缓征500万石江淮地区的稻谷,“请支义仓米赈给百姓”,以解灾民燃眉之急。
任人当唯贤。包拯晚年做台谏时,积极向朝廷举荐贤才,同时弹劾那些贪赃妄为之徒。掌管全国财政物资大权的三司使张尧佐,是仁宗皇帝的宠妃张美人的伯父,声名狼藉。包拯置个人安危于不顾,弹劾到底,终于使得张尧佐等人丢了官。
不为亲者讳。“廉者,民之表也”,包拯为官严于律已,生活俭朴,“饮食器用如布衣时。”任庐州知府时,他的外甥犯了法,他依法定罪,毫不留情。他的儿子包绶,为官多年,死后只留下几卷著述,“无毫发所积为后日计者”。他的孙子包永年也是“了无遗蓄”,包永年的丧事由两个弟弟合力营办,土坑木棺。
包拯曾有遗言:“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赃滥者,不得放归本家;亡殁之后,不得葬于大茔之中。不从吾志,非吾子孙。仰珙刻石,竖于堂屋东壁,以诏后世。”这段话作为包公家训,被刊刻于石碑上,竖在堂屋中,作为严格要求子孙后代的“铭”,对今人也有所启迪。现在,包公的这段家训,仍在合肥包公祠中,昭示来者。
宋慈(1186—1249),字惠父,建阳童游人。宋慈曾四度担任法官职务,据其多年积累的经验和丰富的医学、法医知识,公元1247年在湖南提点刑狱任内,完成伟大的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这部书共分5卷,详述了检验步骤、尸体勘别、四时尸变、死因以及凶杀、自刎、绳缢、服毒、火烧、水溺的辨生前死后、真假伤痕方面的知识,涉及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伤科、骨科,以及生理、病理、药理、诊治、急救、解剖诸方面的学问。此书刊行后,成为刑狱官的必备之书。如今,虽然时隔七百多年,但仍具重要的科学参考价值。
《洗冤集录》比意大利人图纳图·菲德利写出的《医生的报告》早了整整350年,它相继被翻译成朝鲜、日本、英、法、德、俄等多国文字,至今仍然具有相当的指导作用和实用价值,是宋代官员对世界法医检验的杰出贡献。宋理宗看过此书以后,击节赞叹,下令全国颁行,办理刑案的官吏人手一册,《洗冤集录》成为当时和后世的法医检验指南。宋慈出身并不高贵,传说生在停尸间里,为此,有个绰号叫“棺材子”。或许出于此故,他天生就与尸体“有缘”。
《洗冤集录》在验尸中指出:尸体上微红的斑痕,是死后血行停止,血液凝积而形成的“尸斑”。又从死后身体各部肌肉僵直的程度来推断死因。书中认为:“生前以刀自割身死,则两手紧握”。这也是很有价值的科学推理。
该书在对于缢死(吊死)的人抢救方面介绍,近乎于现代的人工呼吸法,大体上能符合现代生理病理的原则。
《洗冤集录》演化出了很多不可思议的古代刑侦手段。在某种特定的状况下,一个男人是失足落水还是死后抛尸,取来他的头骨就能得到答案。将头骨弄干净,放在盆中,用热水从头顶浇灌,如果盆中有泥沙,证明落水时曾挣扎呼吸,泥沙进入五官内,又在热水的冲洗下进入盆底。如果盆中没有泥沙,往往是死后抛尸,因为被害人呼吸已停,气息已止,所以泥沙不入。在某个已经火焚的现场,要找到杀人凶手曾经作案的证据,可以将被害人伏尸的地方打扫干净,先用酽米醋浇泼,然后用酒浇泼,土质地面上很快就会显现被害人流淌过的血迹。
书中记载了一个故事,一位男子被人杀死,浑身有伤十余处,都是镰刀斫伤。经过调查探访,检官锁定了嫌疑犯。他让附近居民交出家中所有的镰刀,分别排列地上,总共有七八十把镰刀。当时正值盛夏,苍蝇聚集在其中一把镰刀上,停留不去,检官揪出了这把镰刀的主人。检官说,苍蝇嗜血,这把镰刀杀人后血腥气仍在,导致苍蝇聚集,而其他镰刀则无此状况,可以推断这把镰刀的主人曾经杀人的事实。在证据面前,杀人者低头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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