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第三人 只存在 买卖关系中吗请教大家,善意第三人构成要件的通常说法是:1、出让人合法占有但无权处分;2、买受人善意;3、支付了合理对价. 我的问题是,要件都建立在买卖关系中,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1/15 05:49:10
善意第三人 只存在 买卖关系中吗请教大家,善意第三人构成要件的通常说法是:1、出让人合法占有但无权处分;2、买受人善意;3、支付了合理对价. 我的问题是,要件都建立在买卖关系中,
善意第三人 只存在 买卖关系中吗
请教大家,善意第三人构成要件的通常说法是:1、出让人合法占有但无权处分;2、买受人善意;3、支付了合理对价.
我的问题是,要件都建立在买卖关系中,那其他情况就不存在善意第三人吗?举个简单例子,物权法24条规定,机动车买卖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现在原车主已经将车辆出卖并交付,但未进行登记,那么原车主的债权人可以作为善意第三人身份,查封该车辆并拍卖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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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 只存在 买卖关系中吗请教大家,善意第三人构成要件的通常说法是:1、出让人合法占有但无权处分;2、买受人善意;3、支付了合理对价. 我的问题是,要件都建立在买卖关系中,
不必然存在于买卖关系中.
善意第三人制度包括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的话就多存在于买卖关系中了.但是还会有涉及非买卖性质的,比如存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流转的从相应的流转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不登记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物权法第127、129条).再比如,动产抵押.从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87、188、189条)
你所举得例子,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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