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萨特《存在与虚无》如何理解其中对于自为存在的解释:“它不是它所是的,它是它所不是的”?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2/20 09:15:43
关于萨特《存在与虚无》如何理解其中对于自为存在的解释:“它不是它所是的,它是它所不是的”?
关于萨特《存在与虚无》
如何理解其中对于自为存在的解释:“它不是它所是的,它是它所不是的”?
关于萨特《存在与虚无》如何理解其中对于自为存在的解释:“它不是它所是的,它是它所不是的”?
我因为不懂法语,所以对法国哲学的理解比较粗糙,以下观点仅供参考.
在萨特的哲学中,自在存在是存在物,自为存在是意识.存在者“是什么”,意识则“不是什么”.当意识“是什么”的时候,它是存在者而不是自身,所以它“不是它所是”的,而是“它所不是”的.
萨特似乎继承了海德格尔关于此在(Dasein)的思想:人的存在是始终处在去存在(to be)之中的存在者,这是人的存在(意识)区别于其他存在者的地方.意识一旦是什么,就变成了物而不是自身,换言之,存在先于本质.
和老子的无为而为思想一样。
“存在论”阶段经历了“质”、“量”、“度”三个阶段。质,是与存在直接同一的规定性,也就是说,“质首先具有与存在相同的性质,两者的性质相同到这样的程度,如果某物失掉它的质,则这物便失去其所以为这物的存在。”存在是无规定性、无区别、无关系的纯存在,是直接性或抽象的自身关系。存在是无规定性的存在,一方面,它因为也就是无质的存在,另一方面,无规定性也就成了它的规定性,因而也就构成了它的质。定在是有规定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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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论”阶段经历了“质”、“量”、“度”三个阶段。质,是与存在直接同一的规定性,也就是说,“质首先具有与存在相同的性质,两者的性质相同到这样的程度,如果某物失掉它的质,则这物便失去其所以为这物的存在。”存在是无规定性、无区别、无关系的纯存在,是直接性或抽象的自身关系。存在是无规定性的存在,一方面,它因为也就是无质的存在,另一方面,无规定性也就成了它的规定性,因而也就构成了它的质。定在是有规定性或否定性的存在,是被规定为“是此”而“非彼”的特定的存在,即是有“此”和“彼”的外在区别和关系的存在,因而是对存在的直接的否定。定在是有规定性的存在,因而是有质的存在。定在,作为特定的存在,它既是某物自身,又潜在地是它的他物,这种内在矛盾使之不断超出自身,过渡为自为存在。自为存在是存在的否定之否定,是存在和定在的统一,是存在与它自身的无限关系,即在自身内包含有自身与他物的无限关系,其规定性是“无限的规定性”的存在。只有在自为存在之中,质才从只的自身统一提高成为既是直接的又是间接的,因而是以自身为中介的真正的统一,因而成为完成了的质。自为存在就是完成了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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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说存在就是存在,除了存在以外它什么也不是.存在先于本质,它是它所是的就是说无论这个事物存在与否,它的本质是先确定了的.它是它所不是的就是所在这个事物存在以前,它什么也不是,它存在以后它就产生它独立的性质,与在它存在之前所规定的概念不同.
存在主义认为任何事物和人都是自为存在的,任何事先规定的概念都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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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说存在就是存在,除了存在以外它什么也不是.存在先于本质,它是它所是的就是说无论这个事物存在与否,它的本质是先确定了的.它是它所不是的就是所在这个事物存在以前,它什么也不是,它存在以后它就产生它独立的性质,与在它存在之前所规定的概念不同.
存在主义认为任何事物和人都是自为存在的,任何事先规定的概念都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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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萨特是什么货色吗?江湖骗子,神棍,专会唬人,看他的作品还不如看汤马斯的好了!
是一种哲学的思考的方法,就是它本身没有特定的本质
矛盾是对立面的辩证统一,万事万物皆是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