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中外国家跟土地有关的改革及规定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2/23 13:48:47
历史上中外国家跟土地有关的改革及规定
历史上中外国家跟土地有关的改革及规定
历史上中外国家跟土地有关的改革及规定
中国:
第一次是抗日战争时期(1941年),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
意义:减轻了地主的封建剥削,改善了农民的物质生活,提高了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有利于联合地主一致抗日.
第二次是人民解放战争时期,1947年,中国共产党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决定在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大纲规定: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土地改革中,中共贯彻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土地改革总路线.
意义:这种土地政策极大地激发了农民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为了保卫胜利果实,翻身农民踊跃参军,积极支援前线.农民的支持,成为解放战争迅速取得胜利的一个可靠保证.
第三次是新中国成立后巩固政权的斗争时期,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阶级的土地所有制.为减少阻力,孤立分化地主阶级,以利于稳定民族资产阶级,早日恢复发展农村经济,实行了经济上保存富农经济,政治上中立富农的政策.
意义:1.1952年底,全国土改基本完成,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的农民分到了土地;2.彻底废除了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彻底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关系;3.广大农民成了土地的主人,在政治上经济上翻了身;4.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5.进一步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6.摧毁了美蒋反动集团的社会基础.
俄国
俄国首相P.A.斯托雷平(1906~1911在任)于1906~1911年推行的旨在摧毁村社制度、扶植富农经济的土地改革.1906年11月22日,公布了《关于对农民土地占有和土地使用现行法若干补充规定》的法令,准许农民退出村社.每个农民可以取得村社的份地作为私产,并允许出卖.村社拨给退社农民的土地必须在一个地段内,使之可以成为独立田庄或独家农场.政府通过农民银行贷款给富裕农民,作为购买土地和建立农场之用.这个法令于1910年6月27日由沙皇签署,成为正式法律.1911年6月11日,他又公布《土地规划条例》,规定份地不论是否预先确定为私产,凡是实行土地规划的地方,都自动变为私产.1906~1915年期间,有200余万户农民退出村社.其中大多数退社贫苦农民由于缺乏农具和资金,不得不把土地以低价出卖给富农.
斯托雷平的土地改革,破坏了传统的村社土地公有制,加速了农民的分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资本主义的发展.但是,农奴制残余依然存在,农村阶级矛盾更加激化.
中国:
周朝:土地分封制,根据血缘亲疏分配土地,人民无私有土地.
秦朝:商鞅变法承认土地私有,允许自由买卖土地.
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起土地改革(1952年底),废除了土地私有制,推行土地国有,土地由国家分给人民(就是把原来地主的土地充公,分给农民).
现在就是由地产商拍卖的的地皮,在上面建房子,再卖给我们.国家卖出的土地有使用年限,到期之后国家将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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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周朝:土地分封制,根据血缘亲疏分配土地,人民无私有土地.
秦朝:商鞅变法承认土地私有,允许自由买卖土地.
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起土地改革(1952年底),废除了土地私有制,推行土地国有,土地由国家分给人民(就是把原来地主的土地充公,分给农民).
现在就是由地产商拍卖的的地皮,在上面建房子,再卖给我们.国家卖出的土地有使用年限,到期之后国家将会收回拍卖或做其他用途.
先这么多,外国的我在翻翻.
收起
国外的人少地多,少有土地的政策,只有对于人的政策,比如,俄国的农奴和美国的黑奴等解放政策。
中国是人多地少,所以改革都是土地方面的。
有的国家人多,比如法国的大革命时期的好多法令都是关于土地的分配的。
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