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烟令有什么意义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2/24 00:28:10
禁烟令有什么意义
禁烟令有什么意义
禁烟令有什么意义
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
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总后勤部卫生部等
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
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
卫妇社发〔2009〕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各单位,卫生部部属(管)医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医院,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武警部队各总队、机动师、指挥部、直属学院后勤(院务)部: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医药卫生领域第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条约.2006年1月9日,《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
《公约》第8条要求缔约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众接触烟草烟雾.2007年7月,《公约》第二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按照《准则》要求,自2011年1月起,我国应当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公共场所完全禁止吸烟.
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禁止吸烟已成为时代潮流.2005年12月,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今后不再雇用吸烟者,并对现有吸烟职员提供戒烟帮助.据世界卫生组织对194个国家的统计结果,到2007年底,已有84个国家和地区通过法律法规禁止在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吸烟,其中16个国家和地区的所有机构全面禁烟,其余68个国家和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等2类以上其他机构全面禁烟.2007年1月,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吸烟(公众卫生)条例》,要求在2009年6月30日前实现“无烟香港”目标,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
1998年,世界卫生组织已将烟草依赖作为一种慢性病列入国际疾病分类,编号为F17.2,确认烟草是目前人类健康的最大威胁.目前我国吸烟人群超过3亿,遭受被动吸烟危害的人数高达5.4亿,其中15岁以下儿童有1.8亿,每年约有100万人死于吸烟导致的疾病.
控烟履约,人人有责,军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更应起表率作用.为带头做好控烟履约工作,根据《公约》和《准则》精神,结合我国实际,决定自2011年起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全面禁烟,并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卫生部门控烟履约责任
军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全面禁烟是控烟履约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成立由多部门组成的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要结合当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并落实控烟履约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职责.研究制定当地控烟履约工作规划,制定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全面禁烟的具体工作计划.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到2010年逐步建立健全地方从省到县、军队从军区级单位到团级单位各级控烟工作网络.
二、强化措施,全面加强控烟工作力度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卫生部和全国爱卫办联合印发的《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要求,积极开展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工作,将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军地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评优指标.
要将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全面禁烟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给予经费支持.结合中央补助地方烟草控制项目和各类创建无烟公共场所项目,认真落实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工作,积极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并开展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无烟环境监测.
军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卫生城市(镇)、文明城市、健康城市以及部队文明卫生军营建设,加强控烟宣传和法制建设.要将工作人员戒烟、不在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吸烟、宣传烟草危害知识、劝阻吸烟和提供戒烟服务等指标纳入《医院管理评价指南》、《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本职责》以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规定,全面推进各级各类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努力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目标.军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建立首诊询问吸烟史制度,并将其纳入病历考核标准,为吸烟病人提供戒烟指导.军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禁止使用卷烟接待宾客,要为吸烟工作人员提供戒烟帮助.
三、广泛动员,努力营造良好控烟氛围
军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开展日常控烟工作同时,要结合世界无烟日等重大活动积极宣传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全面禁烟的重要意义.要动员并正确引导广大媒体积极宣传军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全面禁烟,通过大众媒体传播活动,带动其他行业主动参与控烟,自觉远离烟草.同时,通过社会舆论监督,推动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工作的落实.
要加强多部门合作,动员全社会力量,发挥全国各地控制吸烟协会和其他社团组织的作用,充分利用各种国内国际控烟资源,推动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工作.
四、督导检查,努力实现卫生部门全面禁烟目标
到2010年,军地所有卫生行政部门和至少50%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建成无烟单位,确保2011年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目标.
各省级以及军队各大单位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工作情况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和武警部队后勤部将适时联合组织开展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督导评估工作,通报督导结果,对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
请各省级以及军队各大单位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局于2009年6月3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决定的实施意见分别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和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各部门将适时汇总并予以通报.
附件: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总后勤部卫生部 武警部队后勤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回答者: wo920227845 | 一级 | 2011-3-28 11:18
自2011年1月起,中国内地将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工作场所完全禁止吸烟.国家卫生部妇社司司长杨青5月10日在卫生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透露这一信息时称,这是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提出的目标.
为做好控烟履约工作,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卫生部和武警部队卫生部2009年5月联合发出《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要求今年在军地所有卫生行政部门和至少50%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成无烟单位,确保2011年实现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目标.
质疑
全民禁烟可操作性不强
梁鸿经济师
禁烟法规出台后,除了在一定层面上向香烟产业链的各利益方发出挑战,也是对政府部门执法实践的一种考验.我国一些城市早已有了“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相关控烟法规,但是这些法规存在执法主体不明确、惩罚措施不适当、禁烟场所涵盖范围有限等诸多“软肋”,可操作性并不强,使得禁烟令成为纸上谈兵.
许多人会赞同这一政策,特别是饱受“二手烟”之害的公民们.但赞成之外,我们也忍不住要想,法规不会是“一纸空文”吧?发现有人在公共场所吸烟,执法部门如何取证?原有惩罚力度太小,加大力度是不是会激化矛盾?“公共场所”如何界定?何时能在所有公共场所全面禁烟?我们将依靠什么样的具体措施,来实施这一禁烟令?弄到最后,禁烟令会不会和限塑令一样,只是在某些场合管用,另外一些场合涛声依旧……禁烟令实施起来,比起限塑令,似乎还要有点难度.在大商场、候车室这类大型的公共场所,可能还要好一点.但要是到了办公室这类相对私人些的室内公共场所,禁烟令还能禁下去吗?同事们都挺熟悉,又缺少有效的监管……想想,这都是一个问题.所以禁烟令要彻底实施,就不能不提前考虑这方面该怎么办.
从另外一方面考虑,禁烟令的意义,也可能只是一种导向,通过这种导向,来达到一种文明生活习惯的最终养成,让人自觉地在公共场所禁烟.在公共场所“全面禁烟”是一个全民的工程.这不仅需要处理好卫生部门和烟草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来全面护航,而且更需要广大民众,特别是广大吸烟民众从潜意识里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禁烟须有立法支持
巩四海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主任医师
一些地方虽然出台了禁烟条例,但存在执法主体不明确、惩罚措施不适当、禁烟场所涵盖范围有限等诸多“软肋”,可操作性并不强,使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内的吸烟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约束.禁烟令要想真正起作用,必须要有有效的法律制裁手段支持才行.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借鉴香港或国外的禁烟经验.
香港自2007年1月1日起,包括所有用餐地点在内的绝大部分公共场合的室内部分均被列为禁烟区域,对于在这些地方吸烟或携带燃着的香烟、雪茄、烟斗的市民或游客,最高可被处以5000港币的高额罚款.遇到客人在餐馆等公共场所吸烟的情况,餐馆的服务人员会上前劝阻,劝阻无效的话,将会采用报警的方式解决.面对如此严格的禁烟规定,香港控烟行动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同样,新加坡也采取了相当严厉的手段禁烟.在禁烟的公共场所吸烟,最高将被处以1000新元(相当于5000元人民币)的罚款,也有可能被判入狱6个月,甚至两者并罚.面对如此严厉的处罚,烟民们不禁要考虑手中的烟要不要点燃,在哪里点燃才不会受罚.良好的控烟效果使得新加坡被誉为“无烟城”.
如今,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了在公共场所禁烟的共识.许多发达国家都制定了严厉的规章,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吸烟.像车站、餐厅、机场、酒店等场所都严格划分了吸烟区与非吸烟区,有的国家甚至完全禁烟.所以我认为:全民禁烟,不能只靠下文件,得有措施,必要的法律制裁措施.唯有此,禁烟才能落到实处.
网友反馈
全民禁烟实施难度大
连日来,关于禁烟令的话题成为网络热点.记者调查发现,多数网友认为不能做到完全禁烟,主要是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监管难度大.对于如何才能让政策不流于形式,超过半数的网友认为增加罚款数额不失为可行之计.网友评价的最难实施禁烟场所排名依次是:饭店、餐馆、办公室、火车站、学校、商场、机场等地.
网友思静:我国有3.5亿烟民,很多人积习难改,禁烟不可能一步到位.除了法律手段外,禁烟最终有赖于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因此,在工作场所设立吸烟区,可能更符合实际,也更人性化.
网友正义:可以先在中等以上城市公共场所进行控烟,也不要以罚代治,先通过改变人的观念和意识,再逐步扩大范围进行控制,不可也不能一蹴而就.
网友海波YY:呵呵……文章我不看了,不过只看标题,我想说现阶段根本没可能实现,最主要是内地执法能力根本跟不上,法律意识也不高,我们还是先加强一下自己的法制建设吧!
网友墨脱:这些问题不是一项或者几项法规条文所能解决的,需要执法部门在社会生活层面给出答案.禁烟刚刚开始,离2011年我国承诺在所有公共场所全面禁烟路途尚远,除了决心,政府在法规出台之后如何保证其顺利有效实施,更是人们拭目以待的.
需从制烟吸烟源头治起
近几年来,全社会控烟、禁烟、戒烟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此,北京、上海、广州、杭州、重庆等地相继出台地方禁烟法规.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收效甚微的现实情况!究其原因,更多来自于当前的控烟体制.“全民禁烟”要取得实效,就要从制烟吸烟源头治起.首先,国家从烟草为主要经济支柱的省份或地区入手,一边督促进行经济结构调整,一边从财政给予相应扶持,让这些地区逐渐摆脱以烟草为主要经济支柱的观念,从而消灭烟草经济为主导地位的区域发展格局,引导其开发和拓展利国利民的其他经济产业;其次,国家立即出台相关制烟、吸烟税法规章,如每包烟另加一元或甚至更高的吸烟税等,同时,对吸烟者购买香烟实行“实名吸烟制度”,即相应法规对吸烟者每月或每年所吸烟数量和吸烟场所均予以相应规定与限制,对于超量或越场所吸烟者给予相关的处罚,情节过分者予以终生强制禁烟处罚,情节严重者适当地处以行政或民事拘留.以此从源头和用重典来推动和维护“全民禁烟”,“全民禁烟”才会从根本上有所遏制.也只有这样,“全民禁烟”也才得以全面推进和加速提升.
全民禁烟我们别无选择
主持人论坛
香烟,它本身的意义已经不仅仅是消费品那么简单,社会生活已经赋予它更丰富的内容,在很多正式或非正式场合,陌生人之间往往是通过递上一支烟,作为社交活动的开始.逢年过节,给长辈买烟送礼是孝顺的表现,甚至于婚礼酒席上,都设置了新郎新娘给来宾点烟的环节.小小一支烟,包含了很多内容.在所谓“烟文化”中,交际文化、面子文化占了相当的比重.
当我们浸淫在所谓的“烟文化”中时,请再重申一遍香烟触目惊心的危害吧——香烟燃烧时能产生40多种致癌物质,90%的肺癌、53%的膀胱癌、54%的胃癌和33%的胰腺癌与吸烟有明显关系.世界卫生组织指出,烟草是造成人类死亡的第二大原因,严重危害公民的身体健康,全球每年死于和吸烟有关的疾病人数达500多万人,平均每分钟有9人死亡.这还不包括“二手烟”给周围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而数量庞大的烟民们身边有老人,有儿童,有病人……
今天我们推动的“全民禁烟”无疑是一场声势浩大的惠民国策,虽然有这样那样的困难,虽然“全民禁烟”这个目标能否如期实现,仍留悬念……但我们深知“全民禁烟”不仅是一场持久战,更是一场13亿人民保卫健康的战争 回答者: 辛易子道 | 二级 | 2011-3-28 15: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各单位,卫生部部属(管)医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医院,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武警部队各总队、机动师、指挥部、直属学院后勤(院务)部: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医药卫生领域第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条约.2006年1月9日,《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
《公约》第8条要求缔约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众接触烟草烟雾.2007年7月,《公约》第二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按照《准则》要求,自2011年1月起,我国应当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公共场所完全禁止吸烟.
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禁止吸烟已成为时代潮流.2005年12月,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今后不再雇用吸烟者,并对现有吸烟职员提供戒烟帮助.据世界卫生组织对194个国家的统计结果,到2007年底,已有84个国家和地区通过法律法规禁止在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吸烟,其中16个国家和地区的所有机构全面禁烟,其余68个国家和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等2类以上其他机构全面禁烟.2007年1月,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吸烟(公众卫生)条例》,要求在2009年6月30日前实现“无烟香港”目标,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