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的实例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1/24 20: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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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的实例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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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和道德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同时也必须要重视和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对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必须进行一分为二的科学评析,以严格区分其精华和糟粕.依法治国是我们坚定不移的治国方略,而以德治国也可以而且应该成为我们的一种治国方式,所以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可以而且必须容纳以德治国的治国方式,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
  关键词: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关系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改正案中得到了根本法的确认.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又强调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从而进一步提出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方针和国策;并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重新予以了肯定.这引起了学术界的深切关注,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此,本文愿试作一些探讨和辨析.
  一、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可以说是古今中外经久不衰的一个重要理论和实践课题法律和道德,是人类社会规范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两大部分,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从阶级社会产生以来二者就紧密联系在一起,共同规范和引导人的社会行为.道德是法律的精神支柱和价值内涵;法律是基本道德要求的强烈化和制度化,是道德体系的权力依托和后盾.法律,特别是良好的法律本身就体现和包涵着社会的道德要求、精神和观念,而且法律规范不断从道德规范中吸取营养;道德规范又以法律规范为底线和保障,使那些突破防线的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又必然是违反基本道德要求的,所以,那些腐败份子,严重刑事犯罪份子,往往也是道德堕落份子,并是由道德堕落开始和必然导致的.道德和法在社会规范体系中本来就是姊妹关系,在任何社会中它们都是统治阶级同时和交替运用来维护其统治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两手.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道德和法律的互相支持和配合作用更加突出,在很多情况下它们都是互相渗透、交叉甚至一致的.法律正义的基础就根植于社会的道义;有些法律本身就是这方面道德原则和规范的体现和确认,例如我国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许多法律规范中也体现着社会主义道德的精神和要求,例如我国宪法中对公民权利和人格的尊重,对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的规定等;特别是我国民法中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原则和对社会公序良俗的认可等,本身就体现了市场经济中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要求和精神.所以社会主义法在以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意识教育人民,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和良好的行为方式,培养“四有”新人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难怪黑格尔把道德视为人们“内心的法”;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确是对道德和法紧密关系的深刻认识和把握.当然,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就其性质和作用而言,也有所区别、不可混同.前者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并据以保证实施,违法犯罪者要受到应得的惩罚;后者主要靠人的自觉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不道德行为是由人的良心、信念和公众舆论来评判,对之一般是说服教育和批评,即遭到道义上的谴责.前者要求权利和义务的严格对应和统一;后者履行道德义务(即善行)则不以报偿为前提.法律规范允许或禁止人们作什么是对他的行为起码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因而也是最严格的规定;道德规范提倡和鼓励人们作什么则是对人的行为应有益于他人和社会的进一层次要求.法律规范是控制人的越轨行为之最后屏障,突破这个屏障,就为社会和统治秩序所不容;道德规范则是抑制人的不良行为的内心防线和民间防区,它注重通过潜移默化和榜样的力量来进行自我矫治,以期养成个人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品质.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规范作用主要是“他律”;道德对人的行为和思想的规范重在“自律”,所以道德修养讲究“自审”和“慎独”,着眼于启发和挖掘人的内在善、自觉性和自我调控功能.法律给全社会设定统一的行为模式和标准,要求所有人都必须一体遵行;道德所设定的行为模式和标准则是多元、多层次的,既宏扬“公而忘私”乃至“舍生取义”的崇高境界,又提倡“五讲四美”的一般公德要求.可见道德和法律各有其优劣短长,所以需要互相取长补短以紧密配合和支持,才便于形成社会规范系统及其调控手段的完整体系和综合功能,以更有效地规范引导、教育、评价和矫正人的行为.所以一方面,法制建设需要道德建设的支持和配合,才能使人们在行为的选择及矫治上有更深厚的思想基础和更广泛的群众基础.法制教育有道德教育的支持和配合就会收到更好的效果,更易变为人们的自觉行动;法制观念的增强植根于群众道德意识,道德觉悟的提高上,也会更加牢固.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法治化的推行及其实现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提高和改善人们的道德水准和社会风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卓有成效;而且作为法制建设重要环节的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如培养人们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提高公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以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等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本身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所以强调法律至上并不等于主张法律万能,依法治国不仅丝毫不排斥而且必须凭靠道德力量对人的行为的深刻影响和对人的思想的强烈净化作用.另一方面,道德建设也需要法制建设的支持和配合才能增强力度和强度.因为自觉性并不是每个人、每个时候都具有,说服教育也并非万能,不义之徒,寡廉鲜耻之流,见利忘义、利欲熏心者,何谈良心,更无惧众怒.对一些人来说以及在许多情况下道德感化和道德榜样的作用是有限的,必须要靠法律的规制和必要的强制才有力有效.并且法律体现了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普遍、明确、稳定、一律的规范化、制度化要求,更有利于引导和矫正人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所以为任何社会有序化发展所不可缺少.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一个永恒的话题.若按其是否承认法律与道德之不可分离为标准,可以把林林总总的西方法学流派区分为“理想主义”(或理性主义)和“现实主义”(或实证主义)两大法学群体.前者不满足于仅对实在法(如制定法)的解析和说明,力求探寻法律的理想目标和价值标准,不停留于陈述法的“实然”状况,而要进一步阐明法的“应然”取向,因此必然承认法与道德的内在联系,从而要求法须是“良”法,必须体现理性、正义等道德要求和精神.后者则不着重于探讨法律的价值标准和理想目标,而着眼于从事实状况的角度来解说和研讨法律的存在性状及其功能和作用,所关注的是法律的实际构造和运作,而不是法律究竟应该是怎样,因此不承认法律与道德有内在联系,其最极端的表现就是实证主义法学观所引致的“恶法亦法”的结论,乃至客观上招致了被德国法西斯利用作为迫害善良人民的理论根据的恶劣后果.
  正因为如此,二次大战以后,基于对纳粹立法灾难性后果的反思,促使人们向往“理想的法律”或“应有的法律”,并对现有的法律价值观进行重新思考和探索.于是,以强调超越于实在法的道德、正义、良知等的作用并以之作为现有法律的价值评价和补充的新自然法学应运而生,并同与之形成鼎立之势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主要围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发生了三次大的论战,并深深地影响了现代西方法学的发展.由此也足见道德对于法律的关系的重要性.因此,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也必须要重视和加强道德建设,反之亦然,使之相辅相成,这可以说是古今中外的一条成功的治国经验,特别是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应该引起高度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而且对于我们顺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战略性意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同时市场经济也应该是讲道德讲文明的经济;市场经济重经济效益、重物质利益的原则固然舍弃了“重义轻利”的传统观念,但是又必须要求人们在经济活动中讲究社会道义,讲究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注重诚实信用,反对欺诈蒙骗、损人利己等不道德、反文明的行为.否则就会搞乱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就根本不能贯彻和实行好对市场经济的各项法律规制和法制保障.当前,社会上信用缺失行为盛行,各种“假、冒、伪、劣”,“坑、蒙、拐、骗”,赖账、逃废债务和三角债拖欠等现象愈演愈烈,甚至造成了信用危机.它们危害之大、影响之深、蔓延之广、破坏之烈,已是触目惊心,为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和突出因素,并严重污染了我们发展市场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所必需的良好的法治环境、投资环境和社会环境.加之,由于以往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在长期形成的“管理者”角色中,忽视对自身的信用建设(包括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等),不注意取信于民,这不仅会影响政府自身的形象和声誉,而且最终影响了我国的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形成乃至国计民生,这次“非典”(型性肺炎)的肆虐,就是非常深刻的教训.这些都是由于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及现代行政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观念所致,实令人深省和警醒!而且市场经济本身就具有二重性,既具有利益原动力和竞争机制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一面,又具有非有序化倾向和突出本位物质利益容易滋生拜金主义、利己主义等消极方面,必须运用法律和道德相结合的双重力量和社会规范的综合性优势,才有利于充分发挥其积极功能,有效地抑制其消极方面.也只有这样,才能为避免和防止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所出现的那些道德沦落、伦理崩坏,旧社会沉渣泛起等丑恶现象找到可行的办法.何况“以德治国”的“德”,从广义上讲应包括政治思想、理想情操、价值追求以及人的各方面的品德修养等,这也是为我们建设好国家、顺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不可缺少;否则难免还会出现“信仰危机”、信念缺失等令人忧心的现象.而思想道德的迷盲混乱必然导致社会风气的迷乱和社会秩序紊乱,并影响到党风、政风乃至整个民族精神的走向,所以决不能掉以轻心.它关系到我们能否实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经济和社会协调、稳定、持续发展,从而使社会全面进步,不至于在我们集中精力发展经济的同时留下许多后遗症和弊端;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健康进行和最终成功,不至于畸变、异化成我们所不愿见到的局面和景况;也关系到我们能否搞好党风、廉政建设,清除腐败,从而顺利地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二、关于如何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经验和教训来正确理解法治和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法律和道德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同时也必须要重视和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这看来还是比较容易正确理解、接受并形成共识的道理.而目前的难点和容易引起疑义之点乃在于:如何摆正法治和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也即是说,在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和发展目标的情况下,又强调以德治国和德治,会不会冲击和削弱依法治国和法治?乃至于会不会导致走中国古代“德主刑辅”,实行人治实则搞专制的老路,以及重复“左”的错误路线下片面强调政治挂帅、实际上大搞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如此等等,客观上可能会出现的一些疑虑和担心.为此,就不能不涉及到对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和糟粕如何作出比较科学的分析、评价和取舍的问题.我认为,对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和糟粕似可以“三七开”,三分精华,七分糟粕;即糟粕是主要的,精华亦并非全无,关键是要有科学的分析、鉴别,并经过改造制作的功夫,予以合情合理的取舍.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糟粕评析中国古代由于儒家思想占据主导地位,因此根本没有法治的传统和根基,法家的“法治”也与现代意义的法治完全南辕北辙.其法律文化的主流是以强调“德主刑辅”,使法律伦理化和道德刑罚化来把德治抬高到治国方略的地位,从而为实行人治和专制大开方便之门.这就需要作一番具体的分析和评说.中国传统法哲学是以儒家法哲学思想为主干和正统,而儒家法哲学的基本特征就是伦理法,即以伦理关系来涵析法律关系,以道德准则来统率和引导法律,以伦理价值来作为法的价值,所以是以伦理道德为法的本原、本体和价值取向的法哲学;而这种伦理道德既是一种观念和理念,也可以外化为实体和器物,既包括人伦道德准则,也包括治国原则、政治制度和国家结构等.因此在儒家伦理法哲学体系中,虽然礼(义)和法、(仁)德和刑,都是既对立又统一的重要范畴,天理(或天道)和人欲、义和利更是尖锐对立的;但乃以前者统摄、包融甚至吞灭后者,即均本根于“仁”、“义”,亦终归统一于“礼”或“理”,所以儒家伦理法也可称为“礼法”或“理法”,甚至“礼”或“理”就是法,可以“以礼杀人”或“以理杀人”,以“三纲五常”杀人,固有所谓“春秋决狱”之举.儒家这种伦理法,实际上走向泛道德主义的极端,并在道德一元化的趋向中抹杀和消解了道德和法律的区别和各自的特点,视法律为包容于伦理道德体系中的一个环节,甚至认为在许多场合下道德准则还可以替代和充任法律原则和规范,而且使道德伦理既是法的本体,又是法的价值所在,把社会规范体系统摄于、归结于道德伦理,归根于“仁”、“义”、“礼”,就极不利于充分发挥道德和法律各自的优势来促进社会的发展,反而成为阻滞社会发展的胶着剂.儒家伦理法的又一要点是张扬君主权力、崇尚权力和权威,乃至权即法、权生法、权压法、权曲法,法依附于权力,并维护等级特权,法律不过是驭民教化的工具.这一切又都被释纳为符合伦理道德的框架内,形成以伦理统率政治和法的基本格局,这是儒家伦理法泛道德主义的又一重要特色.儒家伦理法的这种泛道德主义同君权至上、皇权神圣的国家主义与重血缘家族情结的宗法思想结合在一起,使天理、国法、人情沟通联结,法—权—情相交胜,国法与家法合流,从而导致权对法的吞噬、情对法的销融,形成官本位、权力本位、义务本位,重义轻利,讲身份等级,徇私枉法,中庸调和,忽视人的正当需要和利益,轻视人的权利,漠视人的尊严和人格,更与民主、自由、平等精神相悖.而且认为法即刑,重刑轻民,并实行有罪推定,因而使人们贱诉讼,畏法、恐法、避法.显然,儒家伦理法的这些消极因素,是极不利于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发展的,尤其不利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从根本上说属于人治的范畴而与法治精神相反对.它使专制制度和宗法制度的影响和残余长期存在,等级特权和家族伦理规范渗透到了生活的各个领域,使其至今成为我们厉行法治的销蚀剂.这就是儒家伦理法哲学在中外法哲学史上,尤其在近现代显得十分保守、落后的思想、理论和方法上的重要原因.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内核鉴别不过,儒家伦理法也是精芜并存,所以断不可一概否定,只要我们以科学的态度经过严肃认真的分析批判和合理改造,就仍然可以发现并拯救出儒家伦理法哲学思想所潜藏和包含着的若干合理内核,使之成就为中国传统法哲学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例如,儒家所主张的伦理法,讲礼法结合,失礼入刑,把“三纲”、“五常”等道德规范也予以法律化,虽然以其强化封建宗法制度的消极意义为主,但也有其强调道德和法必须紧密结合,以发挥其社会控制之综合功能的合理成份可资批判性利用.因此,如果我们通过科学分析、鉴别和改造,拯救出儒家充分肯定了道德和法紧密联系,相互交织和渗透之关系这一合理内核,就可以作为我们正确理解和处理法治和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可资参考和借鉴的思想启迪.进而儒家伦理法重伦理道德,重社会义务和道义,重个体修养和家庭建设,这些如果我们将其摆在合理的位置,使道德和法律相互支持,义和利、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兼顾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从而使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有机结合、相互促进,这正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着眼点之一,也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顺利发展所必须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都已证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崇利废义,更不能见利忘义,市场经济也要靠义(法律正义和道德正义,即合法合理)来支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必须坚持效益与合法合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必须兼顾个人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及国家的利益,归结到一点,就是“利”和“义”的统一.体现在人的法律行为上,就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现在社会规范体系上,就是法律的规范化要求和社会道德原则及精神的统一.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儒家伦理法的“重义轻利”思想含有其合理的价值原则的成分,这方面正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体现和凝结,在不否认追求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的同时,应予以大力弘扬和提倡,以作为我们反对唯利是图、贪污腐败、拜金主义和利己主义的思想武器.可见,如何寻求道德和法有机结合,“义”和“利”辩证统一,这是作为“礼义之邦”和文明古国的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国传统法哲学给予我们最重要的思想启迪.事实上,儒家伦理法之所以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哲学思想并统治和支配中国封建社会意识形态长达两千来年,成为中国封建社会超稳定结构的思想政治要素和力量,一个重要原因就正由于它采取了道德和法相弥合的社会控制结构模式,使社会规范体系中最具有影响力(道德)和最强有力(法)的这两种行为规范体系相互支持和配合,这乃是对于社会的稳定、正常发展所十分必要的.历史和现实经验均表明,法治并不排斥道德的力量和作用(例如新加坡的社会发展经验也已证明),理想的法治社会应在“依法治国”、厉行法治的前提下寻求其他社会规范的相互支持和配合,以发挥整个社会规范体系对社会生活的综合调节功能和作用.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制发展之所以出现由传统“法治国”走向现代“文化国”、“文明国”,由权利本位进到社会本位之趋势,也体现了这种客观必然性.
  由此可见,儒家伦理法的糟粕之处不在于使道德与法相弥合,而在于在道德和法相弥合的这种社会控制结构模式中过分偏重了道德的作用而走向泛道德主义的极端,从而使道德和法的关系错位,使法律道德化,弱化了法律的普遍、明确、统一的规范化作用,并使权力和人情因素渗透进法的各个环节和领域;并使道德刑罚化,把道德和德治抬高到至高无上的地位,这就使儒家所主张的德治具有浓烈的人治色彩,纵容和鼓励人治和专制政治,而与法治的精神和原则根本不相容.这是我们应该吸取的深刻教训.此外,儒家伦理法不仅把法律与道德,而且把法律与社会、国家、政治等密切联系起来思考,并重预防,贵和谐,重调解,以及要求“为政以德”,注意治官治吏,设置行政监督机制等,这些要是我们处置得当,也可以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视预防犯罪并重在治本和注意化解矛盾以及加强行政法制建设等的思想养料.至于儒家思想体系中的民本主义和“天下大同”思想,若加以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改造,对于我们实行富民为本,实现共同富裕,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也可以有其启迪作用.
  三、正确理解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和地位,关键在于摆正法治和德治的关系由此可见,如何深入、准确地理解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和地位,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和处理法治和德治的关系.也即是说,需要弄清法治和德治是否是两种完全对立、毫不相容的理念以及治国方式?如果说可以相容,那么应怎样看待和处理二者的关系和地位才是比较正确和适当的?事实上,法治的直接对立面是人治而并非是德治.当然由于主张人治者又往往主张贤人(或智者政治,如孔子所主张的“为政以德”,孟子所主张的“仁政”,柏拉图的理想国主张由哲学家来进行治理和统治等等,都是如此.所以人们很容易把德治和人治联系在一起甚至混同.我认为对德治的价值和后果应进行具体分析:如果单纯地强调德治,乃于把它抬高到唯一的或居于主体地位的治国方略的高度,那么它必然导致人治,因为它强调的是人格权威,而不是制度化的法律权威,把国家和社会的治乱兴衰寄托在统治者个人品质的好坏及才能的高低上(如中国人传统意识中的明君、贤臣、清官情结),所以中国传统儒家法律文化的泛道德主义和道德一元化的特点和体制必然为实行人治乃至专制大开方便之门;但是如果我们能把德治这种治国方式摆在其适当、合理的位置,使它成为支持法治的重要力量和方式并使之相辅相成,则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并因其能发挥社会规范系统之综合优势和功能因而也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例如,虽然新加坡的治国方式还不能直接比附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但他们把西方文明同中华文化有机结合起来促进社会发展和安定,实际也内涵着这样的治国经验和启迪.而且新加坡把许多包括讲文明礼貌、公共卫生等社会公德在内的道德建设领域都纳入了严密的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一旦违反无论何人概予以严惩.其中一些具体作法虽然有过于严苛之虞,但这种高度重视社会生活的制度化、法律化,强调必须给道德建设、廉政建设以及其他各项重要事业以严密的制度支持和法律保障,从而以法制来推行德治,并以德治来支持法治的战略原则和策略思想,却很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和借鉴.它以现代社会的实例表明,法治和德治并非是完全对立的,只要处置得好也是可以相容的,而且能够相辅相成的.所以关键仍在于摆正法治和德治这二者的关系和地位.具体到我国现实的情况,我认为应该这样来认识和对待法治和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二者的关系和地位:即实行法治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坚定不移的治国方略和国家发展的目标模式,这是与现代国家的特征及其发展趋向相符合的;而实行德治和以德治国,也可以而且应该成为我们的一种重要治国方式,以形成全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这对于我们当前消除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在政府工作和社会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贯彻诚实信用的基本道德准则等,也都是十分必要的).依法治国当然也是一种重要治国方式,但它不仅仅是治国方式,而已经上升到了治国方略的地位(我认为,“治国方略”是整体,“治国方式”是部分,“治国方式”从属于并服务于“治国方略”).所以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可以而且必须容纳以德治国的治国方式,以作为依法治国的道义基础和价值内涵,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从而使我国优秀文化传统与人类当代文明及现代社会主义相融合,也才有利于处理好发展市场经济与道德建设,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效率与公平,部分先富和共同富裕等重大关系,有利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值得注意的是,从党的十六大报告可以看出,依法治国属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范畴(在“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部分阐述),以德治国乃属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范畴(在“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部分阐述);而且指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思想道德体系.”这也足以表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既各有其特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又是可以相容相促的.所以我们在理解和贯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过程中应该注意防止两种倾向:首先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实施并不断深入地推进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不能因为现在又提出了以德治国而怀疑依法治国方略的正确性和重要意义,更不能用以德治国来冲击、削弱甚至取代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是我们党和国家总结吸取了我国社会发展以及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惨痛历史教训),在深刻认识和把握全面开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时期的特点和规律性的基础上,为求得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全面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健康、顺利进行,社会全面进步而提出来的.因此可以说,是经过几代人艰苦、曲折、持续努力的结果,实属来之不易,而且完全符合当代社会发展的普遍趋势,我们一定要诊视和尽力捍卫.同时也应该正确、深入和充分地理解和认识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行依法治国的同时,也要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实行以德治国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不能把法治和德治对立起来,不能认为法治必然排斥德治,依法治国必然排斥以德治国,而应使二者有机结合,相辅相成,在实行依法治国的前提和保障下来实行以德治国,并以以德治国作为依法治国的价值内涵和道德基础,从而更好地实行依法治国.这样,我们就可以通过注意使他律与自律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来深化、发展社会主义法治,以调整好社会关系,规范和引导好人的行为,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并为探索建立和健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之路作出努力.为了使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并相辅相成,就应注意以下问题和进行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