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追尝与委付有何区别?这是保险原理的习题,请那位高手能帮我解决一下,万分感激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1/15 15:07:46
代位追尝与委付有何区别?这是保险原理的习题,请那位高手能帮我解决一下,万分感激
代位追尝与委付有何区别?
这是保险原理的习题,请那位高手能帮我解决一下,万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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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权作为各国保险立法所共同承认的一种债权转移制度,其目的既是为保障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尽快恢复正常生活或生产,同时也是为防止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取不当得利,使肇事者承担其因疏忽或过失所负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代位追偿权作为保险人“维权”的重要手段,已在保险人之间形成共识.
代位追偿权的构成要素
一、保险事故是由于第三者的过错所致.这是代位追偿权必须具备的一个条件,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者的过错所引起的,如果第三者没有过错,也就不存在代位追偿权的问题.
二、第三者的行为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第三者的过错给被保险人造成物质上的损失或导致其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即有损害后果的存在.如果没有损害后果存在,被保险人没有任何损失,保险人无须负赔偿责任,则同样不存在代位追偿权的问题.
三、被保险人损害与第三者的过错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行为所致,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不是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行为所致,第三者无须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负责,也就不存在代位追偿权.
四、受保险金额的限制.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承担的损失补偿或给付的最高限额.如果第三者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大于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最高按保险金额赔付.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也以保险金额,如果追回金额超过保险金额,超出部分应当为被保险人所有.
五、受相关条款内容的限制.各险种条款一般都规定被保险人须提供法院或仲裁机构立案证明后,保险人方可按条款有关规定赔付.未提供立案证明的,保险人不予赔付.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第三者有过错的证据,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大意,造成证据遗失,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保险人在现场查勘时查实属于追偿案件范围时,应立即自行收集证据,并明确告知被保险人,要求其积极协助,以便行使追偿权利.对于保险人难以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借助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来进行,确保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六、受《保险法》相关规定的限制.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有:1、如果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处取得的赔偿金额;2、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3、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以使被保险人就自己的过错分担部分责任;4、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除非这些成员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行为.
委付的概念
委付,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注:推定全损,是指发生保险事故,船舶、货物及运费等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而尚未达到实际全损的一种状态或程度.)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委付是海上保险所独有的具体理赔方式.
推定全损制度是对保险赔偿原则的偏离.按赔偿原则,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实际(部分或全部)损失.被保险人不能证明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或全部损失,便不能获得相应损害赔偿.而根据推定全损制度,保险人要对尚未成就而仅据保险标的遇险情况结合保险习惯进行逻辑分析得出的损失(推定全损)作出赔偿.
推定全损制度偏离赔偿原则是出于海上风险的特殊性以及保险企业的特殊需要.在海上保险,标的物有时虽非全部损失,却与全部损失相差无几;有时虽已全部损失,但其证明却又因手续过于繁难等而所费时间与支出甚巨.这就使被保险人的航运或贸易投资无法及时补救,导致严重后果.故法律为谋求实际便利,避免损失扩大,更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注:杨仁寿著:《海商法论》,1985年版,第406页.)在估计保险标的已遇全损,但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即视同全部损失,使被保险人得抛弃并转移保险标的之上的一切权利于保险人而取得全部保险金额.也正是由于海上保险的特殊性,几乎所有全损案件,被保险人都只能按推定全损索赔.
委付制度由来已久,最初表现为海上保险合同的一个条款,即“船舶航行方向不明而无任何消息时,视同丧失”.此后,为适应航海贸易的特殊需要,逐步发展成为有条件的委付,即在保险标的可能遭受全损时,被保险人即可索赔全损.如果保险标的于其后回复被保险人的,则将保险金退还保险人.最后,发展成为被保险人让渡保险标的物而取得保险赔偿的制度.至15~16世纪,委付已为海上保险所广泛采用.现在,基于航海的特异性及使用保险的海上企业的合理要求,各国法律也普遍确认了委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