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自由贸易区成立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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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自由贸易区成立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北美自由贸易区成立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北美自由贸易区成立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北美自由贸易区成立背景
1989年,美国和加拿大两国率先签署了《美加自由贸易协定》,这使身为发展中国家的墨西哥在北美经济大格局中面临边缘化的危险.为了不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落后,墨西哥开始加入谈判.1991年2月5日,美、加、墨三国总统同时宣布,三国政府代表从同年6月开始就一项三边自由贸易协定正式展开谈判.经过 14个月的艰苦谈判,在1992年8月12日,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国签署了一项三边自由贸易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 即North America Free Trade Agreement).1994年1月1日,该协定正式生效.协定决定,自生效之日起15年内三国应逐步消除它们之间的贸易壁垒,实现商品和劳务的自由流通,从而形成了一个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集团.
成立之初,它就拥有3.6亿消费者,其国民生产总值总计超过6万亿美元.可以说,北美自由贸易区是一个雄心勃勃的计划,它力图以自由贸易为理论基础,以自由贸易区的形式来实现贸易、投资等方面的全面自由化,进而带动整个北美地区的经济贸易发展.当时,许多国际经贸界人士视之为有史以来规模最大、措施最大胆的自由贸易区.尤其是对于墨西哥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加入这一协定包含了各方面的机遇和风险,对其国内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影响非常深远.
一般而言,战后出现的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等形式的区域经济组织,其成员国一般是经济水平相近的国家.从国际产业分工的角度分析,成员国之间多是水平分工方式,以达到较高层次上的竞争和互补关系.例如,欧盟在东扩以前由清一色的发达国家组成,是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文化传统均相对接近的机制,是大多数国家共同推动的,没有一个国家能起绝对的主导作用,因而其组织化程度和规范均远远高于其他区域组织,也是其赖以成功的基本原因之一.相比之下,北美自由贸易区由两个属于七国集团成员的发达国家和一个典型的发展中国家组成,它们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差距很大.因此,北美自由贸易区是通过垂直分工来体现美、加、墨三国之间的经济互补关系,促进各方经济发展.从历史经验上看,在差距如此之大的国家之间组成自由贸易区还尚无先例.因此,北美自由贸易区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区域内组成自由贸易区的第一次尝试,其成败对于世界范围内的区域经济合作都有很大的意义.在这种情况下,北美自由贸易区运行的基本模式是美国和加拿大利用其发达的技术和知识密集型产业,通过商品和资本的流动来进一步加强它们在墨西哥的优势地位,扩大墨西哥的市场;而墨西哥则可利用本国廉价的劳动力来降低成本,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品,并将商品出口到美国,同时还可以从美国获得巨额投资和技术转让以促进本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加快本国产品的更新换代,在垂直分工中获取较多的经济利益,三国之间密不可分的经济关系成为它们合作的纽带.因此,北美自由贸易区是南北经济合作的典型代表之一.美、加、墨三国之所以能走到一起组成自由贸易区,其背后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
从理论上看,南北区域经济集团组织的形成, 首先必须具备两个战略性前提:
第一,殖民地和落后地区在政治和经济上获得独立,至少在名义摆脱了发达国家的控制,存在通过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强烈愿望.
第二,同一区域内的发达国家基于共同的利益考虑, 需要通过合作来共同对付外部经济力量的竞争.
具体而言,一方面,20世纪80 年代以来,欧盟(前身是欧共体)经济实力日益壮大,亚洲的日本经济也急剧膨胀.在冷战结束后,世界形势的发展对美国出现了一些不利态势,美国已不可能再像以前那样单枪匹马地与对手进行竞争.美国必须创建以自身为核心的、能与其他经济集团和经济强国相抗的区域经济集团,以巩固美国的世界经济地位.美国因此对建立自由贸易区就拥有了巨大的动力和热情.另一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也符合加拿大和墨西哥的利益.加拿大经济一直严重依赖于美国,原有的《美加自由贸易协定》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墨西哥作为经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虽然由于一些历史原因曾长期拒绝与美国在经济上结盟,但20世纪80 年代中期以来其国内不断恶化的经济形势使得与美国合作成为唯一的选择.总而言之,面对新的国际、国内形势,三国都以务实的态度调整了自己的经济发展战略,在克服了重重阻力之后最终签订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北美自由贸易区是一个以美国为核心的南北区域性经济组织,美国在北美自由贸易区内有着绝对的主导作用.美国不仅是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倡导者,而且是该自由贸易区的主导国,它在贸易区的运行中占据绝对的主导和支配地位.从贸易区内部的实力来看,美国占有2/3 的人口和90 % 的经济实力,加拿大则仅有7 % 的人口和8 % 的经济实力,墨西哥虽拥有近26 % 的人口,但经济实力则不到2 %.美、加、墨三国按工业化程度和发展水平分属三个不同的层次:美国属于第一个层次,加拿大属于第二个层次,二者均是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墨西哥则是第三个层次,为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因此,无论从经济实力、工业化程度和发展水平等方面相比,美国都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自然对加拿大和墨西哥具有很强的制约力.北美自由贸易区给美国在双边贸易、直接投资、技术转让及第三产业诸领域内提供控制和渗透加拿大和墨西哥的机会,从而在贸易区对内外事务上拥有了绝对的发言权.因而,从根本上说,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更多地体现出了美国的战略意图.但是,在另一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区又给加拿大和墨西哥提供了难得的进入美国市场的机会,对于促进这两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三国联合起来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也随之大为增强.因此,北美自由贸易区在很大程度上是双赢的选择和结果.
(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基本内容
针对三个成员国不同的经济发展情况,《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安排.
第一,在墨西哥占有劳动力优势的纺织品和成衣方面,除了取消一部分产品的关税外,对于墨西哥生产的符合原产地规则的纺织品和成衣,美、加取消其配额限制,并将关税水平从45%降到20%.
第二,对于汽车产品,美、加逐步取消了对墨西哥制汽车征收的关税,其中轻型卡车的关税从25%减到10%,并在5年内全部取消;对于重型卡车、公共汽车、拖拉机的关税则在10年内取消.墨则将在10年内取消美、加汽车产品的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其中对轻型卡车在5年内取消关税.
第三,美、加分别取消其对墨农产品征收的61%和85%的关税;墨则取消对美、加农产品征收的36%和4%的关税.另外,墨拥有10至15年的时间来逐步降低剩余农产品的关税,并有权通过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援助以及科研来支持本国农业发展.
第四,在运输业方面,三国间国际货物运输的开放有一个10年的转换期.3年后,墨的卡车允许进入美边境各州,7年后所有三国的国境对过境陆上运输完全开放.
第五,在通讯业方面,三国的通讯企业可以不受任何歧视地进入通讯网络和公共服务业,开展增殖服务也无任何限制.
第六,在金融保险业方面,在协定实施的最初6年中,美、加银行只能参与墨银行8%至15%的业务份额;在第7至15年间,如墨银行市场中外国占有率超过 25%,墨则有权实行一些保护性措施;墨在美、加银行市场中一开始就可以享受较为自由的待遇.协定还允许美、加的保险公司与墨的保险公司组成合资企业,其中外国企业的控股权可逐年增加,到2000年在墨的保险企业中外国企业的股份可达到100%.
第七,在能源工业方面,墨保留其在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的开采、提炼及基础石油化工业方面的垄断权,但非石油化工业将向外国投资者开放.另外,协定同时规定对投资者给予国民待遇,对投资者不得规定诸如一定的出口比例、原产品限制、贸易收支、技术转让等限制条件.作为补充,美、加、墨在1998年又就取消500种关税达成协议.该协议从1998年8月1日生效,并规定美国免税进口墨西哥产的纺织品、成衣、钟表、帽子等,墨西哥则向美国的化工产品、钢铁制品、玩具等商品开放其市场.此协议实施后,使大约93%的墨西哥商品能享受到美国的免税优惠,使大约60%的美国商品直接免税进入墨西哥市场.这就形成了自由贸易区内比较自由的商品流通大格局.
(三)、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成就
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三国合作的初衷,给三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同时,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建立给南北国家在区域范围内利用自由贸易区进行合作开创了先河,从而给世人以巨大的启示,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另外,作为区域经济合作的形式之一,自由贸易区也充分发挥了其优点,证明了其的有效性.在经济利益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区为三国取得了以下宏观利益.
第一,规模经济效益:北美自由贸易区是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区,很容易从其规模经济中获益,降低平均成本,并在此基础上取得竞争优势.
第二,实现优势互补:三国经济水平、文化背景、资源禀赋等各方面的差异,使得区域内经济的互补性很强,提供了更多的专业化生产和协作的机会,促进了三国整体经济的发展.
第三,改善投资环境:《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在行业惯例、服务贸易、投资规则、争议解决等方面均有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有利于在法律制度的层面上增强北美地区投资人的信心并保障他们的利益.这种宏观利益的表现就是,近几年来,北美自由贸易区无论是在商品进口总额还是在出口总额方面都保持国际贸易地区份额的首位,远高于排名第二的欧盟国家的相应总额,已经占世界进出口总额的1/4左右.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对美、加、墨三国各自的经济发展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美国从中至少获得了五个方面的利益:
扩大了对加、墨两国的出口;
能够进入墨西哥的能源、金融、电讯和服务等领域;
可以充分利用墨西哥的廉价劳动力;
扩大了就业机会,实现了产业结构快速升级;
增强了国际竞争力.
加拿大获得的利益主要包括扩大了对美、墨两国出口,促进了对美、墨两国投资,提高了劳动生产率等.而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墨西哥是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最大受益者,北美自由贸易区促进其国内的经济增长,吸引了大量外资,并引进了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这样,墨西哥已成为世界上最具发展潜力和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在示范效应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区在理论和实践上对利用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来发展区域经济贸易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传统理论认为,只有在经济发达的国家之间,才能通过实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自由贸易、共同市场等政策来建立成员国间的公正、平等的市场竞争,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技术进步,扩大经济规模,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率,达到各成员国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目的.经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很难结成经济集团,因为两者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过大,民族经济利益往往矛盾尖锐,很难实现真正平等互利的经济合作.即使能够达成某种经济或贸易协定,发展中国家往往也会始终处于被动地位,难以摆脱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控制.
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成功运作打破了这一传统理论认识.如前所述,与欧洲联盟、南方共同市场等其他类型的经济一体化组织相比,北美自由贸易区最明显的特点在于其是典型的南北合作型、大国主导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这表明,随着冷战的结束和世界政治经济格局的演变,当代国际经济贸易已经发生重大转变,经济的区域一体化与多极化呈现出交织发展的态势.发展中国家在当代世界格局中的战略地位也已发生变化,即由过去美苏两个超级大国政治上和军事上争夺的“中间地带”,转而成为发达国家争夺贸易、投资场所和经济势力范围的战略要地.这种多角色的转变,对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来说都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特别是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进行平等的经济合作提供了难得的机会.在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区为在经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建立南北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提供了成功的范例.这表明,在当前的新形势下,南北关系应是一种双赢而不是零和的关系.由于南北区域经济集团化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基础之上组建的超越经济发展水平、甚至超越意识形态障碍的区域经济集团,这有助于突破美、鸥等发达国家超越意识形态障碍,改变过去对发展中国家的歧视政策.从这个意义上说,南北区域经济集团化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创造一种平等的竞争环境.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考虑,北美自由贸易区也证明自由贸易区是差距较大的国家之间进行区域经济一体化合作非常明智和适当的选择.
由于美、加、墨三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因此尚难以实行其他高级类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形式,因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等形式对于成员国有较强的经济趋同要求;而自由贸易区则仅以削减和取消关税壁垒为主要目标,成员国间发展水平差距大些也无大妨碍.实践证明,只要在削减和取消关税壁垒的步骤和时间表上能够坚持互利互惠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并适当照顾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成员国的利益,可以使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达成共识而共建自由贸易区.事实上,北美自由贸易区成立后,身为发展中国家的墨西哥与美国、加拿大比较成功地实现了资源互补和共同发展,综合经济实力和人民生活都有一定程度的提高,这就充分证明在相邻相近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可以实行区域经济一体化.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成功经验证明,政治、经济、贸易、文化各方面差异较大的国家也可以走到一起来组成区域性经济贸易组织,以共同推动区域经济贸易的发展.因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间实行区域经济一体化完全可能,也说明自由贸易区是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实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最合适形式.这也是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最大研究意义和价值所在.
北美自由贸易区由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3国组成,三国于1992年8月12日就《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达成一致意见,并于同年12月17日由三国领导人分别在各自国家正式签署。1994年1月1日,协定正式生效,北美自由贸易区宣布成立。
1985年3月,加拿大总理马尔罗尼在与美国总统里根会晤时,首次正式提出美、加两国加强经济合作、实行自由贸易的主张。由于两国经济发展水平及文化、生活习俗相近,交通运输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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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自由贸易区由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3国组成,三国于1992年8月12日就《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达成一致意见,并于同年12月17日由三国领导人分别在各自国家正式签署。1994年1月1日,协定正式生效,北美自由贸易区宣布成立。
1985年3月,加拿大总理马尔罗尼在与美国总统里根会晤时,首次正式提出美、加两国加强经济合作、实行自由贸易的主张。由于两国经济发展水平及文化、生活习俗相近,交通运输便利,经济上的互相依赖程度很高,所以自1986年5月开始经过一年多的协商与谈判于1987年10月达成了协议,次年1月2日,双方正式签署了《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经美国国会和加拿大联邦议会批准,该协定于1989年1月生效。
《美加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在10年内逐步取消商品进口(包括农产品)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取消对服务业的关税限制和汽车进出口的管制,开展公平、自由的能源贸易。在投资方面两国将提供国民待遇,并建立一套共同监督的有效程序和解决相互间贸易纠纷的机制。另外,为防止转口逃税,还确定了原产地原则。美、加自由贸易区是一种类似于共同市场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标志着北美自由贸易区的萌芽。
1986年8月两国领导人提出双边的框架协定计划,并于1987年11月签订了一项有关磋商两国间贸易和投资的框架原则和程序的协议。在此基础上,两国进行多次谈判,于1990年7月正式达成了美墨贸易与投资协定(也称“谅解”协议)。 同年9月,加拿大宣布将参与谈判,三国于1991年6月12日在加拿大的多伦多举行首轮谈判,经过14个月的磋商,终于于1992年8月12日达成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定于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北美自由贸易区宣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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