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的题目刘建民与宋丽华于1957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先后收养刘杰为养子,刘玉为养女.刘杰成年后娶妻韩梅;生女刘甜甜,夫妻俩有积蓄60000元.刘玉婚前有个人财产3000元,1992年与宋双结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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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题目刘建民与宋丽华于1957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先后收养刘杰为养子,刘玉为养女.刘杰成年后娶妻韩梅;生女刘甜甜,夫妻俩有积蓄60000元.刘玉婚前有个人财产3000元,1992年与宋双结婚,生
婚姻法的题目
刘建民与宋丽华于1957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先后收养刘杰为养子,刘玉为养女.刘杰成年后娶妻韩梅;生女刘甜甜,夫妻俩有积蓄60000元.刘玉婚前有个人财产3000元,1992年与宋双结婚,生子宋宇.1996年6月刘杰外出时溺水而亡,死后未分割财产.1996年8月刘建民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为:我与妻共有私房6间,存款20000元,我死后属于我的3间房由刘玉继承,刘甜甜继承属于我的那10000元存款.后因刘甜甜生活作风刘建民看不过去,又以公证形式变更遗嘱为:我死后属于我的三间房和10000元钱全部归刘玉继承.1996年11月,刘建民、刘玉一起死于煤气中毒,但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刘杰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2)刘建民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3)刘玉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4)若刘建民自书遗嘱变更前立公证遗嘱,刘甜甜能在刘建民死后遗产中分得多少遗产?
并说明理由!
婚姻法的题目刘建民与宋丽华于1957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先后收养刘杰为养子,刘玉为养女.刘杰成年后娶妻韩梅;生女刘甜甜,夫妻俩有积蓄60000元.刘玉婚前有个人财产3000元,1992年与宋双结婚,生
1、刘杰生前有夫妻共同财产6万元,每人一半就是3万.死后,无遗嘱,按法定继承,父母、子女、老婆是第一顺位,因此,分三份,每份1万,父母1万(刘建民、宋丽华共有)、老婆韩梅1万、女儿甜甜1万;
2、刘建民有公证遗嘱,按公证遗嘱执行,后一份大于前一份.因刘建民是刘玉长辈,无法确定的时候推定刘建民先死亡,因此,三间房与1.5万元由刘玉继承(其中5千是从刘杰那里继承来的);
3、刘玉生前有个人财产3千、从刘建民继承来的1.5间房与0.75万元(该部分与老公共有,故只有一半),因无遗嘱,按法定继承,老妈、老公、儿子各得一份,即个人财产8一分为三,每人1份,即每人0.5间房与0.25万元(房间折价分);
4、公证遗嘱大于自书遗嘱,甜甜还是可以获得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