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综合计算工作日制度的内容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1/06 02: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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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综合计算工作日制度的内容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下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企业单位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可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目前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的职工主要有如下三类人员: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的职工.
  由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从部分企业生产实际出发,允许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工作日或工作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体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体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度时,用人单位应当作到以下两点:第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第二,对于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