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防的三元是什么意思应该是安防方面的术语,今天有人在电话里问我,说连安防的三元都不知道什么意思,就不好了.现在请教一下各位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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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5年了,还真不知道这个安防的三元是啥意思.崩溃啊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7.1起施行)
1)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2)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军工企业主管部门、公安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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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7.1起施行)
1)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2)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军工企业主管部门、公安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二、《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1号,2005.12.27发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是安全防范的行业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二)会同有关部门对安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实行行业监督管理;(三)会同有关部门对安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实行监督管理;(四)负责安防工程的验收和监督安防工程的使用;(五)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违反国家及本省有关安全防范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下列场所应当设置和使用安防产品或者安防工程:(一)非军事单位的枪支弹药库;(二)国家机关的重要部位;(三)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公共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场所的重要部位。
第七条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和使用安防产品或者安防工程的场所,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工程的总体设计中,应当根据工程设计使用功能的公共安全防范风险等级要求,将安防产品和安防工程的设置纳入设计并列入工程预算,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八条 安防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公共安全标准,并依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验收合格。安防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损失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的罚款。

三、《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首批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湖政发[2004]91号,2004.12.31发布)
技防工程验收(湖州市公安局)

四、《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8 号,2006.3.1起施行)
第十五条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五、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6]27号,2006年3月9日发布)
责成歌舞娱乐场所限期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闭路电视监控设备要安装在娱乐场所出入口、主要通道,所安装监控设备应通过有关部门的质量检测,同时娱乐场所应设置专用监控室,设置专人观察娱乐场所状况,保证闭路监控在营业期间不得中断,并保存录像资料30日。
责成迪斯科舞厅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安全检查设备可以是安检门,也可以是手持式安检仪,但必须有专人操作并满足检测危险物品的需要。

六、浙江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通字[2006]110号,2006年6月20日发布)
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专门用于放置录像监控等设备的监控台或机房,并配有专人负责管理和察看,确保营业期间监控设备正常运转。各歌舞娱乐场所安装的监控设备应能监视、覆盖场所所有出入口、主要通道(包括电梯)、迪斯科舞厅、收银台、贮存柜等部位,录制的视频图像应能较清楚反映人像面部特征,视频监控资料应采取数字式方式储存。
凡迪斯科舞厅以及设有迪斯科舞池的其它娱乐场所,均应当配置安全检查设施,配置的安全检查设施可以根据舞厅规模的大小,确定配备安检门或手持安检仪。在设置安全检查设施位置时,应充分考虑娱乐场所的内部结构,其中,对内部功能区域划分明确,并有专门通道进入迪斯科舞厅(池)的,可直接在舞厅(池)出入口设置安检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对内部功能区不明确,特别是需借道迪斯科舞厅(池)方能进入其他活动区域的,可在该娱乐场所的出入口设置安全检查设施。实行安检门安检的,应满足人员疏散要求,防止通道堵塞。

七、《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2004.12.1开始实施)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安全防范工程。通用型公共建(构)筑物(及其群体)和有特殊使用功能的高风险建(构)筑物(及其群体)的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均应执行本规范。
1.0.3 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应纳入单位或部门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根据其使用功能、管理要求和建设投资等因素,进行综合设计、同步施工和独立验收。
3.1.4 安全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
3.3.1 安全防范系统构成: 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包括人员安全疏散口、防盗安全门、访客对讲系统、可视对讲系统等)、电子巡查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以及防爆安全检查系统、专用的高安全实体防护系统、各类周界防护系统、人员识别系统、特殊物品识别系统、应急疏散广播系统等。
3.10.3 各子系统间的联动或组合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根据安全管理的要求,出入口控制系统必须考虑与消防报警系统的联动,保证火灾情况下的紧急逃生。2)根据实际需要,电子巡查系统可与出入口控制系统或入侵报警系统进行联动或组合,出入口控制系统可与入侵报警系统或/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动或组合,入侵报警系统可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或/和出入口控制系统联动或组合等。
3.13.1 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讯手段,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5.1.5 设防区域和部位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1)周界:建筑物单体、建筑物群体外层周界、楼外广场、建筑物周边外墙、建筑物地面层、建筑物顶层等。2)出入口:建筑物、建筑物群周界出入口、建筑物地面层出入口、办公室门、建筑物内或/和楼群间通道出入口、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停车库(场)出入口等。3)通道:周界内主要通道、门厅(大堂)、楼内各楼层内部通道、各楼层电梯厅、自动扶梯口等。4)公共区域:会客厅、商务中心、购物中心、会议厅、酒吧、咖啡座、功能转换层、避难层、停车库(场)等。5)重要部位:重要工作室、财务出纳室、建筑机电设备监控中心、信息机房、重要物品库、监控中心等。
5.2.4 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必须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总体规划中,统筹规划,统一设计,同步施工。5万㎡以上(含5万㎡)的住宅小区应设置监控中心。
7.1.9 对系统中主要设备的检验,应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法进行抽样;抽样率不应低于20%且不应少于3台;设备少于3台时,应100%检验。
8.2.1 安全防范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1)工程初步设计论证通过,并按照正式设计文件施工。工程必须经初步设计论证通过,并根据论证意见提出的问题和要求,由设计、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签署设计整改落实意见。工程经初步设计论证通过后,必须完成正式设计,并按正式设计文件施工。2)工程经试运行达到设计、使用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出具系统试运行报告。3)进行技术培训。根据工程合同有关条款,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操作技术培训,使系统主要使用人员能独立操作。培训内容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提供系统及其相关设备操作和日常维护的说明、方法等技术资料。4)符合竣工要求,出具竣工报告。5)初验合格,出具初验报告。
8.3.4 验收结论与整改应符合下列规定:1) 验收不通过的工程不得正式交付使用。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根据验收结论提出的问题,抓紧落实整改后方可再提交验收;工程复验时对原不通过部分的抽样比例按本规范7.1.12条的规定执行。2) 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的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根据验收结论提出的建议与要求,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并经建设单位认可签署意见。

八、《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2001(2001.12.1起实施)
4.6.1 一,二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在正式验收前,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向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委托系统检测手续,并由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向检测机构出具检测委托书。
5.2 验收参加单位(人员):出席验收会的单位(人员)有建设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含工程总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公安业务主管部门和一定数量的技术专家,必要时还应有检测机构代表参加.
5.4.3 验收中,对照设计任务书,合同或正式设计方案,按第6章的规定,逐项进行审查.发现系统有重大缺陷或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应向设计施工单位提出质询,并视答辩情况决定验收工作是否继续进行.
7 验收结论与整改: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根据施工验收(表4),技术验收(表5)资料审查(表6)的结果,认真如实地作出验收结论.对验收通过或基本的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根据验收结论写出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整改方案,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和公安业务主管部门应督促,协调,检查整改方案的落实.
8.2 系统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并有整改落实措施后,才能正式移交投入使用.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并建立系统操作,保养,管理等制度;系统设计,施工单位应建立,落实维修服务制度.

九、《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1997.7.1起实施)
4.1资格审查:承担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持有省、市级以上公安技术防范管理部门审批发放的工程设计、施工的资格证书,并经建设单位所在地区公安技术防范管理部门的资格验证,方可承担工程设计和施工。
6.1.2.1工程项目在完成初步设计后应组织方案论证,由建设单位主持,业务主管部门、公安主管部门和设计施工单位及一定数量的技术专家参加。
6.1.2.2对初步设计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查,对其技术、质量、费用、工期、服务和预期效果做出评价。对有异议的评价意见,须有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协调处理意见后,方可上报审批。
9.1竣工:工程项目按设计任务书的规定内容全部建成,经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视为竣工。少数非主要项目未按合同规定全部建成,经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协商,对遗留问题有明确的处理办法,经试运行并为建设单位认可后,也可竣工,并由设计施工单位写出竣工报告。
9.2初验: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进行初验,并写出初验报告。
10.1系统检测:一、二级工程在正式验收前,必须由检测部门进行系统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10.4.1技术验收:技术验收分器材设备验收和系统验收两项内容:
a.器材设备验收:所有器材应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质量证明。b.技术系统验收:以系统检测报告为依据,对照设计任务书和设计文件检查系统性能和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10.4.2施工验收:施工验收分为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两部门。
a.设备安装验收:以检测报告为依据,检查安装质量和安装工艺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施工安装规范的技术要求。b.管线敷设验收:以检测报告为依据,检查明敷管线及明装接线盒,管井中缆线接头等部分施工工艺是否符合安装规范中的技术要求。
10.4.3资料审查:按本标准10.2条所列各项文件进行审查。要求文件齐全、文字准确、图纸齐套。

十、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操作规程(2004.1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技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前,应将工程等级与投标企业的资格进行核验。必要时,省、市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应予以协助。
第三十五条 技防工程实行项目申报制。承担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企业,应在中标后向工程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办申报工程项目。工程申报材料包括《安防工程申报表》、《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承接技防工程的省外企业,除申报上述材料外,应在项目招标前,向工程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办报送下列材料:(一)设计施工企业所在地省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二)技防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及售后服务措施。(三)设计施工企业给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

十一、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1月8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在浙江省境内承担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的本省企业应持有省安防协会发放的资信等级证书。经省安防协会审核同意,外省相关协会持与我省条件接近的标准评定的资信等级,我省予以认可。
第二十二条 安全防范工程招标前,本省投标单位应主动提交省安防协会颁发的资信等级证书。
省外企业应提交经工程所在地市协会或协会办事机构审核的以下文件:(一)设计施工企业所在地省级安防协会颁发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信等级证明文件。(二)安全防范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及售后服务措施。(三)设计施工企业给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
第二十三条 资信等级与承接安全防范工程的等级相对应,原则上不得越级承接安全防范工程,安全防范工程的等级划分执行《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
第二十四条 越级承接安全防范工程,须向工程所在地市安防协会或省安防协会办事机构申请。经核查,近两年未发现有效投诉,且基本符合上一级资信等级条件的,可越一级承接安全防范工程。越级承接安全防范工程的企业应按该级别工程防护要求严格设计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十二、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第12号令,2000.9.1起施行)
第五条 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规定执行;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六条 实行安全认证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认证制度的规定执行;实行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获得安全认证的,禁止销售和使用。
第七条 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二)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

十三、关于公安关实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科[2000]26号,2000.9.26日发布)
《办法》所附首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规定了十种产品,具体是指:(一)入侵探测器(产品代号 01)包括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微波入侵探测器、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超声波入侵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磁开关入侵探测器、超声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等;(二)防盗报警控制器(产品代号02)包括有线、无线的防盗报警控制、传输、显示、存储等设备;(三)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代号 03)包括车辆防盗报警设备和车辆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四)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设备(产品代号 04)包括目标识别、信息处理、控制、执行的设备和系统;(五)防盗保险柜(箱)(产品代号 05)包括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便携式防盗保险箱等;(六)机械防盗锁(产品代号 06)包括用于防盗安全门、金库门、防盗保险柜(箱)、机动车防盗的专用锁等;(七)楼寓对讲(可视)系统(产品代号 07)包括各类可视、非可视楼寓对讲设备和系统;(八)防盗安全门(产品代号 08)包括防盗门、楼寓电控防盗门、金库门等;(九)防弹复合玻璃 (产品代号 09)包括各类防弹、防破坏的玻璃;(十)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产品代号10)包括视频入侵、探测、传输、控制、存储、显示等设备和系统。

十四、《关于规范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公科[2004]50号)
由市公安局技防办初审、省厅技防办审核对下列5类安防产品实施生产登记批准制度,其生产审批环节仍按照《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2号令)的规定执行。
1)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设备(产品代号04):包括目标识别、信息处理、控制、执行的设备和系统;2)机械防盗锁(产品代号06):包括用于防盗安全门、金库门、防盗保险柜(箱)、机动车防盗的专用锁等;3)楼寓对讲(可视)系统(产品代号07):包括各类可视、非可视楼寓对讲设备和系统;4)防弹复合玻璃 (产品代号09):包括各类防弹、防破坏的玻璃;5)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产品代号10):包括视频入侵、探测、传输、控制、存储、显示等设备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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