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奴隶社会什么样的人叫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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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奴隶社会什么样的人叫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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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奴隶社会什么样的人叫奴隶
一、秦汉晋奴隶制帝国
吴荣曾论述秦汉奴隶制说 :“在商和西周、春秋时期,由于村社制还未解体,农业劳动的主要承当者是村社成员,奴隶恐怕只起到次要作用.到战国时期,随着社会大变革,村社走向瓦解,社会上贫富分化加剧,长期居于统治地位的宗法贵族没落了,出现了新兴的富商和手工业者,还有数量很多的独立小农.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于是富者大量地利用奴隶去从事物资生产,贫者则因破产而沦落为奴.从这时起,奴隶制也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两河流域早期奴隶制城邦舒如帕克时代(公元前2600-2400)的楔形文字契约表明田地和房产是可以出卖的,但没有发现奴隶买卖的文件.可见在西亚文明的城邦建立时期,公私家同样很少使用奴隶进行农牧业生产.战俘多被处死,而不是用作奴隶.随后,从拉旮什城邦时期(2300-2200)到亚述、巴比伦、波斯帝国时期(前330),奴隶生产制度和小农经济一直并存.
“近几十年由于秦简出土,大家对秦的奴隶制有了不少新的认识,如奴隶在当时是大量存在的,并不像有些人所说的仅是残余而已.从秦简得知,即使在百姓、士伍之类的平民家中,也拥有数量不等的臣妾,官吏、富人家中就更多.而且臣妾也并非仅从事于家务劳动.简文中明确表示,有的臣妾要从事于‘田作’,若他们骄悍不从主命,还会受到国法的制裁.官府也有不少的奴隶,有部分奴隶和私家臣妾一样,也要从事农业劳动.上述情况,秦不仅有很多奴隶,而且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在田野上服役的.西汉及秦而起,在经济上和秦有很大的连续性,所以农业中也大量地使用奴隶劳动,而且有关的史料比秦更多.《史记·季布传》说到的‘田事问此奴’,是西汉早期农业中使用奴隶的一条重要证据.实际上这种现象在当时非常普遍,特别是1975年左右湖北江陵凤凰山汉墓中所出的竹简,提供了有关这方面的一些具有说服力的材料.如第八、九、一六八号等座墓中所出的竹简,其中既有奴婢的名册,有的注明:‘耕大奴四人’,或是:’田者男女各四人,大奴大婢各四人’,’小奴一人,持臿’,等等.有些竹简上还标明奴婢所从事的各种具体职务,有侍、养、谒者、御、牛仆、马仆、田等,田当然是指种田,即《季布传》所说的’田事’.从事于田的奴婢还有更细的分工.……简文中的这些田事奴婢,表明他(她)们和侍、御等不同,乃是一批专职的种田奴隶.古代虽有男耕女织的传统,但西汉时女奴也被驱使于田地之上,只是以往所不知的事实,因为在文献中从未提到过.尽管女奴也和男奴一样用于耕作,但男女之间似乎还有分工,如男奴一般是’操臿’,操锄者也有,并不多见.而女奴都是操锄.凤凰山竹简中所记每家拥有生产奴婢人数不算多.这和当时社会经济某些特点有很大关系.因为每家拥有奴隶的多少,主要由占有土地多少所决定.从战国开始,虽然土地也渐渐变为一种能买卖的商品,但并不普遍.土地兼并成为引起人们重视的问题应使于武帝时.到西汉末东汉初,土地兼并比武帝时更严重.西汉晚期,张禹有田四百余顷.同时的庶民阴子方,有田七百余顷.樊重也是平民.他广开土田三百余顷.从王莽的’王田’到刘秀的“度田’,对抑制土地兼并都无济于事,这也说明土地集中不断发展是客观经济规律的体现.东汉时有关奴隶用于农业的记载并不多,但情况应和西汉时一样,这里可以举下面的例子说之.《后汉书·第五伦传》说第五伦,“免归田里,身自耕.’《东观汉记》则说:“伦免官归田里,躬与奴共发棘田种麦.尝与奴载盐,北至太原贩卖.’东汉民间大量使用奴隶劳力与农耕,在地下出土的实物材料中也可看出,如四川东汉墓常出土持臿和持锄的陶俑.东汉时农业生产的特点是大农庄式的多种经营.由于土地更加集中,土地上的奴隶人数也会同步增长.像西汉末的樊重拥有土地三百余顷,而垦殖这些田地的自然是奴隶:‘课役僮隶,各得其宜,而财利岁倍’.特别是从东汉起,随着私有权的进一步发展,拥有田地之家析产别居的现象日益增多,于是奴婢也和田地一样为家产的组成部分.张莹的《汉南记》中则以为‘(明帝外戚)阴庆推居第、园田、奴婢、钱悉分与(弟阴)员、(阴)丹.’东汉时关于田地和奴婢并列在一起的史料,尚有1974年四川郫县所处的一快残碑:‘(奴婢)五人,直(价值)廿万(钱);牛一头,直万五千.’‘王岑田[数顷],直[数]万五千,奴田、奴生、奴多、奴白、奴鼠,并五人[直廿万钱].’‘张王田三十[数]亩,质三万.奴俾、婢意、婢最、奴宜、婢营、奴调、奴利,并[七人,直廿万八千(钱)]’.”“记述秦代奴隶买卖较具体的材料是云梦秦墓所出的《日书》:‘收日可以入(买)人民、马牛、禾粟.闭日可以劈决池,入臣徒、马牛它牲.’‘离日不可以嫁女、娶妻及入(买)人民、畜生’.‘毋以午(时)出入(卖买)臣妾、马牛,是谓并亡’;‘毋以申(时)出入臣妾、马牛、货财’.《日书》中所提到的‘人民’即指奴隶而言.‘臣妾’是先秦时期人对奴隶最常用的称谓.据居延汉简,西汉时小奴一名值一万五千钱,大婢一名值两万.西汉后期,王褒的《僮约》说一名奴隶值一万五千.《风俗通》及东汉早期一名男奴值两万.东汉晚期,郫县所出残碑上所记奴婢价,每名4万钱,这比从西汉到东汉早期的价格为高.秦汉时农业中的奴隶劳动虽占很大比重,但同时也存在其他不同身份的劳动者.如有不少的小自耕农,还有没有土地、靠出卖劳力或佃种土地为生的一些贫民.从世界史范围看,雇佣制在不少国家前资本主义社会中曾长期存在.在奴隶制阶段,它曾经长期和奴隶劳动并存,作为奴隶劳动的补充者.”在两河流域奴隶制社会中,雇佣制也是和奴隶制并存的.
范文澜叙述说:“汉武帝对外用兵,财用不足,需要更多的奴隶攻剥削.他对一般无市籍的地主,鼓励献出奴婢,按献出奴隶多少,给予终身免徭役或做郎官等待遇.前111年,汉武帝大规模地没收商贾的田宅、钱财和奴婢,获得数以万万计的钱财,成千上万的奴婢,田大县数百顷.被没收的奴婢,有些留在本地官田上耕作,有些分发到皇帝的苑囿里养狗马禽兽,并分给水衡、少府、太仆(养马、骡、骆驼)、大司农等各个官府供使用.当时奴婢数目一定是很大的,而且多数参加了生产.汉元帝时贡禹说,各官府有官奴婢十万余人,良民出租养活他们,每年费钱五六万万.封建皇帝同时也是占有十万以上奴婢的大奴隶主.皇帝占有大量公田河苑囿空地,使用奴隶远不能开发这些田地,有时用‘假(借)’的形式让贫民垦种,作为皇帝的佃户.皇帝是地主、大工商业主、高利贷商人、奴隶主的总首领.有封地的贵族,收入也分公费和私费奉养两种.公费是收田租和户赋(每一民户每年纳千二百),供朝见皇帝、祭祀祖先等事的费用.私奉养是占有田地、奴婢及征收园池商市税,供贵族私用.(贵族)无限制地占有田地和奴婢到了西汉后期特别显出它的严重性,迫使某些感到危险的大官员要求朝廷限制田、限奴婢.前七年,丞相孔光等奏请国王、列侯、公主、官吏、人民占有田地不得超过三十顷.占有奴婢:国王二百人、列侯和公主一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孔光那种略为限制的主张不得实行.’
在三国和晋代,奴婢制度仍如秦汉,被称为‘私属’‘荫衣食客’或‘私附’,农奴被称为‘有荫佃客’.“东汉末大乱,人口遭受极严重的损耗.主要是死亡,其次是流散逃匿年和豪强霸占户口,胁迫贫弱户当私属.晋武帝定制又发官奴婢、屯田奴婢配为夫妇,每一百人成立一屯.与限田制同时颁布的有荫佃客和荫衣食客(与奴相似的仆役)制.荫佃客制规定一品二品不得过五十户.三品十户,四品七户,五品五户,六品三户,七品二户,八品九品一户.因衣食客制规定六品官以上得荫三人,七八品二人,九品及不入品的吏士一人.晋惠帝时,石崇做荆州刺史,家有水碓三十余区,奴八百余人.士族妇女同样腐朽.她们使用婢仆,自己什么事都不做.有的凶悍杀婢妾,没有人认为不应该.后赵王石勒曾在师欢家为奴,释免后,给人家当佣工,又被乱军捉获.”“东晋士族的特权之一是‘私藏户口,以为私附’,山遐作余桃令,到县八十日,即查出私附一万人.从东晋到梁陈,有所谓估税,凡买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卷的大买卖每一万钱抽税钱四百.……人民被迫或自断手足,避免重役,或投靠士族做附隶,称为属名.南朝士族多佣有奴婢.如晋陶侃有家僮千数,刁协家有奴婢数千人.宋谢混有奴僮千数百人,沈庆之有奴僮千人.普通士族家庭,也养奴婢当作重要财产,兄弟分家时分取奴婢.奴婢主要用在耕田、织布,所谓‘耕当问奴,织当问婢’.有时也派奴到远方去经商,不会逃走.525年,梁将元法僧逼迫彭城兵将三千余人来建康,都印额为奴.足见奴隶额上印着字,无法逃走.齐时,刘寅使奴当伯上广州,经过七八年还是回来了.奴婢一人抵米六斗或值钱五千至七千.奴婢来源主要是破产农民.侯景作乱,奴隶成为侯景为一的支持者.”在北方游牧民族入主中国,奴隶制度更为发达.“掳掠人口又为北魏武官致富的重要手段,最大的人口掳掠者就是魏皇帝.东晋安帝时,仇池公杨盛上表叙述魏国情形,说魏国妃妾都住瓦房,有婢女千余人,织绫锦,养猪羊,牧牛马,种蔬菜,贩卖牟利.以皇帝为首的统治集团下至一部分鲜卑士兵各占有多少不等的奴隶.’“《魏书》及俘获,有些称男女或新民,有些称生口,前者指民户或隶户,后者指奴婢.将士私自俘获的人应是属于生口类.魏太武帝时俘获的生口数量更大,不仅班赐给出战的将士,而且还班赐给留台未出证的文武生口、缯帛、马牛各有差.魏国存在着大量的奴隶,从事生产来供养文官和鲜卑兵.”
二、隋唐五代的奴隶和佃客农奴制度和大批数量的奴婢和农奴
北魏、北齐、隋、唐各朝的均田和租调、徭役制度,都规定了奴隶课税或不课税.这表明奴隶是这一时期的重要人力和财富资源.由于奴婢在唐代属于不课口,我们可以从唐代的人口普查数中的不课口数中估计出当年的奴婢数量.“北齐均田法,普通民众一夫受露田80亩,一妇40亩,奴、婢与良人同.丁牛一头受田60亩,不得多于4头.每丁受永业田20亩种桑麻.齐制和魏制不同处在于齐制奴婢不受永业田.557年,齐文宣帝时,宋世良请分牛地给贫人,说富家利用奴婢牛受田的制度迫使贫人无立锥之地.周武帝遵行齐制,隋文帝也尊齐制.’“581年,度支尚书苏威奏请减课役,得到隋文帝的允许.单丁和仆(部曲)隶(奴婢)半课.604年,隋炀帝即位,废除妇人、奴婢、部曲的课役.唐租庸调法采用隋炀帝的新制,不再取妇人课役.男丁(23-58岁)和受田中男(18-22)向国家纳租和调绢并服役.北周武帝数次释放奴隶和杂户,但允许北周贵族保留一些部曲和客女,人数不会太多.隋末平凉一带有所谓‘奴贼’,首领出身奴隶,士兵自然不少出身奴隶.唐军中有奴隶应募作战,立功后得赏,经隋末战争,奴隶和部曲的人数更为减少.唐刑部属官有都官郎中,掌管管奴隶.奴隶来源是俘虏和叛逆犯的家属.通年服役者称为官奴婢.免(朝廷下大赦)一次称为番户,每年服役3番,每番一个月.免两次称为杂户或官户,每两年服务五番.免三次成为良人.”“唐代户分课户和不课户两类.无课口的户称为不课户:1、贵族和外戚的亲属;2、九品以上的官员;3、学生以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同户的人;4、老(60岁以上)、残废、重病人、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视流内九品以上官’(当是流外九品),本人免课役,称为‘不课口’;5、有勋的百姓(非勋官的有功者);6、新附户暂免课役.据《通典》,755年(天宝14载),天下不课户345万户,课户534万.人口总数5291.9万,其中不课口4470万,课口820.8万.”如果不课口中的女自由人和未成年人为总人口的四分之三,为3352.5万,不课口中的男人加婢的数量则为1117.5万.贵族、九品上官员、学生、义夫节妇家属、老残、寡妇、有功者和新附户的数量不会超过不课口总数的一半,因此我们保守地估计当时奴婢和部曲的总数有558.75万人.而普通课税的平民男子才820.8万,奴隶数量已近于平民.前一年(天宝13),不课口为4521.8万人,课口男丁为766.2万人(总人口5288万,《旧唐书》玄宗纪),奴婢和平民的比例更近似.当然,可能有些逃亡、隐藏的课户不在统计之中,可是他们只能依靠豪强生活,沦为新的奴婢、部曲或佃户.部曲和佃户的身份是不比奴婢强多少的农奴.“760年(唐肃宗乾元3年),《通典》说,本年不课户117万户,课户75万户.总人口1699万,不课口1461.9万人,课口237万人.”5年内,平民减了三分之二,但奴婢、部曲、佃户数量减的少一些,不到一半.不课的的妇女和未成年人约占人口的四分之三,则为1274.25万;这样,不课口中的男性中的自由人(贵族、官员、老残等)和奴婢为187.65万人.按一半除去不课口中的男性自由人,当年的奴婢则估计至少有93.83万人,接近平民男子237万的一半.唐代皇室、贵族和豪强的庄园颁布全国,由奴婢和佃户耕种.佃客的身份是庄主的私属.
三、宋代的佃客农奴制度
宋代至清代,中国的佃客制度盛行.佃客比奴隶的地位要好一些,但低于有田地的良民(自由人),属于半自由人.古代两河流域有一种附属于王室和贵族的半自由人叫“臣服者”(苏美尔语?ub-lugal“王/主人的降服者”, 阿卡德语mu?kenu“跪伏者”),其社会和法律地位在自由人和奴婢之间,等于中国的部曲和佃客阶级.部曲和佃客制度比奴婢制度略为进步,是地主豪强奴役农民的农奴制度.蔡美彪等论述说:“唐代中期以来,地主占有大片的田地,形成庄园.宋代地主的庄园,更加普遍地发展.所谓‘浮客’的佃户也寄住在地主的庄上.佃农自己完全没有土地,租种地主的土地.一家大地主可有佃客几百户.两川一带的大地主可有数千户.佃农遭受着地主的地租和高利贷剥削,被紧紧地束缚在地主的土地上.”“高利贷剥削——伴随着租佃制关系的发展,地主放高利贷成为重要的剥削手段.农民冬春借粮,指夏麦偿还.夏麦偿还了债,春秋再借粮,指冬禾偿还.收成还债甚至还不足,无法交租,再把欠租作为借债加利.这样,农民要年年要借债,永远还不清.高利贷象是一副枷锁,把农民紧紧地束缚在土地上,世世代代无法挣脱.在宋代社会经济中,高利贷剥削日益成为极为突出,极为严重的问题.地主用地租和高利贷剥削、束缚着佃农.而且还可以用‘换佃’的办法相威胁,加重盘剥.佃农却不能随意离开地主的土地.”
“宋朝建国前,南方各割据国里,地主和佃客和剥削关系发展程度不同.佃客的人身束缚,即所谓人身依附关系,各个地区也存在着一些形式上的差异.宋朝建国后,这种差异性仍然在不同的地区显现出来.总的来说,在南宋统治时期,随着土地兼并的发展,佃客的人身束缚在不断加深.仁宗时,颁布‘皇佑法’,禁止夔州路施,黔二州的佃客逃移.1184年(孝宗淳熙11年),南宋把‘皇佑法’的通行范围扩大到忠、万、归等州,即扩大到整个夔州路,并规定:(一)凡在1181年(淳熙8年)以前逃移他乡三年以上者,承认既成事实;以后逃移及逃移不到三年者,包括家属,‘一并追归旧主’.此后,严禁逃移.(二)地主不得‘强般(搬)佃客’,即不准抢夺佃户.1205年(宁宗开禧元年),夔州路转运判官范荪说:‘富豪之家争地客,诱说客户,或带领徒众,举世般徙.’可见地主之间招诱抢夺佃客的现象仍在发展.范荪校定后的“新法’是:(一)地主只能役使佃客本人,不得强迫佃客的家属充役; (二)典卖田宅的人不得向买主租种原有的土地充当客户.买主也不得强迫典卖田宅的人充当雇工或奴仆;(三)借贷钱物,只凭文约交还,债主不得强迫债户为地客;(四)客户身死,妻子愿意改嫁的,‘听其自便’,客户的女儿也可以‘自行聘嫁’.范荪的‘新法’,从条文上看,似乎是企图对地主的权力稍加限制,但也从反面说明:当时夔州路的地主,可以强迫役使佃客家属,强迫典卖田地和欠债的人作佃客,以至于干预佃客妻女的婚嫁.这种佃客的人身束缚,当是夔州路普遍存在的现实.”
四、辽、金、元的奴隶制度、集体奴隶迁徙制度、佃户农奴制
辽、金、元等游牧民族建立的王朝都是由原始社会刚进入到奴隶社会,他们的奴隶制度是非常明显的.辽、金、元设置的“投下州县”是安置集体奴隶的地方.这和两河流域的亚述帝国、希腊的斯巴达奴隶城邦迫使大批的俘虏迁移到国内作为集体奴隶的做法是一致的.“辽阿保机南侵汉地,俘虏大批汉族居民做奴隶.在阿保机和辽太宗时代,先后建立了许多这样的奴隶州县.如阿保机破代北掳掠的汉民建龙化州,燕、蓟所俘建龙化县.以燕蓟的俘虏建临潢县,以渤海俘虏建长宁县.这样的州县有时仍然沿用俘户原属州县的名称,如以檀州的俘户建檀州,俘三河县民间三河县.这些所谓县民户少则一千,多也只四五千,其实只是奴役外族的寨堡.俘户州县起初当是属于契丹最大的奴隶主阿保机.皇后另有自己的州县.契丹贵族也各自占有这样的寨堡,称“投下‘’或‘头下’.辽朝境内分布着大小奴隶主所占有的大大小小的‘投下’城堡,以奴役‘团集’的俘掠奴隶.”辽朝中期,奴隶制开始变为农奴制.“圣宗时,辽朝普遍实行赋税制.俘掠奴隶设置的投下州城,分赋税二等,工商税中,市井之赋归投下,酒税缴纳给朝廷.投下俘奴由此变为输租于官、纳课于主的‘二税户’.”
“按照金朝的授田制度,女真奴隶主依照占有奴隶和牲畜的多少,占有不同数量的耕地.凡占有耕牛一具(3头),民口25,即授田四顷零五亩.民口包括奴隶和女真部落的平民.占田不能超过四十具.一个大奴隶主,有牛120头,民口以千,就可占地160多顷’“金朝奴隶主在灭辽的作战中,曾经掠回大批的契丹、汉人作奴隶.对降服区的人民,采用强迫迁徙的办法迁到内地.如山西州县的居民被大批迁到上京以至浑河路.润、来、迁等4州的人民被迁徙到沈州.被迫卖身给女真人作奴隶.’“1180年,上京路女真人户出卖自己的奴婢,致使耕田者减少.金世宗下诏禁止.1181年,又禁山东、大名等路猛安、谋克户出卖奴婢,将田地租佃.1183年的统计数字表明,各地猛安、谋克户,每户平均占有奴婢不过二点一口.金世宗时,皇室贵族仍然占有大批奴隶.1183年的统计,在京都的宗室的将军司有户170,正口983,占有奴婢17,880口,垦田3,683顷.”
“成吉思汗‘札撒’规定:军将在阵前俘获人口,即为私有奴隶.元朝建立后,蒙古军将俘掠奴隶的惯例并没有改易.阿里海牙在对宋作战中,即在湖广俘降民3800户为奴.蒙古贵族咱有大量的奴隶,分布在北方广大地区,成为‘驱奴’.驱奴主要是外族,包括契丹、女真在内的北方汉人和部分须征迁来的色目人.武宗至大时,大批蒙古草原的贫民南逃,把子女卖作奴婢.有的蒙古奴隶被贩卖到西域或海南.奴隶制度推行于汉人地区后,北方破产的农民,往往因偿债典身或卖身为奴.江南地区也出现了变相的奴婢买卖.元初,奴隶有罪,主人可以专杀.以后,虽然规定要把有罪奴隶交由官府处治,但如奴隶打骂主人,主人打死奴隶无罪.主人无故杀死无罪奴婢,只是杖87;酒醉杀奴隶,减罪一等.元律规定,私宰牛马杖100,奴隶不如牛马.主人可以对奴隶枷锁禁锢,刺面割鼻.奴隶控告主人,即由官府处死.大都有马市、牛市,也有人市,买卖奴隶.良民打死别人的奴隶,只杖170,罚烧埋银50两.奴隶不能和良民通婚.奴婢所生子女,世代为奴,称为‘怯怜口’(家生子).奴隶逃亡,要由官府拘收,称为阑遗(不兰奚)奴婢.驱奴用以负担家内劳役,也用来从事农牧业生产或军前服役.官府或诸王役属工匠,多是奴隶.元朝一代,驱奴一直作为一个被压迫的阶级存在,人口众多.宋代农村,地主出租土地剥削佃户的租佃关系得到了普遍发展.金元之际约半个世纪的战乱中,北方的租佃制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一批佃户被俘掠做驱奴,一批佃户被迫投充豪门自保,大批农民逃往江南.元朝灭宋时,已在江南实行维持原有制度的方针,因而南宋农村的社会关系在元代未发生重大的变化.广大佃户主要分布在江南.江南富豪,一家可由佃户数千家,多至万家.大的寺庙可有佃户数万.佃客婚娶,田主勒索财物.如无力缴纳,不能成亲.佃客的子女也要供田主役使田主可是任意打骂佃户,甚至任情生杀.1302年的一件公文中说:亡宋以前主户生杀佃户,视若草芥.自归附以来,少革前弊.事实上,佃户只有略高于驱奴的卑贱待遇.元朝法律规定:诸地主殴死佃客者杖170,征烧埋银五十两.地主打死佃户,不须偿命,和主人打死驱奴一样只受杖罚,只不过杖罚较重.在驱奴制盛行的元代,拥有良民身份的佃户,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实际上都近于驱奴.元代自耕农户大量减少,因为北方的自耕农在战乱中大量地被掠为驱奴,又有大量的农户沦为权豪的部曲(农奴).幸存的自耕农和地主一起被列为‘民户’,要负担繁重的丁税、地税和多种差役,往往被迫流亡.1283年,自北方内地流移到江南的农民已有15万.但是,随着土地兼并和租佃关系的发展,江南的自耕农也越来越多地沦为佃户.蒙古奴隶主在对外战争中俘掠了大量的工匠.对抵抗他们失败的敌人往往大批杀死,只留有手艺的工匠,带回蒙古成为工奴.1217年,匠官史天倪所属土拉河上的工匠口粮断绝,十死七八.工奴的处境十分悲惨,缺吃少喝,衣服褴褛.蒙古灭金后,把各地的手工业者调集京师,分类置局,编为官匠户,属于与民户不同的匠籍.世代承袭为工匠,设官管领.1279年,籍人匠42万,立局院70余所,每岁定造币缟、弓矢、甲胄等物.1281年又在江南拨签的匠户30万中汰选10.9万余户,其余纵令为民户.官工匠有官府直接管理,子女世袭其业,婚姻不能自主.这种制度是由工奴演变而来.官工匠由官府按月支给口粮.散处在地方州县的特别是江南地方匠局的工匠,情况有所不同.他们多数是散居农村的小手工业者,被强征入局,所得衣粮多为官吏所中饱.一家生活常无着落.官府强征抄纸、作木、杂色等行业的工人去织造局,他们无法应役,只好出资雇人代替.不少人因此倾家荡产.”
五、明清的工商奴隶制度和农奴制度和清朝农奴制和奴隶制的削弱
明清两代继承了元代的奴隶制度,“大家僮仆,多至万指.”(万历《嘉定县志》卷2“疆域志·风俗”),“人奴众多,今吴中仕宦之家,有至一、二千人者.”(〔清〕顾炎武《日知录》卷13,“奴仆”).明清时代被称作「贱」的人,以奴婢为中心,还包括了娼优隶卒、世仆、堕民等贱民集团,以及雇工人、轿夫、剃头匠、工、商等广泛的灰色地带.在与绅士对比时,一般良民也在贵贱之分下被归入“贱”的一群.(皇帝以外)所有的人都被纳入“对上服役、被下服役”的等级制中,其中专门服役于人成为“贱民”阶层,受到差别待遇;明代皇帝一直把臣下当作自己的奴隶们,任意侮辱.“上积疑其臣而蓄以奴隶,下积畏其君而视同秦越.”(《黄宗羲全集》第一册《子刘子学言》).太祖朝即有大臣“镣足治事”(《明史》卷139《茹太素传》);明代皇帝对士人施之的奴役还体现于“厂卫”及“廷杖”、“沼狱”上.据《明史》刑法志,明代的廷杖之刑自太祖始;到正统时,“殿陛行杖”已“习为故事”.沼狱始于汉武帝,“明锦衣卫狱近之,幽系惨酷,害无甚于此者”.“廷杖”、“诏狱”是士人作为皇室奴隶的标记.成祖则在“巡幸”时,令“下诏狱者率舆以从,谓之随驾重囚”(《明史》卷162《尹昌隆传》);正德朝“杖毕”了公卿即“趣治事”(《明史》卷95).
中国佃客农奴制度在明朝继续发展.“明代皇室贵族的土地占有形式,大体上有三类:一类是皇室占的土地,称为‘皇庄’.皇庄的收入专供某宫后妃和未就藩的亲王的日常用度,所以皇庄也被称为‘宫庄’.从天顺八年(1464)到正德九年(1514),北京附近的皇庄又三十六处,占地37,595顷多.另一类是‘藩属庄田’.洪武时分封诸王就藩各地时就已建立.明中叶以后,各地藩王除兼并民田扩大藩府庄园外,还以子孙众多,生活困难为由,向皇帝乞讨附近的官地,来扩展自己的地产.第三类是‘勋戚中官庄田’.‘勋’指有爵位的功臣、世家家族,大部分是所谓的武臣.‘戚’指后妃公主皇亲家族.‘中官’即皇帝周围的宦官.以上三类庄田,皇庄和勋戚中官庄田,大部分集中在北直隶境内,尤以京畿为多.藩府庄田则遍于设有藩府的各地.出这三类庄田外,还有遍于全国的‘寺观庄田’,占有的土地数量也相当庞大.各类庄田的共同特点是,无论皇庄、藩府庄田或勋戚中官庄田,乃至寺观庄田,所占的土地,一律属官田性质,法律规定不得买卖.贵族利用皇帝赐田的机会,可以兼并比赐田大多少倍的民田,或者把民田诬指为无主荒地,借以圈占.武宗即位伊始,就增设皇庄七处,随后又增设苏家口皇庄24处,前后不足六年,共增设31处皇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