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提出的二难式是什么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2/23 02:05:53
休谟提出的二难式是什么休谟提出的二难式是什么休谟提出的二难式是什么康德的休谟问题其实是一个关于认识论的问题.也就是归纳逻辑(经验)和演绎逻辑(逻辑推理)的矛盾.归纳经验能带给人新的知识,然而归纳所得的

休谟提出的二难式是什么
休谟提出的二难式是什么

休谟提出的二难式是什么
康德的休谟问题其实是一个关于认识论的问题.
也就是归纳逻辑(经验)和演绎逻辑(逻辑推理)的矛盾.
归纳经验能带给人新的知识,然而归纳所得的知识是不确定的,比方说一个人到了一个村子,问发现第一户人家姓王,第二户人家也姓王.第十户人家还是姓王,就想当然的认为该村所有人都姓王,如果第十一户人家不姓王,此人的这个结论就会被证伪.顺便一提,科学发现都是归纳所得,所以科学要不断证伪.
演绎逻辑所得结论都是确定正确的,然而演绎逻辑的缺陷在于,逻辑推理所得的结论隐含于其前提之中,逻辑推理并不能带给人新的知识,例如从“同位角相等”和“角a角b是同位角”推出“角a=
角b”.
归纳能带给人知识但不可靠,演绎可靠却不能给人知识,休谟从中推出“人类无法获得可靠的知识”的结论,即我们不可能从“实然”(is)中推出“应然”(ought).

大卫·休谟提出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或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即“休谟问题”。休谟对此提出了一条以其名字命名的哲学法则,即著名的“休谟法则”——价值判断决不能从事实判断中推导出来。也就是后人所说在事实与价值之间存在一条“二歧鸿沟”,这个二元论哲学结论对后世哲学发展影响极其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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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卫·休谟提出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或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即“休谟问题”。休谟对此提出了一条以其名字命名的哲学法则,即著名的“休谟法则”——价值判断决不能从事实判断中推导出来。也就是后人所说在事实与价值之间存在一条“二歧鸿沟”,这个二元论哲学结论对后世哲学发展影响极其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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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地说就是“现象学”。在哲学角度看来,连马克思都是现象学的忠实信徒。休谟相信在现象学中,没有一个哲学家能够正确地理解世界的真实性,包括人自身。这就是休谟难题。
其实,达尔文的“意识功能”理论,没有一个哲学家能够真正地去理解。当然,休谟是不可能看到了。所以,休谟可以大谈特谈“现象学”。在这里,我不是去评判休谟的《人性学》,恰恰相反他所谈的哲学内容是正确的。事实上以往的哲学家都在现象学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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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地说就是“现象学”。在哲学角度看来,连马克思都是现象学的忠实信徒。休谟相信在现象学中,没有一个哲学家能够正确地理解世界的真实性,包括人自身。这就是休谟难题。
其实,达尔文的“意识功能”理论,没有一个哲学家能够真正地去理解。当然,休谟是不可能看到了。所以,休谟可以大谈特谈“现象学”。在这里,我不是去评判休谟的《人性学》,恰恰相反他所谈的哲学内容是正确的。事实上以往的哲学家都在现象学中学“驴拉磨——转圈”。中国人最崇拜的马克思主义也在“驴拉磨”,马克思看到了达尔文的《物种起源》兴奋不已,他只看到“进化论”(现象),却没有看到“意识功能”(本质)。意识成了物质的属性(本质成了现象的属性)。杯具啊!
达尔文提出:意识具有“选择与适应”“识别与记忆”“遗传与变异”功能。我们加上,“磁共振译音”“磁共振语音同步”“磁共振成像”“磁共振信息反馈(发送接收)及处理”的功能。生命之所以称为生命就是因为它具有意识。
其实,休谟是给自己出的难题,以此来说明哲学家们的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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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难题”也即“休谟法则”(Hume’s Law):我们不可能从“实然”(is)中推出“应然”ought)。通常认为,“休谟法则”是休谟在《人性论》中提出的,其根据是《人性论》第三卷第一章第一节最后的一个“附论”:
  “对于这些推理我必须要加上一条附论,这条附论或许会发现为相当重要的。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 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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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难题”也即“休谟法则”(Hume’s Law):我们不可能从“实然”(is)中推出“应然”ought)。通常认为,“休谟法则”是休谟在《人性论》中提出的,其根据是《人性论》第三卷第一章第一节最后的一个“附论”:
  “对于这些推理我必须要加上一条附论,这条附论或许会发现为相当重要的。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 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作了一番议论;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须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不过作者们通常既然不是这样谨慎从事,所以我倒想向读者们建议要留神提防;而且我相信,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并使我们看到,恶和德的区别不是单单建立在对象的关系上,也不是被理性所察知的。”(休谟:《人性论》中译本,关文运、郑之骧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509-5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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