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通字【2009】3号即《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助理和副秘书长配备问题的通知》,中组部发的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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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通字【2009】3号即《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助理和副秘书长配备问题的通知》,中组部发的哈.
组通字【2009】3号
即《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助理和副秘书长配备问题的通知》,中组部发的哈.
组通字【2009】3号即《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助理和副秘书长配备问题的通知》,中组部发的哈.
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助理和副秘书长配备问题的通知
中组发〔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目前,有部分地方政府配备了助理职务,配备政府副秘书长过多的问题也比较突出.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现就地方政府配备助理和副秘书长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政府原则上不配备省长(主席、市长)助理,省级以下政府不配备助理.今后,个别省级政府因工作特殊需要配备助理的,有关省(区、市)党委须事先报中央组织部统一研究同意后,再按有关程序办理.
二、省级、副省级、地市级政府副秘书长应根据工作需要明确职数,并严格按规定职数配备,配备职级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县级政府不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职位.
三、地方政府已配备助理的,配备副秘书长过多的,有关省(区、市)应妥善调整,在2年内予以消化,其中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应尽快办理免职手续.中央组织部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将对落实情况适时进行督促检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1月12日
中组部、中央编办《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助理和副秘书长配备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答复
按:《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助理和副秘书长配备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09]3号)下发后,很多地方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诸多困难,纷纷向中央组织部请示过于助理和副秘书长配备的具体掌握问题.经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委办公室研究,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1、问:《通知》中规定“政府副秘书长应根据工作需要明确职数”,在实际操作中应如何掌握?
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5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省级、副省级、地市级政府副秘书长的职数按不超过其同级政府领导班子副职的职数来掌握,具体职数今后在政府办公厅(室)的“三定”规定中明确.
2、问:副秘书长“配备职级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应如何掌握?
答:地方副秘书长的职级,原则上应相当于同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副职.在实际配备中,由同级政府部门正职一级的干部交流任职的可保留原职级.
3、问: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可否由副秘书长兼任?
答:根据《关于实施省级政府机构改革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中编发[1999]4号)的规定,省级政府办公厅主任由秘书长兼任,副主任可由副秘书长兼任,这一规定仍然适用.
4、问:兼职、挂职的政府副秘书长是否占职数?
答:兼职的政府副秘书长应占职数;经上一级组织部门统一选派的挂职副秘书长可不占职数,但同一政府不宜安排多名挂职副秘书长.
5、问:省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领导可否配备助理?
答:根据《关于实施省级政府机构改革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中编发[1999]4号)关于“省级部门领导及省以下各级政府领导不再配备助理”的精神,省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领导不配备助理.
6、问:副省级城市所辖区可否配备副秘书长?
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5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省级城市所辖区不在规定范围之列,不应配备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