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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2/25 03: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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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分立 民商合一 商法民法化 民法商法化
这几日内就要交论文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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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分立 Separation of Civil law and Commercial Law
民商合一Unification of Civil Law and Commercial Law
民法商法化Commercial Law Trend of Civil Law
商法民法化 Civil Law Trend of Commercial Law
网络上可以查得到法律论文中有这样的说法,供你参考.

民商合一;民商分离;民法典编纂;民法商法化;商法民法化
unification of civil law and commercial law;
discrete enactment of civil law and commercial law;
codification of Civil Code;
commercial law of civil law;
civil law of commercial law.
应该是标准的翻译了。。

民商分立
民商分立又称民商分离,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就立法体系而言,在民法典之外另定单独商法典;二是就法律运行机制而言,由民法和商法共同实现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民法和商法各自独立而又相互依存。从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民商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来看,"民商分立的模式之所以至今仍占支配地位,不仅由于传统,而且还有某些理论依据"。
民商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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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分立
民商分立又称民商分离,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就立法体系而言,在民法典之外另定单独商法典;二是就法律运行机制而言,由民法和商法共同实现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民法和商法各自独立而又相互依存。从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民商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来看,"民商分立的模式之所以至今仍占支配地位,不仅由于传统,而且还有某些理论依据"。
民商合一
民法与商法之间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即在民法典外没有独立的商法典。
在大陆法系主要的法典体系中,有民商合一、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其中采用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占多数,即在民法典外还编有商法典,如德国、日本、法国、葡萄牙、西班牙、韩国、澳门等;
采用民商合一的国家又可以分为民商完全合一和民商不完全合一两种体例。民商完全合一是将商法的大部分内容都纳入民法典,如瑞士、意大利等;民商不完全合一是将商法一部分内容纳入民法典,而公司、票据、保险、海商等商法的主要内容则采用单行立法,典型代表是台湾地区民法。
商法民法化
民法的商法化主要表现为民法对商法内容、商法原则和商法规则的吸收和借鉴。所谓"民法商法化",其意义有二:一是由商事交易及商法上所形成之思想或制度,为民法逐渐采用;二是原属民法上的制度或法律关系,后渐归商法所支配。这一理论并不主张商法复归传统民法规则,而主张相互吸收。我国在制定合同法时就采取了民法商法化的立法模式,确立了以商事合同为常态、以民事合同为例外的立法格局。从而实现了民法和商法的有机结合,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民商合一的典范。当然,我们强调民法与商法的相互渗透与同化,主要是表明两者的内容相互交叉和接近,两者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差别日益缩小,两者的功能日益趋同。但是,这并不是说民法与商法已融为一体,彼此不再独立存在。虽然民法已经日益商事化,但商事化后的民法将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和适应性,而不可能变成商法。
民法商法化
民法分为:权力法(如婚姻法、民法)
商法 (如合同法、劳动法)
经济法(票据法、公司法)
过去我国法律民商合一,并不作细分,近年来,很多学者提出,要搞单独的商法典,从民法体系中脱离出来,因此现阶段,民法住主要特征越来越突出其在经济、商业领域的左拥和重要性。这就是民法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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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分立 :Separation of Civil law and Commercial Law
民商合一:Unification of Civil Law and Commercial Law
民法商法化:Commercial Law Trend of Civil Law
商法民法化 :Civil Law Trend of Commercia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