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维护公民的名誉权?我国法律是如何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害的?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1/08 04:54:32
为什么要维护公民的名誉权?我国法律是如何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害的?
为什么要维护公民的名誉权?我国法律是如何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害的?
为什么要维护公民的名誉权?我国法律是如何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害的?
① 是人独立自主的需要
②是人们对自身安宁和安全的需要
③是建设以人为本,崇尚人性与个性的现代社会的需要.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应有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保护自己的社会良好评价或改善、改变不好评价的权利和维护名誉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目前,我国法律对名誉权法律、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的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主要有:
1987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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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应有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保护自己的社会良好评价或改善、改变不好评价的权利和维护名誉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目前,我国法律对名誉权法律、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的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主要有:
1987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对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6号)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其中对于因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的确定规定为: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以按照动因侵权而造成客户退货、解除合河等损失程度来适当确定。
对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侵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3〕15号)( 1993年8月7日)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对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和第134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锗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对于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对于如何确定名誉侵权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2月26日)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1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国务院颁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00年9月25日)第15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信息产业部颁布《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2000年10月8日)第9条,“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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