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诚信为本的文章最好是记叙文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1/16 17: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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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诚信为本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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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诚信为本的文章最好是记叙文
大家都知道,人与人之间诚信最重要.让我给大家讲个故事.
有1万元钱,5个人分,每人可得2000元,谁也不穷,谁也不富.要是其中的两个人用自己的2000元去做生意,每人又赚了1万元,那么这个社会的财富总量就达到了3万元.而其中的两个富人拥有2.4万元,占80%,三个穷人拥有6000元,占20%.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能说三个穷人“穷了”是因为两个富人“富了”吗?不能.因为两个富人的“富”来自于社会财富的“增量”,而不是从另三个人手中夺取的“存量”.
不仅如此,两个富人在给自己创造财富的同时,也给三个穷人增加了就业机会和劳动收入.那样,在两个富人每人的财富总额达到1.2万元的时候,三个穷人每人的财富也就可能不再是2000元,而是3000元或者5000元.
法国有位贫穷的年轻人,经过十年的艰苦奋斗,终于成为媒体大亨,跻身于法国50名大富翁之列.1998年他去世,将自己的遗嘱刊登在当地报纸上,说:我也曾是穷人,知道“穷人最缺少的是什么”的人,将得到100万法郎的奖赏.几乎有两万人争先恐后地寄来了自己的答案.答案五花八门.大部分的人认为,穷人最缺少的是金钱.另一部分人认为,穷人最缺少的是机会、技能……但没有人答对.一年后,他的律师公开了答案:“穷人最缺少的,是成为富人的野心!”
这个谜底震动了欧美,几乎所有的富人都予以认可,说出了自己成为富人的关键所在.这里说的“野心”,准确地说,应该是我们常讲的“雄心壮志”.我们难以设想,一个心志不高的人,一个没有远大目标的人,连一张蓝图都没有的人,能够创造出什么奇迹.
通常对富人之所以能致富,较负面的想法是认为他们运气好或从事不正当的行业;较正面的想法是认为他们更努力或克勤克俭.但万万没想到,真正的原因在于他们的理财习惯不同.投资致富的先决条件是将资产投资于高报酬率的投资标的上.而存放在银行无异于虚耗光阴,浪费资源.
我小时候5分钱买一支小豆雪糕,现在最便宜的雪糕是一元钱一支,这20年时间“同档次”的雪糕价钱涨了20倍.如果把这笔钱存在银行并要求它保持购买力不变的话,就要求银行的每年单利是100%左右,哪个银行有这样的利息?
穷人的钱不是资本.一个人用100元钱买了50双拖鞋,再拿到地摊上,每双卖3元,一共卖得150元.另一个人很穷,每个月都要从社会福利局领取100元的生活补贴,他全部用来买大米和油盐.换种方式,每个月给穷人200元,让他可以用余下的100元去做卖拖鞋的生意,一个月下来就有150元;下个月还给他200元,他就可以用250元来买卖拖鞋,又可赚125元;到第三个月,这个穷人手里已经有了375元,除去100元生活费,还有275元资本金,你不用再给他任何救济了……
但实际上,很多穷人不会按你给他安排的道路前进.你给他100元,他会去买米;给他200元,他会去买酒买肉;给他500元,他会去买件好衣服,最后只剩下10元也要买几注彩票.哪怕你给他100万元,他也想立刻把钱变成房子、车子,风风光光地去兜风,好让所有人都知道他已经不是穷人了……穷人不仅是没有资本,更可悲的是没有资本意识.有个人很穷,一个富人可怜他,想帮他致富.富人送给他一头牛,嘱咐他好好开荒,春天撒下种子,秋天就可以脱离贫穷.穷人满怀希望开始奋斗.可是没过几天,牛要吃草,人要吃饭,日子比过去还难.于是他想,不如把牛卖了,买几只羊,先杀一只吃,剩下的可以生小羊,长大可以卖更多的钱.
穷人的计划如愿以偿.只是吃了一只羊之后,小羊迟迟没有生下来,日子又艰难了,忍不住又吃了一只.穷人想,这样下去不行,不如把羊卖了买些鸡,鸡生蛋的速度要快些,日子立刻能好转.
穷人的计划又如愿以偿,但是日子并没有改变.艰难时,他又忍不住杀鸡,终于杀到只剩一只鸡时,穷人的理想彻底崩溃.心想,致富是无望了,不如把鸡卖了,打壶酒,一醉解千愁.
春天来了,富人兴致勃勃送来种子,发现穷人醉卧在地上,依然一贫如洗.富人转身走了,穷人继续贫穷.
很多穷人都有过梦想,甚至有过机遇,有过行动,但最终没能坚持到底.
不讲诚信的代价
19年前向银行贷款29万元不还
19年后连本带利偿还150余万元
本报讯 (记者 张晓敏 通讯员 马 新)19年前,一家文教办公用品厂先后两次共向银行借款35万元,在归还6万元以后,还有29万元本金没有归还.当他们被债权人告上法庭,才知道了不按期还款所付出的巨大代价.日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连本带利返还债权人150余万元.
19年前,天津市瑞成文教办公用品厂与中国建设银行先后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一份是借款20万元,另一份是借款15万元,并由天津市二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在借款期满后,瑞成文教办公用品厂只归还银行本金6万元,有29万元一直没有归还.
1999年11月,中国建设银行将对瑞成文教办公用品厂的债权本金及利息全部转让给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下称信达公司).至此,信达公司取代了银行的债权人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为实现自己的债权,信达公司于今年8月将瑞成文教办公用品厂及担保人二轻集团一起告上法庭,要求瑞成文教办公用品厂偿还借款本金29万元和截至2005年12月30日的利息120余万元及到实际给付日的全部利息;要求二轻集团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情回放
两笔欠账 19年不还
本报记者 张晓敏
1987年12月27日,中国建设银行天津第四支行与天津市订书机厂、天津市文教体育用品工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天津市订书机厂向银行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自1987年9月至1991年12月,天津市文教体育用品工业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但在借款期满后,借款人只归还银行本金6万元,还欠借款本金14万.1988年9月,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河北支行与天津市订书机厂、天津市第二轻工业局文教体育用品行业管理处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天津市订书机厂向银行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自1988年9月16日到1991年12月31日,天津市第二轻工业局文教用品行业管理处作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天津市订书机厂依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
1988年3月,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第四支行变更为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河北支行.1998年3月,天津市订书机厂与天津市文教用品六厂合并为天津市瑞成文教办公用品厂.后来,天津市文教体育用品工业公司改制为天津市二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1999年11月3日,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河北支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约定银行对瑞成文教办公用品厂的贷款债权本金29万元及截至1999年9月20日的表内应收利息4.9万余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并注明转让债权清单.至此,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取代了银行的债权人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
在债权转让清单中,记载着两份借款合同,本金29万元,应收利息是4.9万余元,催收利息是59万余元.瑞成文教办公用品厂收到了银行发出的转让通知后,对转让通知中载明的相关情况予以确认,并在转让通知上签字盖章.
2000年11月21日,中国建设银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联合发出通知,将建行已剥离不良贷款相对应的表外应收利息全部划转到信达公司,对于划转数额的确定、划转方法和划转进度等都做了详细说明.
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前,银行于1999年4月20日就两份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向瑞成文教办公用品厂进行了催收.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信达公司也先后于2001年6月20日和2005年6月16日两次进行了催收,还先后两次在媒体上刊登债权催收公告.两次催收通知书中记载的催收利息都是64万余元,而瑞成文教办公用品厂都在催收通知书上盖章予以确认.
除了转让协议、转让通知及划转确定的利息外,截至2005年12月20日,上述贷款利息就将近52万元.
2002年11月4日,信达公司经过公证部门向天津市二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送达了《担保债务催收通知书》,在没有签收的情况下,信达公司又于两年后通过邮寄方式进行了送达.
当事人说
信达公司:连本带息一共偿还150万元
瑞成文教:高额利息与转让协议不相符
二轻集团:保证期已过保证责任应免除
本报记者 张晓敏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表示,被告先后两次借款35万元,至今累计有29万元没有归还,在取代银行的债权人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后,原告通过多种方式多次催讨,但都没有奏效,无奈提起诉讼.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告先后两次进行了催收,还刊登了债权催收公告.两次催收通知书中记载的催收利息都是64万余元,而不是4.9万余元,瑞成文教办公用品厂都在催收通知书上盖章予以确认.
被告方天津市瑞成文教办公用品厂对原告起诉书中主张的本金和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提出了不同意见.他们表示,1999年11月3日,原告在受让债权的时候,只转让了4.9万余元利息,原告主张的120余万元的利息与转让协议并不相符,因此不予认可.
被告天津市二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承认两份借款合同中担保人的合同责任由自己承担,但同时表示,主债务曾经两次超过诉讼时效,现在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所以保证责任应当免除.
连线法官
这笔陈年老账为什么要还
本报记者 张晓敏
在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方要求瑞成文教办公用品厂偿还借款本金29万元和截至2005年12月30日的利息120余万元及到实际给付日的全部利息,要求二轻集团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我们从判决中看到,法院判决瑞成文教办公用品厂承担全部贷款本息,而免除了二轻集团的保证责任,对此,该案审判长杨富柱谈了自己的看法.
杨富柱表示,原告与银行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原告是依法取得的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协议中虽然只明确了银行将其对被告瑞成文教办公用品厂的贷款债权本金29万元及截至1999年9月20日的表内应收利息4.9万余元转让给原告,但同时注明详见所附转让债权清单.转让清单中记载的数额并非仅指4.9万余元的表内利息.另外,原告给瑞成文教办公用品厂的转让通知中,也明确表示是向原告履行转让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原合同内容不变.据此,应当确认原告受让的债权是两份借款合同的全部合同权利.另外,原告两次催收通知书中记载的催收利息都是64万余元,而瑞成文教办公用品厂都在催收通知书上盖章予以确认.因此,原告主张被告瑞成文教办公用品厂承担全部贷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成立.
关于免除二轻集团保证责任,杨富柱解释说,转让债权涉及的两份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都是1991年12月,在借款期限届满后至2002年11月14日前,原发放贷款的银行及原告一直没有向担保人二轻集团主张过权利.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发放贷款的银行于1999年4月20日向被告瑞成文教办公用品厂的催收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但瑞成文教办公用品厂在催收通知书上盖章予以确认,根据相关规定,其盖章确认的行为,就认定为是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而对于重新确认的债务是否继续提供保证担保,应当取得保证人的同意.原告虽然在2002年11月14日和2004年11月12日两次经过公证部门公证,向二轻集团发出担保债务催收通知书,但此时已经超过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定期间,而且二轻集团也没有做出新的保证承诺.因此,二轻集团的保证责任应予以免除.
新闻链接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热身起步
我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于2006年1月正式运行.这一数据库目前已收录的自然人数已达到3.4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人数约为3500万人.到2005年底,收录个人信贷余额2.2万亿元,约占全国个人消费信贷余额的97.5%.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对此发表评论,他说,有无健全的征信体系,是市场经济是否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是我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这项工作迈出了重要一步.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各商业银行的信用数据信息共享平台.主要采集和保存个人在商业银行的借还款、信用卡、担保等信用信息,以及相关的身份识别信息,并向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联网查询服务,满足商业银行防范和管理信用风险的需求,同时服务于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只要个人进行过贷款、担保、开设过个人结算账户等,就会被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库的信息随时更新,覆盖的人群将越来越大.
据悉,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既实现商业银行之间信息共享,方便群众借贷,防范信贷风险;又要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只能经当事人书面授权,在审核个人贷款、信用卡申请或审核是否接受个人作为担保人等个人信贷业务,以及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及信用卡进行信用风险跟踪管理,才能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始建于2004年初,并于同年12月中旬实现15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和8家城市商业银行在全国7个城市的联网试运行,2005年8月底完成与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部分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的联网运行,经过1年的试运行后,于2006年1月正式运行.
有评论说,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个人信用记录,使个人过去的信用行为对未来新的信用活动产生影响,以促使个人重信用、守合同、遵守法律,并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这一数据库的正式运行,将会大大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竹 雨)
案外评点
不讲诚信的代价和诚信的力量
刘晓燕
借款29万元,久拖不还,19年后,非但没逃了,连本带息要还150万元.这就是不讲诚信的代价.
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的古国,诚实、守信一直是中华民族引以自豪的品格.“言必信,行必果”、“人以诚为本,以信为天”、“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这种优秀文化熏陶了我们几千年.然而,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冲击,人们突然发现,在有些人的行为中诚信在消退,拜金主义滋长,利益取代了美德,诚信让位于欺诈.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生命.然而我国改革开放已经20多年了,现代市场经济所必备的国民信用体系并没有建立.近年来,经济生活中失信失范的行为越来越广泛,情节越来越恶劣.为此,著名的经济学家吴敬琏疾呼,“信用缺失影响经济大局”.
闲时翻书,看到了一个关于诚信的故事.
早年,喜马拉雅山南麓很少有外国人涉足.后来,许多日本人到这里观光旅游,据说这是源于一位少年的诚信.一天,几位日本摄影师请当地一位少年代买啤酒,这位少年为之跑了3个多小时.第二天,那个少年又自告奋勇地再替他们买啤酒.这次摄影师们给了他很多钱,但直到第三天下午那个少年还没回来.于是,摄影师们议论纷纷,都认为那个少年把钱骗走了.第三天夜里,那个少年却敲开了摄影师的门.原来,他只购得4瓶啤酒,尔后,他又翻了一座山,趟过一条河才购得另外6瓶,返回时摔坏了3瓶.他哭着拿着碎玻璃片,向摄影师交回零钱,在场的人无不动容.这个故事使许多外国人深受感动.后来,到这儿的游客就越来越多……
诚信,是一种人的内心状态.诚——诚恳,诚实,不弄虚作假;信——信用,信任,不欺诈坑弱,诚恳待人,以信用取信于人,对他人讲信用.叩问内心,信守自己对环境、对社会、对他人的责任.诚信升华的结果就是道德的完善.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一条 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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