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归纳和总结中国近代的宪政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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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归纳和总结中国近代的宪政史
如何归纳和总结中国近代的宪政史

如何归纳和总结中国近代的宪政史
风云激荡的二十世纪已然成为历史,上一世纪是中国这个东方古国发生剧烈动荡与深刻变化的一个世纪,而其最大的遗憾,莫过于在上世纪前半叶数度与宪政民主失之交臂,以至于整个民族在后半叶付出极其惨重的代价!早在清王朝末期,即十九世纪末,从体制内到体制外,都涌现出一大批志士仁人,他们以在中国实现宪政民主为毕生追求目标,为此前仆后继,牺牲奋斗.中国是亚洲地区最早建立起“共和国”的国家.从上世纪初至今,中国共产生过13部宪法草案和宪法.然而时至今日,除台湾和港澳少数地区率先实行宪政民主制外,广大的中国大陆地区人民依旧徘徊在宪政的大门之外,与世界潮流相隔绝.沉思百年中国行宪史的屈辱与光荣、苦难和奋争,当有
  1. 清末《钦定宪法大纲》(1908)
  2. 辛亥革命南北议和产生的《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
  3. 袁世凯主导的《天坛宪草》(1913年10月30日)
  4. 《曹鲲宪法》(1923年)
  5. 蒋介石主导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
  6. 《五五宪草》(1936年5月5日)
  7. 《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12月25日,以下简称《民国宪法》)
  以下将主要以此为线索,分述其产生背景和要义,总结各阶段之经验教训.    
  一、清末“预备立宪”与《钦定宪 
  清末“预备立宪”,是伴随着辛亥革命之前的晚清十年“新政”,由体制内外一批矢志改革、锐意图强的“立宪派”极力促成的一次得到统治者认可的、自上而下的和平宪制变革.以往由于意识形态的粗暴干预,官修“正史”对此均采取轻描淡写的态度,或以“预备立宪”只是变中国为“君主宪制”,没有打倒皇帝,而斥其为“反动”或“垂死挣扎”,而对诸如“太平天国”、义和拳之流“暴民政治”却大加褒扬.直到近年,这一段历史才被民间学人重新检视,做更深入细致的探寻研究,以期为中国未来宪政转型寻找某种“本土资源”.
  (一)史实背景:
  自秦以来,中国大部分历史时期实行高度集权的君主专制统治,君主拥有“绝对权力”,集立法、司法、行政、监察、军事等各种权力于一身,任何对皇权和专制统治的怀疑和非议,都会遭至残酷镇压.
  尽管在种种“高压”之下,历代仍有一批先知先觉的知识分子,他们本着“以天下为己任”的社会良知,反思“正统”文化,抨击君主专制,如古代中国一直存在的“虚君”、“非君”思想,从春秋孟子的“民贵君轻”,到魏晋鲍敬言的“无君论”,直至宋元邓牧的“君为害论”,都对“至高无上”的君主提出了抨击.至明清之际,李贽以“贬尊抑圣”的方式对君主提出严厉批评,认为无论是君主或圣人,都是一般人,“既不能高飞远举”,也常怀“势利之心”,人类天然平等,但个性各异,趋利避害,人人皆同,“圣人所能者,夫妇(在此指百姓)之不肖可以与能,勿下视世间之夫妇为也.……夫妇所不能者,则虽圣人亦必不能”,告诫人们“勿高视一切圣人也”.黄宗曦在其名著《明夷待访录》中指出:君主“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传之子孙,受享无穷”,“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荼毒天下之肝脑,敲剥天下之骨髓,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奉我一人之淫乐”,“天下之害者,君而已矣”,非常鲜明地将君主专制制度指为一切罪恶之根源.唐甄《潜书》认为:“自秦以来,凡为帝王者,皆贼也.”“杀一人而取其匹布斗粟,犹谓之贼,杀天下之人而尽有其布粟之富,而反不谓贼乎?”王夫之指出:“天下者,非一姓之私也.……一姓之兴亡,私也;而生民之生死,公也.”
  值得注意的是,明清之际这股怀疑、揭露、批判专制制度与倡导平等、民权思想的人文思潮,早于卢梭《社会契约论》等的问世,欧洲十八世纪思想启蒙运动此时尚未产生.现在有人声称“民主”是源于西方的东西,不适合中国,实际上我们从黄宗羲等人的思想中完全可以找到符合现代民主政治理念的雏形成份,如人民权利、权力制衡与监督、代议制等内涵,比如黄宗羲主张“设学校以公是非”,试图将“学校”作为行使监督、判断是非的机构,以达到“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他主张“置相”以分君权,提出恢复宰相制度;主张官吏参与治国应“为天下,非为君也;为万民,非为一姓也.”认为不能由君主一人专断.黄宗羲的民主思想对后世的梁启起和孙中山等人都曾起到很大的思想启蒙作用,二人都曾秘密印刷《明夷待访录》,并广为散发.
  与人文启蒙思潮同时兴起的是反对理学空谈、主张实用的经世实学,加之明中叶出现的资本主义萌芽,至明清之际面临着一个绝好的发展契机,如果不是外力干扰,按照明清之际所出现的提倡经世致用、思想解放、个性自由的方向走下去,中国很有可能与西方社会一样,很快步入资本主义高速发展阶段.然而历史不容假设!随着满清这个奴隶制游牧民族的入关侵吞中原,明清之际大规模的思想解放运动被清王朝一系列高压政策无情打压,正常的社会发展受到外力阻挠而迅速中断,思想文化界遭受致命打击,学风迅速转向远离政治的训诂考据一途.
  康、雍、乾数朝大兴“文字狱”,压制言论与思想学术自由,垄断意识形态,将“大一统”式君主专制政体发展到极至!但随着近代以来西风东渐,多年闭关自守的“大清帝国”被鸦片战争的枪炮轰开了国门,在与西方列强的“对话”中,泱泱“中华大国”竟是如此不堪一击!1894年甲午中日海战,中国惨败于东邻小国日本,“洋务派”主将李鸿章苦心经营数载的“北洋水师”全军覆没!受此刺激,光绪帝在各界呼吁下决意变法,于1898年6月11日颁布《明定国是诏》,“戊戌变法”正式开始.随后的百日内,政府总共颁布了三十多道诏书发布改革政令,在军事、经济、政治、文化各个方面发动了维新运动.
  尽管此次变法前后仅持续103天,但它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和思想文化各个领域,是一次影响深远的政治变革.在满清二百余年专制集权严酷统治下,民众首度获得一定程度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私人企业首次获得法律承认,民权思想得以传播,民间开始办报.尤其是,康有为在第二至五次上书中,均提到“立宪法、设议院”的政治主张,维新人士曾推荐英国传教士Timothy Richard为光绪帝的顾问,并准备请日本前内阁总理大臣伊藤博文为客卿.因此可以说,中国最早提倡西方民主宪政思想、并推行民主政治的,是这批参与“戊戌变法”的有识人士.
  由于变法触及当权顽固派既得利益,这些人以“维护祖制”为名,利用慈禧太后不甘失去权力的心理,鼓动其掣肘皇帝,阻挠变法.9月21日,慈禧太后发动政变,囚禁光绪帝,处决谭嗣同等“戊戌六君子”,再度垂廉听政.康有为、梁启超等被迫流亡国外.“百日维新”宣告结束.
  富有讽刺意味的是,“戊戌变法”失败后仅仅两年,即1901年初,被八国联军炮火赶到西安“西狩”途中的慈禧太后,于1月29日发布了第一道变法上谕,其中道:“法令不更,锢习不破,欲求振作,当议更张,着军机大臣,大学士,六部九卿,出使各国大臣,各省督抚,各就现在情形,参酌中西政要,举凡朝章国故,吏治民生,学校科举,军政财政,当因当革,当省当并,或取诸人,或求诸己,如何而国势始兴,如何而人才始出,如何而度支始裕,如何而武备始修.各举所知,各抒已见,通限两个月,详悉条议以闻.”在内外压力之下,连慈禧本人也意识到,不改革中国没有出路.为挽救王朝危亡,化解内外危机,两年前血腥镇压“百日维新”的慈禧太后,不得不推行“新政”.“新政”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练兵:裁汰制兵练勇,编练新式陆军;
  筹饷:振兴商务,奖励实业,谋求解救财政危机;
  育才:废科举、办学堂、派留学生.
  此次的清末“新政”,持续了整整10年,直至辛亥革命爆发.
  在清政府推行“新政”同时,朝野掀起了一场“立宪运动”.1904年2月19日,署云贵总督丁振铎,云南巡抚林绍年曾联电奏请变法,说中国面临极其危险之局面,要想挽救,“惟有急宣上谕,誓改前非”,迅告各国,“一切尽行改革,期于悉符各国最善之政策而后已”.
  不久,日俄战争爆发.江浙立宪派人士张元济、张美翊、赵凤昌和张鹤龄以及盛宣怀的幕僚吕景端等进行了紧急磋商,开始了“奔走运动”,他们“诚恐日后各国大会和构和,始终置我局外,尽失主权”,首次提出了遣使分赴各国的问题.此后岑春煊、铁良、端方、赵尔巽、魏光寿、袁世凯、张之洞、丁振铎、吕海寰、盛宣怀等满汉官员等纷纷就上述问题上奏朝廷.四月出使法国大臣孙宝琦又奏请立宪.社会名流张謇在1903年下半年赴日考察归来后,就立宪问题多方奔走联络.1904年7月,张謇和张之洞的幕僚赵凤昌印制了日本明治宪法的译本分送一些宫廷要人,并转呈慈禧,据说慈禧表示赞同.
  6月4日,在日本战胜俄国前夕,袁世凯、张之洞以及两江总督周馥联名上奏,要求立宪.7月慈禧太后在召见大臣时表示:“立宪一事,可使我满洲朝基永久确固,而在外革命党亦可因此涡灭,候调查结果后,若果无妨碍,则必决意实行.”并决定派载泽、戴鸿慈、端方、徐世昌、绍英为考察政治大臣,考察日、英、美、德、法、奥、意、俄、比九国政治.原定9月24日出发,因临行革命党人在北京正阳门火车站行刺,行程被迫推迟.后徐世昌另有他任,绍英受伤未愈,乃改派李盛锋、尚其亨代之.是年底终于成行.
  五大臣到达日本后,便上书朝廷,盛赞日本的立宪政治,认为日本所行之宪法,是参考了欧洲宪政的结晶,至为致密.
  1905年9月2日,满清政府废除科举制.
  1906年7月,五名考察政治大臣除李盛泽留赴比利时出使大臣任以外,其余四人带着八十余名随员,携大量文献资料回国.他们共出洋考察了六个月,先后访问14个国家,通过亲眼所见,亲耳所闻,他们初步认识到专制封闭乃是中国落后之根源,中国要富强,就必须同各国作横向比较,不能坐井观天,夜郎自大.最后得出结论:东西洋各国之所以日趋强盛,“实以采用立宪政体之故”;中国之所以落后挨打,“实以仍用专制政体之故”.当此霸国主义时代,中国若想生存,富国强兵,“除采用立宪政体之外,盖无他术矣.”(《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端忠敏公奏稿》卷六,一九一八年版——转引自天林《清末“预备立宪”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
  回国后,他们曾多次受慈禧召见,一致建议中国实行宪政.载泽认为:东西各国富强“莫不以宪法为纲要”,中国新政“卒未能成效者,则以制治之未得其要也”,要收自强之效,防止革命,舍立宪而别无他途.戴鸿慈、端方上折建议:宜效日本明治维新之先例,预定立宪之年,先下定国是之诏,使官员和人民预为准备.国是诏中应该明白宣示:(一)“举国臣民立于同等法制之下,以破除一切畛域”;(二)“国事采决公论”,国家先设临时议政机关,地方酌行议会;(三)“集中外之长,以谋国家与人民之安全发达”,在学术、教育、法律、制度各方面,均要采取外国的长处;(四)“明宫府之体制”,宫廷与政府体制划清,皇室经费与国家经费分开;(五)“定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并先行演习地方自治;(六)作好实行预算决算的准备.这六件事应“宣示天下,以定国是,约于十五年至二十年,颁布宪法,召议员,开国会,实行一切立宪制度”.于是清廷下定决心,实行“宪政”.
  针对反对派的责难,载泽于8月23日单独上奏,指出“宪法之行,利于国,利于民,而最不利于官”,“盖宪法既立,在外各督抚,在内诸大臣其权必不如往昔之重,其利必不如往日之优,于是设为疑似之词,故作异同之论,以阻挠于无形.彼其心非利有所爱于朝廷也,保一己私权而已,护一己之私利而已”,立宪则“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针对反对派说人民程度不足,不宜行宪,载泽道:“不知今日宣布立宪,不过明示宗旨,为立宪之预备.至于实行之期,原可宽立年限”;针对“立宪利汉不利于满”,载泽反驳:“方今列强逼迫,合中国全体之力尚不足以御之,岂有四海一家自分畛域之理?至于计较满汉之差缺,竞争权力之多寡,则所见甚卑,不知大体者也”,“不为国家建万年久长之祚,而为满人谋一人一家之私有”,“忠于谋国者决不出此”(《清末筹备立宪挡案史料》上册——转引自天林).
  载泽的据理力争得到朝廷许多大臣的大力支持,当时袁世凯、周馥、赵尔巽和奕劻等都是立宪派的积极支持者.时人评论载泽23日上折曰:“吾国之得由专制而进于立宪,实以此折为枢纽”.
  慈禧此时最关心的是四件事:“一曰君权不可侵损;二曰服制不可更改;三曰辫发不准剃;四曰典礼不可废.”
  8月25日,戴鸿慈,端方又奏请改定官制,并提出八项具体改革意见:略仿责任内阁,以求中央行政统一;划分中央和地方权限,地方重要衙署皆设辅佐官(次官),中央各部主任官(长官)事权应当统一;调整中央机构;变通地方行政制度;裁判,税收官员独立;取消吏胥,代以书记;重新制定任用、升转、惩戒、俸给、恩赏诸法及官吏体制.同日,朝廷命醇亲王载沣,军机大臣奕劻、瞿鸿暨、荣庆、鹿传霖、铁良、徐世昌、政务处大臣张百熙、大学士孙家鼎、王文韶、世续、那桐和参预政务大臣袁世凯阅看考察大臣条陈的折件.
  8月27日,慈禧召见袁世凯,袁面奏先组织内阁,从改革官制入手.戴鸿慈,端方奏请设立编制局,制定官制.
  8月28日,受命阅看考察政治大臣折件的诸大臣讨论是否实行立宪.军机大臣奕劻认为:立宪有利无弊,符合民意,应从速宣布.反对者提出:中国情势与外国不同,实行立宪,必至执政者无权,坏人得栖息其间,为祸非小;人民不知要求立宪,授之以权,不仅不以为幸,反而以分担义务为苦;实行自治,坏人便会掌握地方命脉,非常危险.立宪派官员认为:国民程度的高低全在政府劝导,如坐等提高,永远不能立宪,只有先事预备立宪,诱导提高国民程度;正因中外情势不同,才定为预备立宪,而不是立即实行.曾经在戊戌变法中背弃“维新派”的袁世凯此时则坚决主张立宪,甚至表示“官可不做,法不可不改”,“当以死相争”.
  辩论结果多数同意改为立宪政体,从改革官制入手,预备立宪.
  1906年9月1日,慈禧公布《仿行立宪上谕》.这道“上渝”,可以说是清末预备立宪的“总纲”.其要点有三:首先,预备立宪的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这表明清廷从一开始就紧紧控制了立宪的内容和进程,一切都是根据清王朝统治者的意志和“需要”来进行的;预备立宪的目的,是“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也就是说,是为维护清王朝的统治;其次,预备立宪的步骤,是先从官制改革入手,理由是:“规制未备,民智未开”,故须改革官制以除积弊,广兴教育以启民智,厘财备武以资立宪之基;第三,待预备工作初具规模,再为妥议立宪之期,期限长短俟机而定.
  在立宪问题上,一些顾问告诫慈禧,只有英国、德国或日本模式的政体,才能保障皇室特权.
  1907年9月9日,慈禧又派三名考察政治大臣,分赴英、德、日考察,最后朝廷根据各次考察报告,认定英国制度不切实际,不能仿效,因为它是建立在英国传统之上,没有成文宪法.实际上英国制度对于君权有严格的限制,也不合清廷胃口;德国普鲁士宪法虽然已有典章,但仅仅在帝国议会通过后就立即施行,清廷认为是强加于皇帝,不尊重皇帝的最高权力;只有日本宪法,既已集编成典,又绝不侵犯皇家特权,事先既不受公众审查评论,皇帝公布宪法时还象是给国民的“恩赐”.事实上,当时日本的政体被后人称之为“伪立宪绝对主义”(信夫清三郎著《日本政治史》),是传统神权体制和家长制与宪法在形式上的嫁接.此外,日本的成功和强盛对当时的中国有极大的
  诱惑力,由此,不能不使他们觉得日本模式是一条终南捷径.所以慈禧决定采用日本式宪法,全面保留皇帝特权.他们在此基础上,采取立宪政体,实施“钦定宪法”,此后的宪政改革秩序、宪法以及中央政府机构的设置等都“事事步趋日本”.
  清末的“预备立宪”,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行政改革,包括司法改革、教育改革,其核心是官制改革;
  二是设立“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及各省“咨议局”,其中宪政编查馆起草宪法及起草或核议各项法律、章程、制度,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就出自这里;资政院和各省咨议局作为设立议院的基础预设,对于打破专制体制、试行民主政治,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本世纪初的中国民主化进程立下汗马功劳.虽然在清廷的强权下无法实现其全部预想.
  1907年9月,清政府下令设资政院.1910年10月,资政院召开了第一次常年会.第二次常年会是在宣统三年九月一日(1911年10月20日),即武昌起义爆发后十天召开的,这次会议直到选举出袁世凯为内阁总理大臣闭会,后来资政院被正式的国会代替.
  1907年10月19日,清廷下谕命各省设立咨议局.1908年7月22日,清廷批准颁布宪政编查馆同资政院拟定的《各省咨议局章程》及《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并下谕要求各省督抚奉章后一年内一律办齐.
  地方咨议局的成立,突破了以往封闭式的政权结构,削弱限制了地方长官的专制特权,它标志着人民参与管理国家政治生活的开始,也是清朝政治制度开始民主化的一个起点.尽管清政府的地方咨议局还没有西方议会那样完全的立法权,带有过渡临时性质,但毕竟是初级形态的代议机关,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不经其决议,中央和地方政府不能颁布法律;国家与地方的预算,决算,税法,借贷外债,民众的负担等等,都要经其通过认可;并有权纠举弹劾各级行政官员.这些都具有西方地方议会的一些初步特征.还在一些地方出现了中国最早的自由竞争的选举,进行咨议局议员选举,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咨议局第一届会议,选举正副议长.尽管初次选举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投票不踊跃,候选人由督抚指派,以及“一票买百金者”的现象,但其作为在中国的第一次选举,主流仍然是值得肯定的,如张孝若记载江苏的选
  举情况:“当时议员从各地当选,差不多完全是人民的意志自动的认为优秀可靠,就选他出来,拿最大的代表责任的地位加在他的身上.努力于金钱的作用的运动,在那时竟没有人利用,也没有利用的人.那当选的议员,也人人自命不凡,为代表民意力争立宪而来,拿所有的心思才力都用在这带来的责任上边.”(张孝若《南通张季直先生传记》)曾任选举监察员的王锡彤认为河南的选举“大致尚多公允”.(王锡彤《燕像萍踪》)钟才宏先生回忆湖南桂阳某州复选情况说:“规定名额为议员三名,初选为五倍之.……在初选十五人中,桂阳州占十名,事实上可以垄断选举.然投票揭晓,余与桂阳某君同获四票,居第三位,依例应抽签决定.但该州人士自动放弃,因该州已获议员二名,故以第三名议员应让于蓝山人士,即嘱事务人员依此呈报.……当时之选举颇为规矩守法,绝无舞弊情事,亦可谓人民尚未重视选举之竞争.”(转见张朋园《立宪派与辛亥革命》)这表明清政府的立宪改革是有一定实绩的.
  三是实行地方自治.府厅州县和城镇乡尝试建立地方自治制度.
  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和对中央官制进行改革后,“预备立宪”的另一项主要实质的改革是颁布了中国第一部宪法,1908年8月27日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将《宪法大纲》《议院法要领》《选举法要领》及《逐年筹备事宜清单》上奏,当天即经批准公布.
  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一个充满了清廷在君权问题上矛盾态度的文件,《宪法大纲》共23条,其中竟有14条是有关“君上大权”的.其中对君主权力的恋栈、索求以及唯恐丧失权力的恐惧,远远超过了日本明治宪法,尽管日本当时已是世界上最严厉的君主立宪政体了.
  但是无论如何抓权不放,总算是给臣民设定了一些权利,也限制了部分君权,比如《宪法大纲》中规定:“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结社等事准其自由”;“臣民非按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等等,另外还有一些规定将司法权划归“审判衙门”,实际上取消了皇帝的最高审判权.尽管它离宪政的要求还很远,但在中国宪政史上毕竟迈出了艰难的一步.
  《钦定宪法大纲》颁布以后,清廷规定了长达九年的“预备立宪时间表”,计划于1916年举行全国选举,1917年才召开国会.
  但是,历史已经不愿意给清廷这一缓冲时间了.
  萧瀚《百年宪政的历史省思》中评述:“由于立宪派出于策略的考虑而将宪政实质上限制皇权的核心思想隐而不发,致使清廷是在被连哄带蒙的状态下,步入宪政的险地.等到它一旦开始按照宪政模式进行运作时,便发现自己的权力处处受制,最终由于其认清了立宪的目的而屡屡违‘宪’去达到不放权的目的,致使这场运动变成了结果上的欺骗,从而把自己送上革命的祭坛.”
  二)《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清政府于1908年8月27日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依据天林《清末“预备立宪”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等资料介绍,该《宪法大纲》只有“君上大权”一章,后附臣民权利义务.
  “君上大权”共有十四条,即:
  1、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2、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3、钦定颁布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4、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
  5、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非议院所得干预;
  6、统率海陆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
  7、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不付议院议决;
  8、宣布戒严之权;
  9、爵赏及恩赦之权;
  10、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
  11、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
  12、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赞;
  13、皇室经费由君上决定,议院不得干预置议;
  14、皇室大典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
  所附“臣民权利义务”共九条,主要是:臣民有合于法律命令之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在法律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自由;非照法律规定,不得加以逮捕,监禁,处罚;可请法官审判呈诉之案件;财产及住宅无故不加侵扰;有纳税,当兵义务;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照旧输纳;遵守国家法律等.
  同时颁布的《议院法要领》共十一条,主要内容:议院只有建议之权;财政支出非与政府协国公使均前往送行.五大臣肩负着改革中国的使命登上火车,上午十一点钟,火车正待开动,忽然一声巨响,革命党人吴樾制造了炸弹爆炸恐怖事件,当场炸死炸伤十余人,吴樾本人也被当场炸死,五大臣中载泽受轻伤,绍英受伤严重.第一次由清政府派出的考察宪制活动就半途夭折于恐怖活动中,行程被迫推迟.革命党人的恐怖活动当时就遭到许多国人的反对,《时报》评论:“五大臣此次出洋考察政治,以为立宪准备,其关系于中国前途最重且大,凡稍具爱国心者宜如何郑重其事而祝其行.乃今甫就道,而忽逢此绝大之惊险,虽五大臣均幸无恙,然此等暴徒丧心病狂一至于此,其罪真不容诛哉!”《大公报》亦惊呼“此真出乎人情之外而莫能索解”,同时提出政府不应畏难而退,而应“奋勇前进”,“急行其志,无俟踌躇”.一些督抚,将军和出使大臣致电政府:“此事必是革命党人中所为,盖恐政府力行新政,实行变法立宪,则彼革命伎俩渐渐暗消,所以行此狂悖之举,以为阻止之计.当此更宜考求各国政治,实行变法立宪,不可为之阻止.”(《时报》一九0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转引自天林)此后,同盟会、光复会、三合会又策划了一系列刺杀(如徐锡麟刺杀安徽巡抚恩铭)、暴动(萍乡、浏阳、黄冈、惠州、钦州、镇南关等处起义)事件.我敬佩如徐锡麟、秋瑾、林觉民等的献身精神,但“暴力”是否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英国、日本等民主国家至今仍保留君主、实行君主立宪制,那么,清末是否已经到了非“革命”不可,必须推翻灭亡清政府的地步?事实上,通过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到,清末推行“预备立宪”以来,单纯的封建与专制体制已不复存在,中国的制度正在逐步发生变化,西方现代民主政治与法律制度正开始试行,这意味着中国如果不经过暴力夺权和“农民革命”的方式,也会缓慢走上西方民主国家的道路.历史不容假设,“革命”是否有着某种必然性的问题,限于篇幅,在此就留待各位网友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