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以公有制为主体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2/25 04:37:10
如何理解以公有制为主体如何理解以公有制为主体如何理解以公有制为主体关于所有制,有很多问题为人们所关注.本文就目前的几个争论热点谈些看法.1、所有制是目的还是手段在所有制的地位问题上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

如何理解以公有制为主体
如何理解以公有制为主体

如何理解以公有制为主体
关于所有制,有很多问题为人们所关注.本文就目前的几个争论热点谈些看法.
1、所有制是目的还是手段
在所有制的地位问题上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是“手段论”.这种观点认为,应当把所有制看成一种经济手段.不要对任何所有制产生迷信,不要使它们神秘化,一切以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为标准.第二种是“目的论”.这种观点认为,所有制是目的,不是手段.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把发展生产力作为根本目的,发展生产力只是达到一定目的的手段.“单纯生产力论”(或“唯生产力论”)是非马克思主义观点.把所有制看作是手段,是拐弯抹角地提出私有化.第三种认为所有制既是目的又是手段.这种观点认为,任何手段和目的都是一种多层次的相对关系.不能孤立地讲公有制只是目的不是手段,或者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所有制既是目的也是手段.第四种观点认为不能用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来概括.这种观点认为,公有制和生产力之间是一种辩证的关系,不能用目的和手段的关系来概括.
所有制的地位是不应当用“目的”或“手段”来说明的.但这并不是因为所有制和生产力是什么“辩证”的关系,而是因为,无论是“目的”或“手段”,都具有主观的性质.所有制是生产的社会形式,是由生产力的性质和发展程度决定的,是客观的东西,不是主观的东西,不是由人们任意选择的.围绕这个问题的争论,重要的不是概念,而是实质的内容.“手段论”和“目的论”争论的实质是,对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和所有制形式要不要改革,改革有没有前提和框框,用什么标准来判断.“手段论”所强调的是,所有制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而不是相反;如果不适应,就必须改革.如何改革,改革到什么程度,完全由“三个有利于”的标准(首先是生产力标准)来衡量,不应当有任何其它非经济的前提和框框;非经济的前提和框框本身就是由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决定的.这种观点所坚持的是唯物主义历史观.这些都是正确的,但是所有制并不是人们可以任意取舍的手段.“目的论”的实质是把公有制本身当作目的,把公有制形式当作社会主义.在他们看来,头等重要的不是生产力是否发展,国家是否强盛,人民是否幸福,而是公有制这种形式能不能得到维护、发展和壮大.根据历史的教训,这种主张很有可能以牺牲生产力为代价,来维护公有制.
2、对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认识
围绕着“公有制为主体”的争论,已经从对命题涵义的理解,扩张和延伸到它的重要性、可行性以及命题本身的合理性.
社会主义只能建立在现代高度发达、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和公有制基础上,如果公有制是建立在现代生产力的基础之上的,那么,公有制份额的多少和公有化程度的高低,自然就成为社会主义制度发展和成熟程度的标志.说公有制的比重不会影响社会主义制度是一种糊涂观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和“不搞私有化”,已经是我们党和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按照原则是不能动摇和改变的.什么叫做公有制为主体,和主体对应的是什么?十五大报告对公有制为主体作了新的权威解释:公有资产(包括混合经济中的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包括量和质两个方面,但首先是质的优势(包括国有经济处于主导地位,具有控制力).
争论的实质性问题有三个:我国现阶段是否应当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有没有理论上的充分的科学依据?问题在于,在落后国家产生的社会主义社会,特别是在它的初级阶段在生产力水平比较低并采取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按其客观规律,公有制的比重不可能太大.实践上能否继续保持以公有制为主体?这不单纯是个信心问题.20年来,即使国家政府对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实行大力度的扶持,但公有制的比重还是在逐年下降,而私有制的比重则逐年上升.公有制比重高的地区和省份,经济发展反而较慢.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和深思.必须注意到,目前我国虽然在形式上仍然保持着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但付出了很高的代价,而且有很大的虚假成分.如何正确地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靠什么保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按说,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应当由它所创造的高于私有制的劳动生产率来保持,而不是靠国家的行政手段、倾斜政策来保持.如果以行政手段和倾斜政策保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必然付出很高的代价,而且最终是保持不住的.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有两点是重要的:一是公有化的程度和公有制为主体的程度都不能太高,不能超出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二是要通过根本性的改革,变革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使公有制有比私有制更强的生命力和竞争力.
3、全民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的性质和前途
全民所有制在理论上应当是马克思所说的社会所有制的基础和雏形.但在实践上并不是这样,所谓的全民所有制,不过是真正的国家所有制.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不具备建立社会所有制的条件.
现在的问题,不是要创造一种能够“人人所有”的公有制,来代替不能体现“人人所有”的名义上的全民所有制.在全社会“共产”的客观条件具备以前,这样的所有制是“创造”不出来的;而如果把“劳动者个人股份制”叫做“人人所有”的公有制,那实际上不过是以私人产权为基础的股份制改革国有制而已.现在的问题是,必须明确国家所有制在我国现阶段的地位.国家所有制不等于公有制,但我国的国家所有制从理论上讲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这就是通常的国有制,其职能和其它国家没有区别;另一方面,它可以为未来的社会所有制奠定基础,就这个意义上来说可以称之为“准公有制”.既然国有制不等于公有制,我国的国有制只是准公有制,那么,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也就不等于坚持国有制(或政府所有制)为主体.但是,在国家必须存在的条件下,废除国家所有制是不可能的,重要的是科学确定国有制的范围,把超出这个范围的国有制转变为非国有制、民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