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什么是儒家的分和原则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2/19 17:38:32
请问什么是儒家的分和原则请问什么是儒家的分和原则请问什么是儒家的分和原则用天地之和贞立和谐原则  在孔子和儒家的思想中,和谐是社会存在的理想状态,合理状态,也是治世原则.“礼之用,和为贵”.[1]和谐

请问什么是儒家的分和原则
请问什么是儒家的分和原则

请问什么是儒家的分和原则
用天地之和贞立和谐原则
  在孔子和儒家的思想中,和谐是社会存在的理想状态,合理状态,也是治世原则.“礼之用,和为贵”.[1] 和谐作为一个社会构建原则,它不仅为大同世界所通行,亦为小康社会所遵循,是超时空,又内在于每一历史阶段的人们努力之中.
  这个原则之实践,在“天下为公,选贤与能”时,当然无阻无碍.可是,当“大道既隐,天下为家”时,就可能发生问题,缺乏保证;而非常令人遗憾的是,人类很长时期都处于“天下为家”,即政权大人世及“为某特殊集团所长期霸持的政治状态之中.即使是如孔子所说的小康社会,其之所以能真实地奉行和谐原则,靠的也是六君子那样的”三代之英.但六君子不世出,其之成为历史典范具有偶然性.孔子看到了这个问题.哀公问政,子曰:“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2] 也就是说,在“天下为家”的政治制度下,和谐之成为治世原则其实是贞定不住的.一旦遇不上圣明天子,这个原则就会摇动、荡移开去;或者只是“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不知和谐必须守“礼之本”,通过礼义来实践,即不落实在礼义制度中,就会空洞化,或者乡愿化,“亦不可行也”;甚至流为“大人世及”统治集团攫取及巩固其利益的统治策略.
  因此,儒家必对“和”作形上的安立,即使和谐之原则成立唯一原则,不能摇动、荡移.
  儒家对和谐之为原则的贞立,是通过对礼乐的形上学论证来实现的.
  —言之,儒家是用“天地之和”的观点来对和谐原则作形上的安立.
  由《礼记·礼运》之论小康,我们已知小康时代的和谐原则是通过“礼义以为纪”来实践和实现的.礼义是三代的历史文化传统,“圣人所以治人七情,修十义,讲信修睦,尚辞让,去争夺,舍礼何以治之?”[3] 而人之所以能讲信修睦,其背后的根据和制度保证,即是礼义,“故礼义也者,人之大端也.所以讲信修睦……”.[4] “和”是礼之大用.儒家设计的礼义制度中有一基本元素是乐,故又称礼乐制度.乐的功用,亦在谐和社会关系.《礼记·乐记》云:“乐文同,则上下和矣.”礼与乐的谐和功用之差别,在:礼更重从制度上行为上建立和谐的社会秩序,乐则重在从精神上使人际关系达到谐和之境.《乐记》曰:“乐在宗庙之中,君臣上下同听之,则莫不和敬;在族长乡里之中,长幼同听之,则莫不和顺;在闺门之内,父子兄弟同听之,则莫不和亲.,所以合和天子君臣,附亲万民者也.”故《乐记》认为“乐由中出,礼自外作.”而陈澔《礼记集说》所谓“乐之和于内”,“礼之检于外”,大致亦此意.儒家认为礼乐结合为制度,能对构建社会和谐秩序,发挥更大更好的功用.所以,主张礼乐相随不离、相须为用.这就是《礼记·孔子闲居》所谓“礼之所至,乐亦至焉”的意思.《汉书·艺文志》亦引孔子曰:“安上治民,莫善于礼;移风易俗于乐,二者相与并行.”
  因此,儒家对“和”的形上安立,必然是通过对礼乐的形上性格之确认来表达的.
  《礼记·乐记》曰:“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5] 原来儒家认为和谐与秩序乃是宇宙天地本有的状态.说得明确些,即和谐秩序是天地境界.人间世的礼与乐正是以天地之序、天地之和为形上的根据,亦是天地之序、天地之和的体现与象征.“乐由天作,礼由地制.过制则乱,过作则暴.明于天地,然后能兴礼乐也.”朱子注曰:“乐由天作,属阳;故有运动底意.礼以地制,如由地出,不可移易.”《中庸》有个将宇宙观和人生观打成一片的本体宇宙论的论述:“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朱子章句》对此段作了体用论的解释:“大本者,天地之性.天下之理,皆由此出,道之体也.达道者,循性之谓,天下古今之所由,道之用也.”
  发皆中节,即为“过制则乱,过作则暴”的正题,亦是礼的本有义.而中和则为宇宙天地的基本原理.天地的运行,万物的生养成长,皆循此原理.人类以中和为原则,充分运用,推而极之,就可以参赞天地化育,与天道同功.这就是《礼运》所以说“礼必本于天”,《乐记》所以说“礼乐偩天地之情”.朱子注:“偩,依象也.”这就是说,三代之英乃是承天之道,依据与模仿天象的和谐秩序,而制礼作乐的.亦正是因为礼乐依天象的和谐秩序而兴作,所以《乐记》又说“大乐与天地同和,大礼与天地同节.”在人世间建立起大谐和的天地境界.也就是能如《中庸》所言“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融合于天地位万物的宇宙大和谐秩序之中,并“可以与天地参焉”.天不变,中和之道亦不变.和谐秩序与天地共长久.
  如此,随礼乐之形上安顿,和谐原则亦同时因“天地之和”获得形上之安顿与贞立,而“不可移易”.
  使人皆各得其所,各得正当地实现自己、完成自己,此肯定与尊重生命个体之个体性原则,用当代儒学大宗师牟宗三先生的话来说,就是让“个体落实地还其为个体”.[17] 这个原则是无条件的.换言之,在任何情况下,生命个体的存在价值和创造性,都必须保住,不得斫丧.“人民的‘各适其性,各遂其生’,以完成自己,是天经地义的”.[18] 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之实践中,这个原则必须遵循.这个原则的哲学模式,就是牟先生所说的:“物各付物”.[19]
  此个体性原则既为儒家从“乾道变化,各正性命”的宇宙大和谐秩序中所见之“天则”,又贯通于《周易》乾、《春秋》太平世、《礼记·礼运大同篇》中;而且,“群龙无首”之为乾元用九的总断辞,在《周易》六十四卦中,只有乾、坤两卦有总断辞.此皆可见出儒家对此原则的重视程度,给出其在和谐社会之构建中的首要性.事实上,个体间的和谐是生活关系和社会关系之最具体的谐和.人皆各得其所,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存在形态,也是根基所在.只有在对存在的生命个体的肯定与尊重的基础上,和谐社会之构建才能实现,“必须是令天下无一物不得其所,方得圆成.”[20] 使人民各得其所,亦即是宋儒张载四为句中所说的“为生民立命”,而为历代儒者所志向.其实,“为生民立命”正是“为天地立心,……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社会落实处.故熊十力先生在其所提出的迈向大同世界的经世九项原则中,以“致万物各得其所”与“群龙无首”为最高原则,指出:“治道必极乎万物得所,而蕲向群龙无首之盛者.”[21] 使万物各得其所,是儒家对个体性原则的本有表述,落到人生层次,即是使人皆各得其所.而且,个体性原则是一既能总持又能量识的原则.它可使和谐社会之构建量化、指标化而直接进入操作,当下便可用力,步步做去,又便于接受检验.它拒绝了和谐原则策略化、空洞化、虚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