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三要素中 第三个 标的 的解释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2/19 22:40:07
法律行为三要素中第三个标的的解释法律行为三要素中第三个标的的解释法律行为三要素中第三个标的的解释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

法律行为三要素中 第三个 标的 的解释
法律行为三要素中 第三个 标的 的解释

法律行为三要素中 第三个 标的 的解释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举例说明,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标的可以是“物”,一般的买卖合同(购买实物)如买 手机、买房屋……也可以是“行为”(包括“不行为”).“行为”,比如运输合同、保管、劳务、举例说,你到邮局寄一封信,你买了邮票,邮局就有义务“按时把信件投送到指定的收信人手中”.这里,“按时把信件投送到指定的收信人手中”就是你和邮局之间的合同标的,它是“行为”.“不行为”也给你举一个例:我给你钱,租用你的承包地一年,你同意“在一年内不在这块地上种庄稼”.这就是我花钱买你的“不行为”.  在同一经济法律关系中,可以同时有物和行为的标的出现.比如,“买手机”,手机经销商除了有义务提供质量合格的“物”(手机)外,还有义务提供完备的售后服务,这就是“行为”了.你上网去办个宽带,电信公司提供拨号器和安装服务,标的和客体不就是有行为又有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