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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2/24 07: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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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构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国家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指导方针和基本国策,是国际社会和平地解决国家争端,稳定世界局势的一种新途径和新模式,是科学社会主义实践史上一个前所未有的伟大创举.
  一、“一国两制”发展了国家本质和国家职能的理论
  国家本质问题,是国家学说的要害问题.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认为:国家是个历史范畴,不是从来就有的和永远存在的,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是个阶级范畴.它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也将随着阶级的消亡而自行消亡.只要社会上还存在着阶级和阶级斗争,就必然有国家.国家的出现是社会内部矛盾运动发展的结果,是社会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而的农现;国家是抑制阶级冲突建立阶级秩序的工具.国家是阶级统治,任何国家都是一定阶级的专政,这就是国家的本质.
  “一国两制”不是放弃阶级统治,而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为了不致在斗争中使自己和社会受到不必要的灾难,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主动把阶级矛盾控制在统治阶级所要求的阶级秩序的范围之内.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国家如何发挥“调停人”和“缓和冲突”的功能,在马克思主义的著作中没有现成答案,是一个全新的课题.面对大陆实行社会主义,港、澳、台实行资本主义的现实,主张谁也不吃掉谁,把相互矛盾、斗争的各方,把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并存在一个统一国家两种不同制度进行统一的和平方式,无疑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关于国家“调停人”思想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同时,“一国两制”明确规定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大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港、澳、台保留资本主义性质的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台湾地区还可以拥有军队,在两种制度、两个阶级存在矛盾和斗争的情况下,规定由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来调节大陆与港、澳、台之间的关系,缓和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这样就把国家“缓和冲突”的作用由一个国家内的阶级范畴扩展到两种不同社会制度上,这无疑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重大突破和发展.
  国家职能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基本问题之一.国家职能与国家本质是密不可分的.国家本质决定着国家职能的性质、基本内容及其实现方法.国家的本质在国家的职能中得到集中的体现.国家职能表现着一个国家内部各阶级之间的关系和它存在国际社会中同其他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职能是国家活动的总方向以及国家的基本使命和基本目的;是国家在实施阶级统治的过程中担负的职责和功能.国家具有基本职能,即统治职能以及由此派生的社会职能.所谓统治职能就是国家运用强制力量,控制被统治阶级执行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国家的统治职能与社会职能是密不可分的,社会职能决不能独立存在于统治职能之外,而统治职能也要通过社会职能来实现.国家的统治职能固然直接体现了国家的本质,国家的社会职能同样也从另一侧而体现了国家的本质,它除了反映社会的共同利益之外,仍然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即任何国家执行公共事务的管理,归根到底都是为了缓和阶级冲突,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国家的职能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是有所变化的,这个变化是由每个阶段的社会主义主要矛盾和基本任务所决定的.社会主义制度基本建立以后,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国家活动的总任务和总方向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因此国家的主要职能转变为组织管理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建设.“一国两制”主张把国内阶级矛盾、制度冲突放在国家和民族的总体利益下协调解决,发展社会生产力,是压倒一切的首要任务,也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为了共同促进民族振兴,国家昌盛,要全面发挥国家在组织建设方面的重要职能,充分调动国内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和潜力.这深刻体现了国家的民族属性,为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增添了新内容.
  二、“一国两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主权理论
  国家主权,是指一国固有的处理其国内、国外事务而不受他国干预或限制的最高权力.主权是一个独立国家的最根本的权利,国家的独立权、保卫权、平等权和管辖权都是从主权滋生出来的.一个国家丧失了独立,在国家关系中不可能有平等.因此,主权是国际社会行为主体的主要标志,主权原则是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它要求各个国家在相互关系中,必须相互尊重对方的主权.尊重国家主权最重要的是尊重国家的政治独立.政治独立表现为国家的行为自由,对内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国情选择并决定社会制度、国家形式、组织政府,制定它认为合适的法律、政策,进行立法、司法和行政活动不受任何限制;对外它可以独立自主地自由决定其对外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与其他国家发生国际交往、缔结条约、承担国际义务,不受他国干扰,当其受到侵犯时,可以自由决定采取何种措施以维护本国利益.
  在国家主权问题上,“一国两制”的新贡献在于:它回答了马克思主义国家主权理论中一系列新问题,是世界历史上解决主权问题的政治创举.首先,国家主权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分性.“一国两制”,首先指出的是国家主权只有一个,是个主权概念.“一国两制”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国两制”,就是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必须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控制之下,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这就是说在国家主权问题上,中国不受别国牵制,独立自主地判断和解决问题.1982年9月24 日,邓小平在会见英国首相撤切尔夫人时说:“关于主权问题,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回旋余地.坦率地讲,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后来在会见美国众议院、银行和城市事务访华团时,他又针对某些国际势力和台湾当局发出的“两个中国”、“一台一中”或“一国两府”的论调旗帜鲜明地指出:“我们允许包括美、日在内的各国同台湾继续保持民间贸易、商务、投资等等关系,但‘中华民国’的旗子总是要降下来才行.我们不允许有什么‘两个中国’”.后来,他在会见马来西亚郭氏兄弟集团董事长郭鹤年时更进一步指出:“现在台湾有人想搞‘一国两府’连联合国的局面都想改变.实际上还是搞‘两个中国’.现在联合国只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怎么能把台湾当局称为中国政府呢?这不行.”这不仅体现了邓小平维护祖国主权的坚强决心,而且也表明,维护国家主权是实现和平统一至高无上的原则,其他道路都是行不通的或者不宜轻易选择的.其次,邓小平首次提出社会主义国家可以允许有不同社会制度存在,科学地阐明了国家主权与社会制度的辩证关系.他指出在十亿人口的地区坚定不移地实行社会主义,这是“主体”,是“前提”,在这个前提下,可以容许在自己身边,在小地区和小范围内实行资本主义,这更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有利于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有利于和平解决祖国统一问题;至于台湾问题,如果台湾不实现同内地的统一,台湾作为中国领土的地位也是没有保障.最后,邓小平提出用“共同开发”来解决某些国家主权争端,把“一国两制”思想延伸到某些国际问题的处理上.国家主权表明一国领土神圣不可侵犯,但在现实的国际环境中,由于种种原因,怎样解决某些主权争端,是摆在世界政治家面前的一大课题.针对和平与发展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的新情况、新特点,邓小平提出,解决国际争端要用新办法,采用“一国两制”的方式,和平共处地解决国与国之间、国家内部之间的争端,就是一种好办法.有些国际上的争端,还可以用“共同开发”的办法解决.所谓共同开发,就是尊重现实,承认历史,用发展经济的手段把争端的国家和人民的经济利益联系起来,创造和谐气氛,从而为解决主权争端提供办法和出路.邓小平提出用“一国两制”和“共同开发”解决主权争端的思想,为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新途径、新经验.
  三、“一国两制”发展了国体与政体相互关系的理论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认为,国家除了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这一本质外,还有一个统治的形式即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问题,前者是“国体”问题,后者是“政体”问题.两者的关系是:国体具有稳定性,它决定政体;而政体具有变动性,要与国体相适应.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一国两制”构想将香港、澳门、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进行管理,这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关于国家政体具有变动性与国体相适应原理的灵活运用.“一国两制”对于马克思主义学说的贡献在于: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国家政体与国体的适应可通过国家结构形式的变化来实现.国家结构形式指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组织关系,也就是指一个国家的各个地区如何组成的问题.国家结构形式分为单一制与复合制两种类型.单一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复合制是由几个国家或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地区(州)通过协议联合组成的国家联盟的结构形式.复合制因为联合的方式或联盟的松散程度不同又可分为联邦、邦联、君合国、政合国等形式,但最稳定、最普遍的足联邦制.因此,当今世界上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分为单一制与联邦制两大类.我们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的组织关系的形式是多样化的,即分为四类:普通行政区、民族自治区、中央直辖区、特别行政区.前三类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地方政权,而按照“一国两`制”构想,香港、澳门、台湾回归后,将作为特别行政区进行管理,并赋予高度的自治权.这是对单一制下地方政府权力范围传统观念的重大突破.这种国家结构新模式的主要特征在于:一是它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条件下实行的,带有复合制的某些特征;二是“一国两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即大陆继续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只是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如果我们把它同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相比较,就可看出有它自己的特点:一般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特点是,中央政府是国家的统一代表,地方政府的权力或自治权是中央政府授予的;联邦制的特点是,联邦中央政府利各成员邦政府的存在和权力范围都由宪法规定,联邦政府的权力是成员邦让与的,双方之间权力关系如要有所变更,必须经过修改宪法的程度.在一般情况下,单一制下地方政府的权力比联邦制下成员邦政府的权力要小,而作为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条件下实行的,带有复合制某些特征的“一国两制”,则是对一般单一制下地方政府传统权力范围的一种突破.不仅如此,就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来说,在许多方面超过了目前许多联邦制国家成员邦的权力.例如,在立法方面,实行“一国两制”后的香港、澳门、台湾特别行政区,其所制定的法律可以同中国统一的法律不一致,只要符合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法律程序,均属有效.这样,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就超过了联邦制下成员国的法律规定.虽然联邦制国家晕,各成员国拥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立法权,但各成员帮的法律必须符合联邦法律,否则无效.再比如在司法权的行使方面,联邦制国家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北大新技术公司,其效力及于全国,各州政府、法院及居民都有遵守的义务.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不同于中国其他地区,司法独立,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除此以外在对外权方面,在财政、贸易、军事和关税等方面的许多权力也是一般联邦制下各成员国所达不到的.
  由此可见,通过国家结构形式的变化适应国体的需要,实行“一国两制、和平统一” 的中国,将成为一个带有复合制某些特征的单一制国家.这是一利,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结构的崭新形式,在国家总体结构运行机制的全局要求和控制下,发挥其各自的和具体机制的具体属位的作用,从而使整个国家凭借国家总体机制与各行政区属位功能相配合,协调而稳健地发展.这无疑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创造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