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朱元璋治国的目的 和作用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1/22 09:38:59
明初朱元璋治国的目的 和作用
明初朱元璋治国的目的 和作用
明初朱元璋治国的目的 和作用
一 重典治国政策出台的背景
第一,前车之鉴,吸取元朝灭亡的教训.元朝统治末期,政治腐败,纲纪废弛.官僚系统更是腐朽不堪,“内用聚敛之臣,外兴无名之师,嗜利黩武”(1)是当时统治阶级腐朽现状的写照,民生凋敝,老百姓的生产生活水深火热.在这样的情况下,各地起义风起云涌,迅速瓦解着元朝的统治,最终,朱元璋领导的农民起义军通过合并、征战和较长时间的成长,力挫群雄,消灭元朝政府,夺取天下,建立明王朝.朱元璋通过总结元朝覆灭教训,认为元朝灭亡的最大教训在于吏治腐败,纲纪废弛,统治者失去民心.此外,他认为元朝法律过于宽松,很不利于统治.“元之刑法,其得在仁厚,其失在乎缓弛而不知俭也.”“胡元以宽而失,朕收平中国,非猛不可.”(2)鉴于此,朱元璋决定施行重法,打击贪官污吏,肃清统治环境,恢复经济.
第二,巩固新生政权,促使经济复苏的需要.明初社会经济凋敝,百业待兴,各种社会矛盾十分尖锐,政局动荡不安.各种社会安定与发展的难题困扰着明初的政局.朱元璋认为,这是乱世的表现,“刑乱国,用重典”成为他的首选的治国理念,对此,他制定一系列法律制度,推行严刑峻法,整饬明初社会经济环境.
第三,朱元璋的个人经历和个人性格因素.朱元璋自幼出身于贫民家庭,元王朝的黑暗统治和贪官污吏的剥削压榨使得朱元璋从小失去父母,家破人亡,过着逃亡漂泊的生活.从四处乞讨的游僧,到起义军的首领,再到明朝的开国皇帝,这些经历使得朱元璋深刻体会到民间疾苦和底层生活的悲惨不堪,更深知贪官污吏对于百姓的残酷冷漠和无情压榨.“昔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间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故今严法禁,但遇官吏蠹害吾民者,罪之不恕.”(3)不凡的个人经历造就了朱元璋独特的心理和性格,使得他对贪官污吏恨之入骨,并造就了朱元璋性格暴戾的一面.这些因素使得朱元璋上台后迅速推行以整顿吏治为重点的重刑主义.
二 重典治国在明初法治实践中的体现
第一,《大明律》.朱元璋亲自指导制定的《大明律》,于洪武三十年五月颁行,共四百六十条.《大明律》与被成为古代法律基准的《唐律》相比,在以下几个方面呈现出重刑主义的倾向.
(1)增设刑罚种类,刑罚措施的严厉性和残酷性大为提高.在《刑名》部分,《唐律》规定的刑种为笞、杖、徒、流、死五刑,死刑为绞、斩,徒流刑不加杖.然而《大明律》则在笞、杖、徒、流、死五刑之外,尚有凌迟刑和刺字之法,还有阉割枷号之刑,另外徒流刑加杖,徒有总徒四年、准徒五年,流有外迁、充军.此外,由于明太祖十分注重“重典治吏”,所以在明律中还特地取消了唐宋律当中的“官当”、“除免”等优待官员的制度.(4)
(2)扩大罪名内容,增加了律文的条款.例如,鉴于唐宋几朝内外官“吏勾结,皇权旁落的教训,明律专设了奸党律条,规定:“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5)为重惩“贼盗”,明律增设了刺字和“起除刺字”之法以及“盗贼窝主”、“白昼抢夺”等专条,规定:“凡强盗窝主造意,身虽不行但分赃者斩”,“共谋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皆斩.”(6) “凡盗贼曾经刺字者,俱发原籍收充警迹,该徒者役满充警,若有起除原刺字样者,杖六十补刺.”(7)
(3)提高同一罪名的法定刑幅度,扩大株连范围.例如,同为谋反及大逆罪,《唐律》规定本人不分首从皆斩,连带处死的范围除父子年十六以上者外,其他人可不处死.谋反“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本人斩,父子可不处死,笃疾、废疾者亦免.但是相形之下,明律对此罪之规定则令人不寒而栗:“凡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孙、父母、子、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又如同为强盗罪,《唐律》规定不得财者徒二年;得财者十匹以上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而明律则规定已行而不得财这杖一百流三千里,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8).
第二,颁布《明大诰》.《明大诰》是明朝初期朱元璋在位时的一种特别的刑事法规.它的名字来自于《尚书》中的《大诰》篇,原本是周公东征时对臣民所说的训诫.朱元璋为了从重处理犯罪特别是官吏犯罪,就将自己亲自审理的案件加以汇总,再加上就案而发的言论,合成一种训诫天下臣民必须严格遵守的刑事特别法.它是在朱元璋亲手处理了包括“空印案”和“郭桓案”等贪污害民案后,编成的从洪武十八到洪武二十二年惩办犯法官吏的四部案例汇编,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虽然不能算正式立法,但由于其所涉及的案例是朱元璋亲办亲惩的,且亲自主持编定的,因此,它具有法外之法的作用.朱元璋特别重视《大诰》的普及,要求各家各户都有一本.家里藏有《大诰》的,犯罪在审判的时候可以罪减一等.《大诰》减刑的这种规定后来成为明朝法律的一个制度.
《大诰》规定,对于犯罪官吏逐层追查,相关层级和人员负连带责任.《重视预防的皇帝——朱元璋》中说,“如六部有犯赃罪,必纠赃自何而至;若布政使贿于部,则拘布政使至,问斯赃有何得,必诣于府,府亦拘至.”可见其对于官吏犯法责任追究的彻底性.另外,《大诰》的处罚措施相对《大明律》要严酷得多,不仅法外用刑合法化,还恢复了很多自汉文帝时就废除的残酷肉刑,如:墨面文身、剁指、刖足、挑筋去指、挑筋去膝盖等.这里面就包括特别针对官吏所规定的“剥皮实草”之刑,其残酷程度与威慑作用可见一斑(9).《明大诰》不仅是重刑治罪、镇压吏民的根据,也是朱元璋政治思想的直接体现.它在打击奸顽的同时教导天下良民遵守法度,配合皇权,维持社会秩序.《明大诰》是政治的产物,它的颁布是朱元璋“刑乱国用重典”思想的充分落实.
第三,法外用刑.在司法实践当中,除了对堪称重典的《大明律》以及《大诰》予以严格的执行之外,朱元璋还把法外用刑作为镇压平民和惩治贪官的重要手段:
首先,皇帝直接控制审判大权,司法变成了任意生杀的工具.这使得生杀大权任由皇帝的喜好而定,既可以该杀不杀,也可以任意错杀,导致司法审判全乱了套.有史记载,“苏人范文从,仲淹之嫡派也,洪武中年间,拜御使,忤旨下狱论死.”后来,朱元璋发现范文从是“仲淹十二世孙”,于是一反常态,免其死罪,还为其御笔赐词.
其次,扩大株连范围,屡兴大狱,杀戮功臣,本来按照法律的规定,除“谋反”、“大逆”之外,不能族刑连坐,但是朱元璋为了清除异己和惩治贪奸,便肆无忌惮地扩大株连的范围.无论是“熊罴之宿将”还是“帷幄之谋臣”,不管其是否有罪和罪情大小,往往被加上“大逆”之罪名,被杀头、抄家、灭族.像胡惟庸党案、郭恒贪污案、蓝玉党案等等都是洪武年间骇人听闻的大狱,被株连杀害的官吏竟达十余万人之众.
再次,以检校、锦衣卫参与侦察审判.作为专设之特务人员,检校“专主察听在京大小衙门官吏不公不法,及风闻之事.”而作为军事特务组织的“锦衣卫”,则设有监狱和法庭,全国重大的政治性犯人,都要交它审判和处刑.《通鉴辑览》记载:“明天下重囚,多收系锦衣卫断治”,“帝时有诛戮,辄下镇抚司杂治,不由法司”,可见它实际上已经成为了一个权力无边的特别法庭.
三 重典治国思想对明朝政局的影响
首先,朱元璋实行的一系列明刑重法措施扭转了明初恶劣的吏治环境.不可否认,在吏治腐败,百业待兴,民生凋敝的明朝初年,朱元璋所推行的一系列重典治国的举措,在社会各个方面尤其是整顿吏治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几有两汉之风,且驾唐宋之上”(10)社会风气得到极大改善,为明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其次,朱元璋的重典治国一系列立法措施建立了整个明朝的基本法律体系,对明朝的法治进程具有根本性的影响.明代的后世诸君,基本沿袭明初的典章制度.这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既促成了明中前期比较繁荣的社会经济局面,也为明朝后期极端腐败的政治埋下了祸根.明朝中后期的吏治腐败,宦官专权,以及无法扭转的颓势局面,无不跟明初的重刑主义有直接联系.
四 对于朱元璋重典治国思想的认识.
第一, 重典治国根本在于为专制和集权服务.
“胡惟庸案”是朱元璋完成高度集权和直接控制行政权利的典型案例.洪武十三年,丞相胡唯庸谋反案发,胡本人被处死,受诛连人数之众达一万五千人,而此案最大的影响则是朱元璋将自秦以来沿习上千年的丞相制度彻底废除,形成皇帝直接管辖六部的行政组织架构.自秦汉以来,皇权与相权的争夺伴随着封建制度的不断发展从未停歇,且有越演越烈之势.相权对于皇权的削弱,甚至威胁成为封建君主维护自身政权的首要障碍,封建制度发展到明初,相权也成为皇帝对国家进行直接控制的最大障碍,因此,废除丞相制度是封建制度发展的必然选择.朱元璋所推行的重典治国,显然也是其完成封建集权统治,完全达到个人专制的显著表现.
第二,重典治国强调“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首先,不能简单地把“刑乱国用重典”理解成为朱元璋的重刑主义思想.“刑乱国
用重典”语出《周礼?秋官?大司寇》,原文为“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
曰刑乱国用重典”,意思是刑罚应该根据不同的社会情况和社会时期而制定.太平盛
就可采取条文简约、处罚从宽的法律,而对于乱世则应坚持重典治国.可见,“刑乱国用
重典”并不是我们所说的重刑主义.其次,从明初时期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并不是一味的强调刑罚,而是表现出很大程度的宽猛相济、礼刑并用的原则.虽然贯穿洪武一朝始终的法治主线始终是明刑重典,但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先正纲纪”、“惩创奸顽”,惩治朋党及贪污腐败,以巩固新生政权.这从朱元璋后来特别告诫继任者朱允炆的一段话中可以看出.“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11).故而,笔者认为对朱元璋重典治国思想的理解仍应是“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世轻世重”原则(12).
第三,重视法制宣传,务求立法简明彰显历史进步.
朱元璋十分重视法制的宣传和普及工作,这与历代君主所认为的法为“神秘利器”不同,他认为法律的普及与宣传能使普通百姓知法而不致犯法,使万民“奉法守分”.《明大诰》制定完毕,朱元璋亲御午门,面谕群臣.阐明其制大诰示臣民的目的.他说:“法在有司,民不周知,故命刑官取大诰条目……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下令“使民知法”,要求“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要“臣民熟视为戒”,并“令天下府、州、县民,每里置塾,塾置师,聚生徒教诵御制《大诰》,欲其自动知所遵守.”“民间子弟于农隙时讲读律令”,规定村社节日、民众集会时,官府专人负责讲解《大诰》内容.为了强化普及法律,他甚至还规定民家有《大诰》者,“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13).如此重视法律的宣传和普及,这在古代社会可谓是空前绝后的.
朱元璋同时强调立法一定务求简明,朱元璋认为法律简当则无出入之弊,严明则民知畏而不敢轻乱,立法简当可以言直理明,人人易晓;相反,若法网严密则国无全民.《大明律》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吸收各朝立法成功经验,务求简约通用.在简明务实的思想知道下,《大明律》的制定完全摆脱《大元通制》的繁冗体例,甚至比有古代法律基准之誉的唐律还要简约,篇目从唐律的十二篇减为七篇,条文从唐律的500条减为460条,但却含盖了比唐律更为宽泛的内容,是中国古代立法史上的重大进步.
第四,全力反腐,整肃吏治是重典治国思想留下的历史光辉.
朱元璋重典治国思想的重要落脚点就在整顿吏治上,《明大诰》的制定和颁布,以及令人惊叹的普及程度,是朱元璋全力治贪,整肃吏治的集中表现.《明大诰》中,绝大部分的条款是针对官员贪污地方豪强地主,只有一小部分是对强盗、贼杀等行为的惩处.作为底层农民出身的开国皇帝,朱元璋清醒地意识到官员的贪赃枉法和地方豪强的不法行为会是危胁国家的长治久安最大隐患,“民数扰必困,民困则乱生”.因此,朱元璋始终坚持重典治吏方针,对官员的贪污腐败行为毫不留情.朱元璋言出必行,执法不分亲疏、不论功过,只要犯法,一律重处.例如,驸马欧阳伦贩卖私茶被处死,对侄子朱文正横行不法严惩不怠.他对贪官污吏施以最残酷的刑杀,官员贪污只要上六十两即枭首示众,还特别发明“剥皮实草”的刑法,专门针对官员的腐败犯罪.可见,朱元璋的重典治国方略很大程度上是针对官员的贪赃枉法.这是朱元璋民本思想的重要体现.
第五,朱元璋重典治国思想的局限性.
首先,明太祖通过废除宰相建立高度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但事实证明,这种集权制度在封建社会是行不通的,它不但要求执政者不仅要勤于政务,而且还要有高超的执政能力,这必然与封建社会的世袭君主制发生严重抵触.朱元璋自己恐怕也做不到皇帝丞相一起做,从而管理好整个庞大的帝国.他的后继者们就更难做到了,如明神宗万历皇帝朱翊钧居然连续罢朝28年,明熹宗天启皇帝朱由校只会对精细的木工活感兴趣,导致封建皇权旁落,给明代的宦官专权和厂卫特务的横行留下最大机会.明末思想家黄宗羲指出“有明之无善治,自高皇帝罢丞相始”(14)是不无道理的.事实上,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进入明清时期已经发展到无以复加的程度,但却并没有带来统治者所期待的“天下太平”与“皇位永固”,反而使人治体制下的种种弊端暴露无遗,这说明封建专权里的人治因素早已成为社会进步与发展的桎梏.
其次,没有建立起真正的民主与法治体制,重典治国的成效注定是昙花一现.朱元璋在打击官员腐败方面挖空心思,费尽心力.但并没有达到他所期望的状态,反而使得他以后的明王朝怪相丛生,贪腐横行,整个国家陷入瘫痪.究其原因,这是由封建集权制度本身所决定的.君主集权制度要求国家一切权力集中于皇帝,“朕即国家”,“国者,君之车也”,但皇帝却不可能事必躬亲,必须通过官僚集团来执行自己的意志,皇帝虽然痛恨官僚集团的腐败,但却无法从根本上摆脱这个官僚集团,这就造成了中国历史上吏治整顿上的恶性循环规律,严厉打击则官员个个自危,政局万马齐喑.一旦放松则腐败马上反弹,无法控制.历史表明,官僚的腐败根源在于封建专制体制,民主法治才是防治腐败的根本措施,只有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体,真正实现依法治国,才能把政府官员纳入有效的权力监督之下.
最后,朱元璋任意践踏法治,大搞残酷的法外用刑,是中国的法制进程倒退.诚然,朱元璋是中国古代集权政治和人治思想的理论大师,他的一整套理论和措施对当时社会产生过积极的影响.但破坏作用同样也是巨大的,特别是厂卫特务组织的设立,其权力凌驾于“三法司”之上,控制司法大权,破坏国家正常的法治秩序,这都必然导致朱元璋重典治国蓝图的落空和整个帝国大厦的倾塌.此外,他还大兴残酷刑罚,恢复了自汉文帝以来就被逐步废止的肉刑,使明代法制表现出及其残忍和野蛮的一面,也让后世理解这个朝代时都心生阴暗.所有这些,都阻碍了中华法制文明的发展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