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汉朝法制指导思想发展变化论述题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2/26 22:14:49
中国法制史,汉朝法制指导思想发展变化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汉朝法制指导思想发展变化
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汉朝法制指导思想发展变化论述题
“汉承秦制”,并且秦汉的政治与法律制度都处于封建国家早期发展阶段.汉朝在继承秦朝政治法律制度基础之上又有所发展.其指导思想的演化从总体上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
(一)汉高祖至文景时期
汉朝初年的黄老思想的流行,帝国刚从战乱中恢复,急需休养生息,无为而治是这一时期的法制思想基础.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二)汉武帝以后
西汉中期的汉武帝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转型.
这一时期,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其中心是“德主刑辅”.
汉代“德主刑辅”法制指导思想的提出,原因之一是为了避免秦朝专任刑罚之失.汉统治者认为,以德礼教化为先,人有犯罪再施之以刑罚,采用刚柔相济的两手,以期稳定社会秩序,达到长治久安,巩固地主阶级专政.这反映了汉代地主阶级在立法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因此,这一思想基本上为汉以后历代封建王朝所承袭.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汉武帝“诏举贤良方正,极言纳谏之士”对策.董仲舒被诏以“《春秋》大一统”思想应对.他认为,要建立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首先要有统一的思想,否则便无法实行统一.他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建议“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董仲舒把儒家思想与阴阳家的思想结合起来,使之神秘化.他在解释“德”与“刑”的关系时,认为德为阳,刑为阴.两者关系是:“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也就是说“德主刑辅”.
这种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便成为汉武帝以后汉王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德主刑辅”的思想是后世历代王朝的封建正统立法思想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