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触是不是交通事故成立的必要条件,交通事故是不是必须要求两车相接触?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1/15 06:31:19
接触是不是交通事故成立的必要条件,交通事故是不是必须要求两车相接触?
接触是不是交通事故成立的必要条件,交通事故是不是必须要求两车相接触?
接触是不是交通事故成立的必要条件,交通事故是不是必须要求两车相接触?
第一种观点认为,未发生直接接触无法确认一方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故不应对对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未发生直接接触的双方可以构成交通事故,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要分清上述两种观点何种正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一是交通事故的概念.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所谓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该概念中存在两个关键词“过错”和“意外”.所谓过错是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主观上存在一定的故意或应当预见而未预见致使争议的事实发生,存在过错的一方必然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当然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一般不存在当事人的故意,多数情况下是因当事人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所造成的;意外是非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主观原因导致争议事实的发生,导致意外事故发生的一方可能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过错”和“意外”两者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在于:1、因过错导致事故发生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主观上存在一定的故意或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意外事故中当事人不存在主观故意和应当预见而未预见的情况.2、在意外事故中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主要是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过错则是根据事故双方对事故的过错程度.
二是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民法理论,构成交通事故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首先,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损害后果就无法构成交通事故;其次,要存在加害行为或危险行为,如仅发生了损害事实,但无足以引起损害事实的加害行为或危险行为一样不可能构成交通事故;再次,加害行为或危险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够认定为交通事故的发生.这三个构成要件是作为交通事故发生所必不可少的,只要一个缺失其中任何一个均无法认定为交通事故,虽然实践中这三个构成要件是通过不同形式所表现出来的,但考察任何一起交通事故,其构成要件无不如此.
三是加害行为或危险行为的表现方式.加害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一般以发生事故的双方发生直接接触或间接接触的方式表现出来,危险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一般均是以发生事故的双方未发生直接接触的方式而表现出来的,也就是说未发生直接接触行为有可能是加害行为,同时也有可能是危险行为,但无论是加害行为还是危险行为只要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行为人必然存在一定的过错,而只要行为人存在过错就必然要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就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