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制度,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2/23 0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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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制度,
差额选举,“等额选举”的对称,亦称“不等额选举”,是指选举各级人大代表或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所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在我国,实行差额选举制是由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按照1995年修正的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其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其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按1995年修正的地方组织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副州长、副县长、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