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朝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民族,对外经济,文化,军事,民族,对外,分别回答,不要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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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朝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民族,对外经济,文化,军事,民族,对外,分别回答,不要太多
夏朝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民族,对外
经济,文化,军事,民族,对外,分别回答,不要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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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制度
夏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可概况为奉“天”罪罚. 奉“天”罪罚的法制观表现为; 一方面统治者的统治依据来自于天命.另一方面打着天的旗号实现统治. 夏奴隶制部落王国是在原始公社制度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在原始公社制度逐渐解体的过程中,父权家长制家庭成为对它的一种摧垮力量.奴隶制国家的世袭王权和世袭贵族,就是以父权家长制家庭为基础逐步发展起来的.因此,在国家形成之后,各级贵族组织仍然要保持旧的血缘联系,严格区分姓氏.王室分封各部族,除保持它们所由出生的姓之外,又以封地建立新氏,大夫以邑为氏.在各级贵族之间,就依姓氏的区别建立了各自的宗族关系.这种宗族关系,虽然沿袭了旧的氏族组织的遗制,但在实际上是以父权家长制为核心,按其班辈高低和族属亲疏等关系来确定各级贵族的等级地位的.
经济文化
土地制度
关于夏代的社会性质问题,目前史学家虽然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但是肯定当时存在着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已为不少同志所同意. 《左传》哀公元年记载伍员谈到“少康中兴”,少康因过浇之逼逃奔有虞时说:“虞思于是妻之以二姚,而邑诸纶,有田一成,有欢一旅,能布其德,而兆其谋,以收夏众,抚其官职.”这里所说的“一成”,当是《周礼·考工记·匠人》所说的“九夫为井”,“方十里为成”的“成”.方里而井,一井就是一里,方十里为成的“成”,就是百井.《汉书·刑法志》又说:“殷商以兵定天下矣.……立司马之官,设六军之众,因井田而制军赋.地方一里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方十里;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这段话虽然说的是殷周之制,但从这里所说的“成方十里”、“成十为终”是区划土地的单位名称看来,使我们可以肯定《左传》中的“有田一成”的“成”,反映了夏代井田制即公社所有制的存在.所以,古代文献中也多谓井田之制,“实始于禹”.
赋税制度
根据《孟子·滕文公上》的“夏后氏五十而贡”看来,夏代的公社农民可能在耕种自己的五十亩“份地”外,还要耕种五亩“共有地”,即如赵岐《孟子注》所说“民耕五十亩,贡上五亩”.这种年纳五亩之获以为贡的实际内容,如同马克思所指出,本是“指原始共同体时的贡赋关系”.这种“贡法”,我们还可以从古代文献中看出它的原始意义.《说文》云:“贡,献功也.从贝工声.”《初学记》卷二十又云:“《广雅》云:‘贡,税也,上也.’郑玄曰:‘献,进也,致也,属也,奉也,皆致物于人,尊之义也.’按《尚书》:‘禹别九州,任土作贡.’其物可以特进奉者曰贡.”这里所说的都指民间劳作献纳于上的意思,正如《周礼·夏官·职方氏》职云:“制其贡,各以其所有.”这就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这与恩格斯在论述克勒特人和德意志人氏族时曾经说过的“氏族酋长已经部分地靠部落成员的献礼如家畜、谷物等来生活”是一样的.《尚书·禹贡》系后人所作,其中所记九州向国家贡纳的情形,虽然不能认为完全可靠,但其中说到:“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栗,五百里米”的随乡土所宜的贡纳制在夏代业已存在,当是可能的.因此,所谓“夏后氏五十而贡”的“贡法”,并不象《孟子·滕文公上》引龙子所说:“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孟子所说的“贡法”,并非禹之“贡法”,前代学者早有指出,例如阎若璩引胡渭之说云:“龙子所谓莫不善者,乃战国诸侯之贡法,非夏后氏之贡法也”.甲骨文中的殷商土田与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