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制和邦联志的不同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1/15 20:03:58
联邦制和邦联志的不同
联邦制和邦联志的不同
联邦制和邦联志的不同
联邦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治实体(共和国、州、邦)结合而成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联邦制国家由各个联邦成员组成,各成员单位先于联邦国家存在.联邦成员国在联邦国家成立之前,是单独的享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加入联邦之后,虽然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但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成员的主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联邦成员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在组成联邦制国家时,联邦成员单位把各自的部分权力让渡给联邦政府,同时又保留了部分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力.
联邦制国家的特点
第一,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是一种联盟关系,联邦政府行使国家主权,是对外交往的主体. 第二,联邦设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领导其联邦成员. 第三,实行联邦制的国家都认同于统一的联邦宪法,遵从代表国家利益的统一法律. 第四,联邦各成员国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机关,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统一的国籍,管理本国内的财政、税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务. 第五,联邦和各成员国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如果联邦宪法与成员国的宪法发生冲突,以联邦宪法和法律为准.
邦联制
是指若干个独立的主权国家为实现某种特定目的(如军事、经济方面的要求)而组成的一种松散的国家联合.邦联制是一种复合制的国家形式,比联邦制松散,是主权国家的联盟,通常根据条约组建.例如,北美独立革命胜利后,13个殖民地组成了邦联,但不久以后就依据宪法组成了联邦制的国家——美利坚合众国;埃及与叙利亚等也组成过联邦. 它的特点是: 第一,邦联是根据各成员国所缔结的条约而组成的.成员国除了根据条约而明确表示让予或委托邦联机构的权力外,其他权力仍然保留,维持着成员国主权的完整性. 第二,邦联既无宪法,无统一的行政机关,亦无统一的国籍、军队和赋税,因而它不是国家主体. 第三,邦联对成员国没有强制力,各成员国既可将让予邦联的权力收回,也可以自由退出邦联. 第四,邦联的事务由邦联成员国“首脑会议”或邦联会议按条约的规定共同决定.由上可见,邦联仅是一种国家联盟的形式,它不是国家实体,因此严格说来,邦联算不上一种国家结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