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收入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1/22 18: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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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收入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形有哪些
以收入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形有哪些

以收入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形有哪些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不同,并且取得某项所得需费用也不相同,因此,计算个人所得税需按不同应税项目分项计算,以某项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该项费用减除标准后的余额为该项应纳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的确定.以纳税人每月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各省市规定的标准不尽相同工同酬)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保持外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在税改前后大体一致,吸引更多的外籍专家来华服务,同时考虑到外籍人中和在国外工作的中国公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晚确规定,对下列四类人员允许在扣除800元后,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四类人员指: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人员.
  此外,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确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个体户的各项收入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定.
  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这里所讲的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用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直接材料7和发生的商品进价成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
  销售费用,是指个体户在销售产品、自制关成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以及其他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无法收藏回的账款(坏账损失)、业务招待费、缴纳的税金色 及其他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中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具体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在具体计算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费用、工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制定.
  (2)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3)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料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科(包括农林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且上述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为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4)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个体工商户的年度经营如发生亏损,其亏损经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确定.以每一内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按承包、承租经营合同的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必要费用按月减除800元(不足12个月的以其人实际营月份为一个年度).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的确定.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北京市场规定:个人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按预扣率3%全额计税).
  在确定劳务报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时,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收入中扣除.
  在确定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时,除可依法减除税金和费用外,还准予扣除能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收入中继续抵扣,直至扣完为止.
  5、财产转让所得的确定.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原值具体为:
  (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用其他有关费用;
  (5)其他财产、参照以上办法确定.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在计算转让债券所应纳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时,应该用加权平均法来确定.即以纳税人购进的同一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缴纳的税费总和,乘以纳税人卖出的该种类债券数量,再加上卖的该种类债券数量,再加上卖出该种类债券过程中交纳的税费.
  6、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确定.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如何确定每次收入额
  以下列按次计算征税的所得项目,应明确划分每次收入的标准.
  1、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对于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伤口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后再支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收入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伤口而取得的稿酬收入,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收入或再版收入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收入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收入,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收入的,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三)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这里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或地区法律应当交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不包括有可能发生的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税务机关错征或由纳税人错缴的税额,税收协定中有规定者除外;也不包括依照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缴但给予减征或免税待遇而未实际缴纳的税额.
  在计算扣除限额时,对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必须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即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如果纳税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的,则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反之,如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的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然而,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四)应纳税额计算中的几种情况
  1、个人一次取得数月资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计算征税问题:
  对上述个人取得的收入,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应全额计税,但如果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北京市规定1,000元),可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北京市为1,000元)的差额后再计算应纳税额.
  2、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问题:
  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因季节、产量等因素的影响,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呈现较大幅度波动,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按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3、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计税问题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可对每个人分得的收入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各自的应纳税款.
  4、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的计税问题:
  (1)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规定的退职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退职费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退职费是一次性发放,数额较大,可视为一是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可划分为若干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分月计算应纳税额,但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5、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6、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征办法: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7、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得天独厚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8、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凭证上所说明的价格计征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算定其纳税所得额.
  9、个人获得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个人因此新增的股本数额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利,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个人因此新增的红利、股息数额,要按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0、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收入如何计税?
  (1)保险企业营销员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来计税.
  (2)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为营销员每月收入15%.
  (3)适用税率与劳务报酬的适用税率相同,即20%.
  (4)保险企业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次月7日内将所扣税款缴入国库.
  11、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1)所得性质的认定: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从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有尽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税法中有关工资、薪金所得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个人在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后再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轩让所得,按税法中的关财产转让所得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计税方法:上述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3)申报材料:纳税人或扣缴务人在申报缴纳时就将认购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认购价格、市场价格等情况及有关的证明材料和计税过程一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12、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分两种不同的情况:
  (1)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也没有执照举办学习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13、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缴纳:
  (1)经营成果归承包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个人的秘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2)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3)税法规定:凡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地、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个人所得税实行定率征收、汇算清缴方法,单包工程(只包工不包料)按工程结算金额的0.5%计征,双包工程(包工包料)按工程金额的1%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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