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候衙门打板子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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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时候衙门打板子是什么样的古时候衙门打板子是什么样的古时候衙门打板子是什么样的一些朝代规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打屁股.若是妇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宋、元两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规定.明代沿袭旧制,规定

古时候衙门打板子是什么样的
古时候衙门打板子是什么样的

古时候衙门打板子是什么样的
一些朝代规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打屁股.若是妇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宋、元两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规定.明代沿袭旧制,规定妇女犯了奸罪需要笞杖者,必须脱了裤子裸体受杖.这对妇女来说,不仅是残酷的皮肉之苦,也是难堪的精神之辱.明代的这条规定造成一种社会弊病,民众中亲戚邻里之间若有因小隙而成仇怨者,一方就捕风捉影,寻找事端,指控对方家中妇女有奸情,然后贿赂官府,让逮捕被告妇女裸体受杖.到执行刑罚那天,原告一方事先约集亲友,一齐来到公堂,名曰“看打”.他们又花钱买通行刑的衙役,让他们在行刑时对受刑女子百般凌辱.衙役干这种事是很在行的,他们的手段有“掘芋艿”、挖荸荠”、“剖葫芦”、“剥菱角”等名目.有时县官还未升堂,衙役先把被告妇女脱掉裤子示众,名曰“晾臀”;有时行刑完毕,仍不让妇女穿裤,随即拉到门前大街上,名曰“卖肉”.遇到这样的情况,有的妇女受不了羞辱,回去后便寻了自尽.还有一种惯例,被告妇女必须光着脚过堂.未过堂之前,先在衙前戴着刑具暂押.这时,仇家就趁机闹事,怂恿无赖子弟把这妇女的鞋子脱掉,裤子褪下,有的人顺手把鞋子拾去,满街人随意传看.如果这天官不出堂,第二天照样闹一番.在过堂之后,还要监押在衙门前示众一天,无赖子弟又来终日围观,抚摸挑逗,嘻笑取乐.妇女羞辱难耐,有的当场碰死.嘉靖时浙江总督胡宗宪因罪被逮系至京,他的妻子和女儿在杭州被拘捕,就受到这样的侮辱.
清代仍有妇女裸体受杖的做法.晚清俞樾记述过这么一件事:某县令年方少壮,为人轻浮佻达,最喜欢谈论桃色新闻.他审理案件,发现有涉及到闺阃方面内容的,就故意牵扯,定为奸情,然后将妇女裸体行杖.他常对人说:“刑律上明文规定,妇女犯罪应决杖者,‘奸者去衣,余罪单衣决罚’.行杖时是打臀部的,所谓单衣就是单裤,去衣当然就是去裤了.”别人辩不过他,他坚持一直这样做.后来他因贪污罪被处死,家产被籍没,妻子流落为娼,有人说这是他裸杖妇女的报应.
俞樾还奖过一件同类的事.有一农户人家为十三、四岁的儿子娶了个二十七、八岁的媳妇,新婚之夜,新媳妇把小女婿拴在床腿上,把自己相好的一位屠夫藏在新房中同居.事发后被捕,县官命令把她全身脱得一丝不挂,重杖四十,让她的父母领她回家.父母扶着裸体的女儿出了衙门,脱下自己的衣服为女儿遮体,当时围观的群众成百上千,不少人上前把衣服夺下来,不让给她穿,这个女子只好光着身子走回家去.
像朱铄这样的狠官毒吏比比皆是,但古代也有少数官吏在使用笞杖刑罚时,相对来说较能通情达理,稍存宽厚仁慈之心.据说,宋朝开国功臣曹彬为人仁爱多恕,用刑慎重,他任徐州知府时,有一次一名小吏犯下罪过,立案审理后应该用杖刑,可是过了一年曹彬才对他进行杖责.属吏不明白为什么这样做,曹彬说:“我听人讲过那个吏员犯罪时刚新婚不久,如果对他用刑,他的父母一定会认为是新媳妇的八字不对带来的灾难,从而对她加以虐待,使她蒙受冤屈无法存身.我把此事缓期执行,既不影响他的家庭,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众人都佩服他的见解.
宋朝胡太初关于使用笞杖刑罚时曾说过“老幼不及,疾孕不加”的话,即是指对老人幼童及有病怀孕的犯人不要笞杖.他还说,在问官醉酒时、犯人醉酒时或犯人身体瘦弱这三种情况下都不要用刑.明代万历时曾任刑部侍郎的吕坤进一步发挥了胡太初的观点,他著有《刑戒》八章,对审案时使用笞杖订立了八项戒规.第一项叫做五不打:老人不打,幼童不打,病号不打,饥寒而无衣食者不打.被人打过者不打.第二项叫做五莫轻打:朝廷宗室不要轻易打,官员不要轻易打,秀才不要轻易打,童生不要轻易打,妇女不要轻易打.第三项叫做五勿就打:某人正在着急不马上就打,其人正在发怒不马上就打,其人醉酒未醒不马上就打,其人走远路刚到不马上就打,其人半跑而来喘息未定不马上就打.第四项叫做五且缓打:我正在发怒时且缓打,我饮酒方醉时且缓打,我正在生病时且缓打,我未见到真凭实据且缓打,我对案情处理不了且缓打.第五项叫做三莫又打:以用过拶指不要又打,已用过夹棍不要又打,将要枷号示众不要又打.第六项叫做三怜不打:佳节良辰时案犯应该可怜不要打,严寒盛暑时案犯应该可怜不要打,案犯正在伤心时应该可怜不要打.第七项叫做三应打不打:尊长有错应该打,但他若是与年轻晚辈争讼就不要打;百姓有错该打,但他若是与衙役争讼就不要打;工役铺行有错该打,但他若是为衙门办事或采买自用物件就不要打.第八项叫做三禁打:禁止用重杖打,禁止从案犯身体下部打,禁止用非刑手段狠打.
曹彬、胡太初、吕坤等,可以算得上是古代廉明仁厚的清官了,可惜这样的官员实在为数不多.他们的这些仁慈的做法只是在法制制度的范围内采取了一些缓解的措施,而不能从根本上废止笞杖的酷刑.
在官府衙门里直接对犯人用刑的皂隶们,一般都是心狠手辣的,否则难以充当这样的差使.但是在这些人中,也有个别心地良善之辈.清代,浙江秀水县人诸锦的祖辈有在县衙当差的,很怜悯犯人受杖的痛苦.他听人说受了刑伤后饮小便可以止疼解毒,就把自己用的竹杖浸在厕里的尿桶里,该他行刑时,就使用这浸了尿的竹杖,打过人既不疼也不化脓.这样,他坚持了数十年.到诸锦这一辈地位显达,人们说他是因先人积德得到了善报.南宋有个郑金的,发明了一种名叫“杖丹”的药方.其法是把水蛭焙干,研成末,加少量朴硝,用水调成糊状敷在伤处.他常常把这秘方施用于吃官司受杖刑的人,疗效非常明显.在滥用酷刑的封建时代,这样的善举可以说是茫茫暗夜中一点难得的亮色.
注:笞杖是古代使用得最广泛的刑罚.“笞”的本意是用竹条或木条对人进行抽打,杖的本意是拐杖.古时候,儿子不孝,父亲可以用拐杖打他.舜小时候是很孝顺的,他父亲用小杖打他,他就忍着,若用大杖打他,他就逃开.后来把笞杖作为一种刑罚,据说是沿袭了古代父亲打儿子那种教诲、训诫的含义,所以又把笞杖称为教刑.
汉代以前官方规定的五刑是墨、劓、宫、刖、杀,没有笞杖参考资料:铁血书库档案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