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成立条件有哪些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1/21 22:04:00
留置权成立条件有哪些
留置权成立条件有哪些
留置权成立条件有哪些
:债权人占有动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因此,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但如果债权人因侵权行为丧失占有的,经诉请回复占有而重新占有,则留置权受影响.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间接占有,可以是单独占有,也可以是共同占有.至于占有的原因,多数国家民法要求只要非因侵权行为占有即可.牵连关系 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留置权.此为各国立法之通例.然何为有牵物权法连关系,各国立法及学说颇不一致,主要有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请求权牵连说)和债权与物牵连说两种主张.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认为,留置权人对于相对人的债权,与相对人对于留置权人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须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为有牵连关系.但是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参见《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企业之间的留置权不要求具备此要件.履行期 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亦即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方能成立,而不问债务人是否构成履行义务迟延(履行义务迟延是留置权行使的条件).因为留置权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而债务是否履行,只有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确定.如果债务人的义务尚未到履行期,则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从而若允许成立留置权,就意味着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各国民法均将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作为留置权成立的条件.无妨碍留置权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留置权一般即可成立.因而上述三个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但如果存在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留置权仍不能成立.因而该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有以下几项:其一,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留置权是一种财产权,应当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其适用,其二,留置财产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其三,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留置权的权科留置权一经成立,债权人就成为留置权人,依法对留置物和债务人事有权利.留置权人的权利是留置权效力的最直接体现,是债权人得以实现其债权的根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