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明朝刑事法律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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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明朝刑事法律的变化简述明朝刑事法律的变化简述明朝刑事法律的变化刑罚制度的变化1.刑罚适用制度的变化清朝律学家薛允升比较研究唐明两律后,在《唐明律合编》卷九中指出:“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

简述明朝刑事法律的变化
简述明朝刑事法律的变化

简述明朝刑事法律的变化
刑罚制度的变化
1.刑罚适用制度的变化
清朝律学家薛允升比较研究唐明两律后,在《唐明律合编》卷九中指出:“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亦可以观世变矣.”在这里,他把明律刑罚适用制度的一大变化归结为“重其重罪,轻其轻罪”.
首先,为了巩固和加强君主专制集权制度,凡谋反、谋大逆等直接危害其统治的重罪,明律都比唐律处刑更重.如唐律区分不同情节,对谋反及大逆罪,本人斩,父及十六岁以上子绞,十五岁以下子和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等没为官府奴婢,伯叔父、兄弟之子等旁支亲属流三千里;“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以率人者”,本人斩,父子、母女、妻妾等流三千里;“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而无状可寻者”,本人仅流二千里.[11] 明律则采取重罪加重的处罚原则,“凡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12],并且不分不同情节.再如强盗罪,唐律既区别是否得财或赃数多少,又区别是否持械和有无杀伤人,给予不同刑罚:不得财者徒二年,得财价值十匹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持杖者,不得财流三千里,得财五匹绞,伤人者斩.明律则规定,凡强盗已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明律的量刑显然比唐律严厉得多.
其次,对于礼教风化方面的违法行为,明律都比唐律的处刑要轻.如祖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唐律徒一年,明律仅杖一百;闻父母丧,匿不举哀,唐律流二千里,明律则杖六十,徒一年.
2.刑罚体系的变化
明律仍规定五刑制度,但徒刑五等分别附加杖六十至一百,流刑三等分别附加杖一百.此外,又增加凌迟、充军、枷号等律外酷刑.
凌迟刑是最重的死刑,也叫脔割、寸磔,俗称“千刀万剐”.凌迟作为一种刑罚始于五代,宋元时期继续沿用.明律五刑虽未列入这一刑名,但律文规定中却有13项罪名适用凌迟刑,它已是明朝广泛适用的一种酷刑.
充军刑源于宋朝刺配刑,明初只是把犯人送到边疆开荒种地,后来逐渐成为常刑.充军刑发配地点远近不等,从四千里到一千里,各等均附加杖一百.充军分为终身与永远两种,终身是指本人充军到死,人死刑罚执行完毕;永远是指子孙世代充军,直至“丁尽户绝”为止.
枷号是强制罪犯在监狱外或官衙前戴大枷示众,以对其进行羞辱折磨的一种刑罚.它起始于唐末,宋元时广泛使用.明朝枷号的刑期为一、二、三、六个月及永远五种,大枷重量有十几斤至几十斤不等.该刑原本用来处罚轻微犯罪,但有些权宦如武宗时的太监刘谨,为了对付政敌,往往用重达150斤的大枷把人折磨致死,受害者多达数千人.

从废除丞相制后独揽大权,可不堪重负,又创立了内阁制度及厂卫来排除异己。企图专化皇权,可惜他们不知道,一个国家不可以用暴力来统治,要用法律。可以概括地说,明朝的刑罚从做表面文章到用来排斥异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