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修律述评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2/18 15:28:59
清末修律述评
清末修律述评
清末修律述评
清末修律,是先进的地主阶级知识分子希冀在不从根本上触动帝制,仁德和祖教纲常等中华文化传统的思想指导下,表面上为收回领事裁判权,实质为维持清廷的苟延残喘,从而“折冲樽俎,模范列强”.他们把法律变革本身等同与制定西方化的各种法典,造就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中西法文化特殊混合体,而没有将其本土化.清末修律的失败也就成了不变的结局.
概述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清朝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的十年间,逐渐对原 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
特点
第一
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 建法 制传统”的方针.清政府迫于激变的时局,不得不“改弦更张”、“参酌各国法律”进行变法修律,但在根本问题上又坚持修律应“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清朝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第二
在内容上,修律表现出封建、买办的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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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修律
.一方面,清末修律坚持君主专制及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新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收世界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入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的封建内容与先进的近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于新订法律法规之中.
第三
在法典编纂形式上,修律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有关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第四
修律实质是为维护清王朝摇摇欲坠的统治.修律是在保持封建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第五
修律主要以大陆法系为师,大陆法系的国家主义、民族主义观念在强调中央集权和国家统一行使立法权方面与中华法系的“大一统”观念有着极大的相似.正因为如此,中国近代的变法者们对大陆法系法典以及其蕴含的国家主义和民族主义精神一见如故,很容易就作出师从大陆法系的决定.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当时的中国面临着被西方列强瓜分、民族面临灭亡的紧急关头,人们渴望建立强大统一的民族国家.在这样一种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极度高涨的年代,改革者们在确定法律发展道路时,更倾向于选择大陆法系的法典编纂模式,走自上而下的的国家主导型道路.郝铁川先生曾经对此总结道:“我们认为,法系是一种文化,因此要从文化背景上来研究中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融合.中国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确有着许多相近或相同的文化背景,从政治上来说,两者都曾有过中央集权制和君主专制的历史,这是中华法系与大陆法系融合的最重要的原因.”
清末修律的真实目的也决定了其在判断西方法律模式时的价值选择.是效仿大陆法系的法典法,还是引入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这实质上涉及一个究竟是选择法国大革命模式的理性主义和国家主义,还是选择保守英美宪政革命模式的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问题.西方两大法系的法律制度虽然都体现了平等、自由和民主的精神,但是英美判例法却饱含着更为强烈和深刻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和地方自治因素,这与清王朝所崇尚的“大一统”的国家主义和“法自君出”的专制主义相去甚远.赖特勋爵曾说过:“普通法将英语国家维系在一起,它被恰当地称之为自由民族的法律.”然而,中国从来就不是崇尚自由的民族,也就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