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法律小疑问,求解,一定正答,谢谢!1.总和刑罚不包括附加罪里面剥夺政治权利的年限吧2.附加罪里面不是说相同种类合并,如果一个是没收个人所有财产,一个是罚金一百万,但是这个人个人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1/27 03:04:25
几个法律小疑问,求解,一定正答,谢谢!1.总和刑罚不包括附加罪里面剥夺政治权利的年限吧2.附加罪里面不是说相同种类合并,如果一个是没收个人所有财产,一个是罚金一百万,但是这个人个人
几个法律小疑问,求解,一定正答,谢谢!
1.总和刑罚不包括附加罪里面剥夺政治权利的年限吧
2.附加罪里面不是说相同种类合并,如果一个是没收个人所有财产,一个是罚金一百万,但是这个人个人所有财产没有一百万,是执行没收个人财产呢,还是罚金一百万
3.村委会选举投票,第一次投票所有的候选人获得的票数都不超过一半,是重新投票还是另行选举?另外差额选举,候选人应该比当选人多三分之一至一倍还是多少?
4.管制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不是和管制同时执行,同时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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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总和刑罚是指主刑的总和,不含附加刑.其法条依据在于《刑法》第69条之规定,在该规定中,分为2款,第1款就主刑的合并进行了阐述.第2款这样写道: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由此可见,主刑与附加刑分别计算.因两种刑法为不同总类、不同意义的.
这涉及到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关系
(1)对同一个罪,刑法不会规定既判罚金又判没收财产,而是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可以减免,但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执行,不能分期或减免.因此,没收财产受到了犯罪分子合法财产的限制,而罚金则不受该限制.
(3)如果两者均并用的话,被告人的执行能力不能作为判处依据.如果一个罪被判处没收部分财产,一个罪被判处罚金,则采取并可原则,合并执行.如果一个罪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一个罪被判处罚金,同样采用并科原则,先执行没收财产,在执行罚金.
应当另行选举.因为差额选举的前提是已经有合法有效的选举产生.而如果如题目所言,根本就没有合法有效的选举产生,不存在差额选举的情形.即本应选2人,只选出1人,另1人差额选举.现在是本来选2人,结果1个都没选出来,这样的话只能另行选举了.
根据《刑法》第55条第2款之规定: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因此,理应同时执行、同时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