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发展的必然性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2/22 19:53:29
论述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发展的必然性
论述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发展的必然性
论述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发展的必然性
中国古代刑法制度主要就体现在五刑制度的变化上
五刑的概念很早就形成了,夏商刑制就有所谓的“墨、劓、刖、宫、大辟”五刑.或者这时的五刑是比较简陋的,但是以五种刑罚为体系的概念却流传了下来,成为中华法系的一个特点.
西周沿用了五刑的概念,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制定《吕刑》,将五刑统一为“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的体系,使其更为完备.
而到了东周秦朝时,由于周时定型的社会结构的解体,要求新秩序的呼声就大起来了,因此各类变法活动就在各国兴起.在法律方面,原来的旧的传统西周社会的五刑体系就不够用了,因此五刑体系就逐渐在变法中消亡了,秦朝的刑法体系就包括七类:死刑、肉刑、流刑、徒刑、侮辱刑、财产刑、其他刑等.变化的具体原因就不再讨论,而汉承秦制,也延续了这种混乱的刑罚体系.
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改进,新的五刑制度初步形成.根据《晋书•刑法志》记载,首先是曹魏的《新律》,“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其死刑有三,髡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赎刑十一,罚金六,杂抵罪七,凡三十七名,以为律首.”曹魏的刑制虽然没有完全形成五刑制,但也向着刑制改革迈出了一大步.
西晋的《泰始律》又将曹魏的七种三十七等刑罚简化为五种.即死刑三等、髡刑四等、赎刑与罚金各五等,另加杂抵罪若干等.
《北魏律》定刑为六,计:死、流、宫、徒、鞭、杖.《北齐律》承其后,确立了完整的死、流、徒、鞭、杖.
最终定型五刑体系的是隋唐时期,唐律最终将其定型,确认为笞、杖、徒、流、死五种二十等,而且疏议也对这些刑种做出了儒家化解释:
笞刑五:笞一十.赎铜一斤.笞二十.赎铜二斤.笞三十.赎铜三斤.笞四十.赎铜四斤.笞五十.赎铜五斤.
【疏】议曰: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故《书》云“扑作教刑”,即其义也.汉文帝十三年,太仓令淳于意女缇萦上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帝悲其意,遂改肉刑:当黥者髡钳为城奴令舂,当劓者笞三百.此即笞、杖之目,未有区分.笞击之刑,刑之薄者也.随时沿革,轻重不同,俱期无刑,义唯必措.《孝经援神契》云:“圣人制五刑,以法五行.”《礼》云:“刑者,型也,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孝经钩命决》云:“刑者,型也,质罪示终.”然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百王之所同,其所由来尚矣.从笞十至五十,其数有五,故曰“笞刑五”.徒、杖之数,亦准此.
杖刑五:杖六十.赎铜六斤.杖七十.赎铜七斤.杖八十.赎铜八斤.杖九十.赎铜九斤.杖一百.赎铜十斤.
【疏】议曰:《说文》云“杖者持也”,而可以击人者欤?《家语》云:“舜之事父,小杖则受,大杖则走.”《国语》云:“薄刑用鞭扑.”《书》云:“鞭作官刑.”犹今之杖刑者也.又蚩尤作五虐之刑,亦用鞭扑.源其滥觞,所从来远矣.汉景帝以笞者已死而笞未毕,改三百曰二百,二百曰一百.奕代沿流,曾微增损.爰洎随室,以杖易鞭.今律云“累决笞、杖者,不得过二百”,盖循汉制也.
徒刑五:一年.赎铜二十斤.一年半.赎铜三十斤.二年.赎铜四十斤.二年半.赎铜五十斤.三年.赎铜六十斤.
【疏】议曰: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周礼》云“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又“任之以事,置以园土而收教之.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此并徒刑也.盖始于周.
流刑三:二千里.赎铜八十斤.二千五百里.赎铜九十斤.三千里.赎铜一百斤.
【疏】议曰:《书》云:“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又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大罪投之四裔或流之于海外,次九州之外,次中国之外.盖始于唐虞.今之三流,即其义也.
死刑二:绞.斩.赎铜一百二十斤.
【疏】议曰:古先哲王,则天垂法,辅政助化,禁暴防奸,本欲生之,义期止杀.绞、斩之坐,刑之极也.死者魂气归于天,形魄归于地,与万化冥然,故郑注《礼》云:“死者,澌也.消尽为澌.”《春秋元命包》云:“黄帝斩蚩尤于涿鹿之野.”《礼》云:“公族有死罪,罄之于甸人.”故知斩自轩辕,绞兴周代.二者法阴数也,阴主杀罚,因而则之,即古“大辟”之刑是也.
这一体系自唐定型后,在其后的时代都没有发生显著变化.即便是少数民族政权,虽然也有不同,但是在汉文化的影响下,在创立刑制的时候,也是使用的五刑体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