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行政制度唐朝设置节度使发展成为割据势力影响了中央集权,但是三省六部制度又加强了君主专制,虽然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也不是完全无联系的,那么一个削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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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行政制度唐朝设置节度使发展成为割据势力影响了中央集权,但是三省六部制度又加强了君主专制,虽然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也不是完全无联系的,那么一个削弱一
唐朝的行政制度
唐朝设置节度使发展成为割据势力影响了中央集权,但是三省六部制度又加强了君主专制,虽然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也不是完全无联系的,那么一个削弱一个加强,
唐朝的行政制度唐朝设置节度使发展成为割据势力影响了中央集权,但是三省六部制度又加强了君主专制,虽然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也不是完全无联系的,那么一个削弱一
唐朝后期的行政区划形成节度使、州(府)、县三级行政区划.节度使最早于唐玄宗前期设立,以驻守各道的武将称都督,都督带使持节的称节度使,不带者不称,开元、天宝时期共有十镇.在安史之乱结束后,为了安抚拥有兵权的安史降将,唐室册封他们为节度使.而为了防止他们叛乱,又在各地设置节度使.这些节度使掌控地方军事、政事与财政,又被称为藩镇.当中央衰退时,这些藩镇都呈现半独立的状态.唐德宗时期,河朔一带的藩镇叛乱,占领京师长安,唐德宗逃到汉中,最后是与藩镇妥协才平定乱事,这也使全国藩镇割据的局面加深.唐宪宗年间平定一些藩镇,使得各地藩镇继归顺中央,当时共有元和四十八镇.唐宪宗死后河北三镇又再度叛乱,但是中央系的藩镇大致上是服从中央.直到晚唐时期,唐朝因为黄巢之乱已经彻底崩溃,除京兆府和河南府外,其余都分成四五十个半读立的藩镇.最后唐朝就亡在新兴藩镇朱全忠的手中.而后的五代十国实际上是藩镇割据的延续而已.
节度使初置时,作为军事统帅,主要掌管军事、防御外敌,而没有管理州县民政的职责,后来渐渐总揽一区的军、民、财、政,所辖区内各州刺史均为其节制,并兼任驻在州之刺史.
安史之乱后,国中遍置节度使,多为安史之乱的叛将和平叛战事中崛起的军阀.各统一道或数州,军事民政,命官、征税,皆得独立,父死子继,自以世袭,号为留后而不待朝命.朝廷无力讨伐,往往姑息了事,承认其地位,世称藩镇,迄于唐亡.
三省六部制的特点在于分散了丞相及中央机构的权力,把相权“一分为三”,互相牵制;同时,又将尚书省权分六部,即限制了地方割据势力的产生和发展又推动部门牵制与机构运转,加强了皇权.唐宰相制无专政之弊.一度命令的颁发必须经过三省.其过程是先由中书省起草诏令,经门下省同意及副署,然后再交尚书省执行.而门下省对不当者,有权驳议.可见三省制把宰相职权划分为三,既可将相权彻底分化,又可以互相牵制,避免权臣专政.
因为三省分别掌管对诏令的制定、审核与执行,使原来独立的相权分属三个部门,结果往往造成相互掣肘、职责混淆,虽有政事堂之设以协调矛盾,然并未能收到预期效果.唐代宰相又失之名称过多,重床叠屋.“唐世宰相,名称尤为不正”,除了中书令、侍中、尚书令等原三省长官外,后来尚书仆射、参议得失、参知政事等等,“其名非一,皆宰相职也”,往往造成“有宰相之职,而无宰相之权;有宰相之权,未必有宰相之责”的流弊,及至中唐以后,乃导致宦官擅政、牛李党争等弊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