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甲误将足球踢进老张家,向老张讨要,老张说,又不是我把你的球拿回来的,我不欠你的!上次有一个孩子就在这踢球,踢碎了我一块玻璃,也不知道是谁干的.我若还给你,你还会在这里乱踢.后因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2/18 13:57:53
少年甲误将足球踢进老张家,向老张讨要,老张说,又不是我把你的球拿回来的,我不欠你的!上次有一个孩子就在这踢球,踢碎了我一块玻璃,也不知道是谁干的.我若还给你,你还会在这里乱踢.后因
少年甲误将足球踢进老张家,向老张讨要,老张说,又不是我把你的球拿回来的,我不欠你的!上次有一个孩子就在这踢球,踢碎了我一块玻璃,也不知道是谁干的.我若还给你,你还会在这里乱踢.后因少年多次追讨,老张一怒之下,将球从另一侧窗户扔到大街上,被路人拾走.少年甲称此球上有偶像范志毅的签名,对自己有特殊纪念意义,要求老张返还原物.你认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老张未实施侵害行为,不承担责任
B.老张作为占有人,对所有权人负有返还义务
C.少年甲请求返还原物或者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D.少年甲请求赔偿损失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一定要详细,把题干涉及的法律关系梳理.
少年甲误将足球踢进老张家,向老张讨要,老张说,又不是我把你的球拿回来的,我不欠你的!上次有一个孩子就在这踢球,踢碎了我一块玻璃,也不知道是谁干的.我若还给你,你还会在这里乱踢.后因
BD
老张属于无权占有 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少年甲享有物上请求权!
老张将足球丢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侵犯了少年甲的财产所有权!
在这里少年甲既可以请求老张返还原物,也可以请求老张赔偿损失!
关键是精神损害赔偿能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在受到侵害的特定纪念物品中,须具有人格利益因素.物品中的人格利益不会凭空产生,必须依据一定的人与人的关系才会产生,当人与人之间具有这种特定的关系,并且将这种关系寄托于某一种具体的纪念物品之上时,这种具体的纪念物品就具有了人格利益因素.所以此球上有偶像范志毅的签名,不应认定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且该物品没有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故精神损害赔偿不应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