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西周的分封制和宗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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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西周的分封制和宗法制.
论述西周的分封制和宗法制.

论述西周的分封制和宗法制.
一、分封制
分封制是西周王朝巩固统治的重要措施,周初进行了两次大分封,其一是武王克商后的大分封,此次分封使纣子武庚被封于殷,统率殷的遗民.其二是周公东征后的大分封,此次分封中,封康叔于卫,封微子于宋,封周公于鲁,封师尚父于齐,封叔虞于晋等等,形成了卫、宋、鲁、齐、晋、燕、吴、楚等著名的封国.
分封制是周人对被征服土地和人民实行统治的一种措施,也是当时统治阶级内部在权力和财产方面的再分配制度.分封的原则与对象是根据与周王血缘关系的亲疏,功劳的大小(辅佐与同盟)分封,其前提是承认周王的统治,或古帝王之后.在分封中,授民授疆土是分封的核心内容
产生的积极作用:
通过上述层层分封的办法,周天子便建立了从上到下的以周王室宗族为中心的姬姓家族联合异姓贵族对全国土地和人民的统治权,同时也完成了财产和权力在统治阶级内部的瓜分.各方诸侯以周王为共主,对周天子有朝拜、纳贡赋、供劳役、助出征等义务;周王将土地和人民赐与诸侯,既有保护诸侯权利的义务,也有剥夺诸侯爵位、削地和贬爵的权力.西周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王权要比夏商集中得多,对巩固西周王权有积极作用;但诸侯国也有其相对的独立性,终于造成后来春秋战国时期王权的衰落和诸侯权力的膨胀.
二、宗法制
宗法制是西周统治者创立的利用血缘关系的亲疏来维护政治关系的上下尊卑贵贱秩序的社会政治制度,是分封制和井田制的基础,是调整统治阶级内部权力、财产继承与分配秩序的原则.
宗法制的基本原则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
宗法制的基本内容有二.
其一是“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礼记·丧服小记》),按照宗法制原则,周王嫡长子有继承权,其他诸子有的受封为诸侯,有的在畿内分得采邑,称为别子.他们分别在自己的封地内建立宗庙和相应的政权机构,分成若干新的别宗,受封的别子实际上成为这些别宗的始祖,他们的封地和爵位也由嫡长子继承,成为别宗的宗子,相对周天子而言,他们是“小宗”,而在自己的宗族内则为族长,是“大宗”.
其二为“尊祖敬宗”.尊祖:历代祖先以始祖为中心,按昭穆制排列,都有一定地位.敬宗:“宗子维翰(干),宗子维城.”(《诗经·大雅·板》)
产生的积极作用:
按照宗法制度的组织形式,周王既是普天之下最高的统治者,又是全体姬姓宗族的“大宗”,得到全体宗族的敬仰和支持,故可以巩固统治.宗法制利用贵族的血缘关系的亲疏、长幼、嫡庶来确立其在政治上的尊卑、贵贱、上下等级关系,确立各级贵族的政治经济特权范围,以防范统治阶级的内部斗争,从而维护了各级奴隶主贵族的统治秩序;但是也造成了重等级和地位,而不重德行和才能的风气.

宗法制:
宗法制即宗教法规,是一种权利继承制度,将君位的承传用嫡长子继承制的形式确定下来,完善和巩固分封制,防止贵族之间因为权力的继承问题发生纷争。宗法制下的等级尊卑观念非常严格,等级森严,尊卑有序,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君臣关系为纲纪,保证了贵族在政治上的垄断和特权地位,维护贵族统治贵族集团内部的稳定和团结。
分封制
周的地方行政制度是“分封制”。所封诸侯都在王畿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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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制:
宗法制即宗教法规,是一种权利继承制度,将君位的承传用嫡长子继承制的形式确定下来,完善和巩固分封制,防止贵族之间因为权力的继承问题发生纷争。宗法制下的等级尊卑观念非常严格,等级森严,尊卑有序,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君臣关系为纲纪,保证了贵族在政治上的垄断和特权地位,维护贵族统治贵族集团内部的稳定和团结。
分封制
周的地方行政制度是“分封制”。所封诸侯都在王畿以外,各建邦国。西周宗法制直接导致了分封制,分封使国内分割成大大小小的诸侯国,诸侯对天子有隶属关系,有镇守疆土、捍卫王室、交纳贡税、朝觐述职的义务。诸侯在封国内是君主,初封时就是半独立状态,在封国内亦实行分封制。国内土地的一部分归诸侯直辖,一部分土地作为采邑分封给他的卿大夫,卿大夫又以同样情况分土地给士,士直接统治、剥削庶民。封国内的层层分封制也是与宗法制度相结合的,就是嫡长子世袭制。
因此西周的分封制与宗法制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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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互为表里。分是宗在政治上的体现。实质是维护其自身统治!

周初大分封和宗法制、井田制
西周是我国奴隶制社会的极盛时期。在夏商二朝基础上,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政治统治制度,特点归纳如下:
1.周初大分封
分封制始于商。西周时正式定型。所谓分封制,即周王室在整个统治区内封邦建立各个诸侯国,各地诸侯王“受民受疆土”,以达到“以蕃屏周”的政治因的。
在西周王朝建立之初,武王和成王曾先后将全国的土地和人民按地区分为大小有差的71个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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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初大分封和宗法制、井田制
西周是我国奴隶制社会的极盛时期。在夏商二朝基础上,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政治统治制度,特点归纳如下:
1.周初大分封
分封制始于商。西周时正式定型。所谓分封制,即周王室在整个统治区内封邦建立各个诸侯国,各地诸侯王“受民受疆土”,以达到“以蕃屏周”的政治因的。
在西周王朝建立之初,武王和成王曾先后将全国的土地和人民按地区分为大小有差的71个管理区。这些管理区的大小诸侯,在封土内享有政治、经济、军事的全部权力。他们的权力是周天子赐予的,因而对周天子有定期朝觐,贡献财物和派出军队捍卫王室等义务。按血缘关系亲疏,可分为如下4种类型:
(1)周天子的子弟或同姓封国。计53个,占全部封国的76%,其中主要有鲁、卫、晋、燕等。
(2)周的功臣封国。最主要是齐国。姜尚又名吕尚或吕望,字子牙,曾是武王军师,亦为我国古代著名军事家。传说曾在渭水边用直钩钓鱼,后佐武王屡立战功封齐侯,建都营丘(今山东昌乐)后迁临淄。濒临海滨,兼鱼盐之利,又陆续吞并蔚为东方大国。
(3)降周的殷贵族封国。如纣王庶兄微子启,封为宋国诸侯。这是成王“以殷制殷”的积极措施。舜的后代于陈国(河南淮阳),夏的后代于杞国(河南杞县),目的以监宋国。
(4)边远地区异姓部族首领的封国。如东土徐夷、淮夷、西陲秦、蜀,南隅楚、隋,北地的肃慎、严允等。这些封国鞭长莫及,时服时叛,很不稳固。
以上是西周初期分封诸侯的基本情况。封地上,各诸侯王可以按周天子分封的办法,将所得的土地和人民再分封给属下的卿或大夫,各个唧或大夫又可以将所受的采邑或采地分封给属下的士,这样,从周天子至诸侯王,卿或大夫和士,形成一个宝塔式的统治网。这种地方行政机构的组织形式,是政治制度史的大事。
2.宗法制度的充分发展
所谓宗法制,就是在同一血缘关系的奴隶主贵族中间,按嫡庶、长幼、亲疏的不同,确定尊卑、贵贱、大小、上下的等级区别。它的最基本原则,是实行世代相袭的嫡长子继承制。周天子是天下的大宗,死后由嫡长子继承。天子的其他嫡子和庶子分封为诸侯,对天子来说是小宗,在诸侯国里是大宗,其职位亦由嫡长子继承。诸侯的其他嫡子和庶子分封为卿大夫,对诸侯来说是小宗,在本家则为大宗,其职位亦由嫡长子继承。从卿大夫到士,其大小宗之分亦是如此。五世而斩。这些世袭的嫡长子称为宗子,享有对祖先的主祭权和财产继承权,其他嫡子和庶子只有被分封和对祖先陪祭。由此可见,宗法制是以血缘关系的亲疏进行财产和权力再分配的制度,是调和统治者内部关系以便加强统治的制度。这种制度后来为封建统治者所继承和发展,成为束缚人民的绳索。
宗法制的作用:(1)使族权和政权合一,各级贵族有不同的政治地位和经济特权,形成奴隶制国家的体制;(2)通过宗法制使各级奴隶主牢固树立“尊主”、“敬宗”观念。(3)以周王为首的姬姓贵族占首要地位,并联合异姓贵族以扩大统治阵营。(4)依据宗法关系,确定贵族的等级区别并形成奴隶制度的各种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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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封制是宗法制的基础,是宗法制更加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