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女性在经历辛亥革命后生活发生了哪些变化辛亥革命之前和之后做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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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女性在经历辛亥革命后生活发生了哪些变化辛亥革命之前和之后做对比
清末女性在经历辛亥革命后生活发生了哪些变化
辛亥革命之前和之后做对比

清末女性在经历辛亥革命后生活发生了哪些变化辛亥革命之前和之后做对比
一,剪辫、废裹脚、废除贱民、称谓礼节变化
清末民初的社会风俗和经是发生了巨大变化.清朝统治的推翻导致了男子留辫习俗的革除;女子裹脚习俗的劝禁促进了妇女的觉醒和解放;身份等级制度的废除引起了称呼、礼节、服饰等的巨大变化.由于辛亥革命等因素的推动,民族经济在民国初年步入了“黄金时代”.
女子不缠足运动、南京临时政府承认妇女受教育和参政的权利,妇女缠足始于何时,说法不一.一说始于商代:《古今事物考》谓“妲己狐精也,犹未变足,以帛束之,宫中效焉”;一说始于六朝:《齐本纪下》载,南齐东昏侯继位后宠爱贵妃潘氏,“凿金为莲花以贴地,令潘妃行其上,曰‘步步生莲花也’”;一说始于五代:《道山新闻》载,南唐后主李煜有宫嫔窅(yǎo)娘,纤丽善舞乃命作金莲,令窅娘缠足,屈上作新月状,行舞莲中,回旋有凌云之态,由是人皆效之.缠足起源虽无明确的时间界线,但小脚美作为一种畸形的社会审美意识,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形成、发展和变化过程,先在宫廷和上层妇女中流行,北宋后逐渐扩展到下层妇女,到明清已社会化.
缠足,必须活生生将龀齿未易的幼女的脚裹紧,使之骨节折断,皮肉溃脱疮疡,脓血狼藉,令人痛彻心骨,不寒而栗.
清朝入关之初,因满人不喜汉人习俗,试图改变缠足积习.顺治十七年(1660),律有明条:“有缠足者,罪其父或夫、杖八十,流三千里”.康熙三年(1664),又明文规定禁止女子缠足,“凡违者均要枷责流徙,十家之长及乡里长官皆要治罪”.因缠足这一陋习在汉人中已根深蒂固,这一规定实际并未执行.康熙七年(1668),礼部奏请废罢禁令,缠足之风又公开合法流行.太平天国也曾禁止妇女缠足,收到一定成效,可惜因其失败而告终.
中国近代第一个反缠足的组织是1879年由厦门伦敦传教会麦高温牧师建立的.1874年,他在厦门召开一个反缠足会议,参加者有60多名妇女,大部分为下层的劳动妇女.他们决定设立一个反缠足的团体,命名为“天足会”,入会的妇女不得缠足.美国传教士林乐知办的《万国公报》(最初名为《教会新报》)对此事有详细报道,而后又发表了《戒缠足论》、《裹足伤仁》、《革裹足敝俗论》、《裹足论》、《劝戒缠足论》等一系列有关文章,指出缠足是“自伤肢体”,“无故而加以荆刖之刑”,“观缠足之时,紧扎呼痛,母即酷打其女,强使之痛楚难堪.旁观之人每为伤心,其父母反铁石心肠,绝无恻隐.呜呼!残忍若是.”“其为伤生理、恣荼毒、造永劫,盖莫此之为甚也.”并认为缠足对下层劳动妇女的生计影响尤为严重.这些文章影响甚广,康有为读了《万国公报》的这些文章后,开始在广东组织“不缠足会”.
光绪十五年(1889),湖广总督张之洞撰文劝人放足.他说:“机器纺纱布局司机者,一人掌管数机,须终日直立奔走,缠足者不能为也;机器缫丝局其司盆者,亦须久立,缠足者亦不便.”他从解放妇女劳力的角度,极力主张禁止妇女缠足.但他的主张也未能广泛推行,仅限于少数缙绅之家.
维新时期,南方各地纷纷成立“不缠足会”,戒缠足运动开始形成.光绪二十四年三月(1898年4月8日),维新人士谭嗣同、唐才常、刘善涵、黄遵宪、徐仁铸、熊希龄、梁启超、邹代钧、毕永年、蔡钟、樊锥、罗棠、刘通典、曾广榜、易鼐、杨毓麟等为革除缠足恶俗,在长沙《湘报》馆内成立湖南不缠足总会,并担任董事,颁发《湖南不缠足简明章程》.按察使黄遵宪等官员还通谕各府、厅、州、县,指出缠足的害处是“废天理,反人伦,削人权,衰家事,损生命,败风俗,戕种族”,劝禁幼女缠足.同时,为解决放足者通婚之难,“不致以缠足之故为世俗所弃”,制订《湖南不缠足会嫁娶章程十条》,规定“凡入会者互通婚姻,除会外人亦系不缠足者仍通婚外,余不得与通婚姻”,提倡“婚姻不限远近,破除不肯远嫁之俗见”,“订婚之聘礼力求节约,女家不得向男家索取聘礼,男家亦不得嫌妇家嫁奁不厚”,婚仪“择其简便者用之”,并指出“凡入会者 应出资随地倡立女学”,使妇女文化上得到提高.据《湘报》陆续刊出的不缠足题名录及捐资名单的不完全统计,湖南全省列名者达1300余人.湖南不缠足会成立后不到两月,先后有长沙、善化、浏阳、湘潭、湘乡、桃源、湘阴、巴陵(岳阳)、衡阳、郴州、邵阳、慈利、新宁、平江、安乡、龙山、东安等20多个县开展不缠足运动.宝庆(今邵阳)府、新化、善化、衡山、湘乡等县相继成立不缠足分会.仅新化乐从者达数千户.各分会仿效省不缠足会章程制订新条例.维新期间,在康有为的一系列变法奏折中就有《请禁妇女裹足折》,痛斥道:“女子何罪,而自童幼,加以刖刑,终身痛楚,一成不变,此真万国所无,而尤为圣王所不容者也.”希望光绪帝“下明诏,严禁妇女裹足.其已裹者,一律宽解.若有违抗,其夫若子有官不得受封,无官者其夫亦科以锾罚.其十二岁以下幼女,若有裹足者,重罚其父母.”废缠足的建议得到光绪皇帝同意令各省督抚推行,但还未及具体实施,戊戌政变发生,慈禧训政,各种“不缠足会”被迫解散.
1902年2月1日慈禧太后颁谕劝戒缠足,并将不缠足的要求写进清政府颁布的女子学堂章程.各地不缠足运动开始复兴.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下达《令内务部通饬各省劝禁缠足文》,“通饬各省一体劝禁,其有故违令者,予其家属以相当之罚”.此后,城市妇女带头剪发放足,农村激进女青年说服父母踊跃剪发放足,“不待命令,自解放,风靡一时”.如湖南益阳、双峰、沅江、平江、临澧等县都建立了天足会等组织,平江县在南江召开了一次天足会,到会男女群众各500余人.爱国知识分子凌容志还编出《放脚歌》,歌词云:“莫包脚,莫包脚,包脚可怜又可恶.包脚婆,脚力软,走路几里喊哎哟.或遇兵,或遇盗,有脚难走没奈何.放了脚,好活泼,做事走路多快乐.”平江启明女校还把放脚作为入学条件载入章程.双峰县葛兰英(后改名葛健豪)自己带头剪发,支持女儿蔡畅不缠足.1915年,她在双峰创办第二女子职业学校,号召学生留短发,不缠足.在她们母女影响下,双峰女子多不缠足.
身份等级制度
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就有着严格的身份等级制度.在清代,身份等级制度大致如课文图示.
皇帝是最高等级,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整个国家机器都作为皇帝一个人的办事机构而存在.皇帝的名字必须避讳,自称“朕”,发布的命令称“圣旨”、“制”、“诏”、“诰”、“敕”等.皇帝的权威通过一系列复杂的礼仪、严厉的刑罚加以维护.慈禧太后当政时,她所享有的权威和地位,都是由帝位派生而来的.
宗室贵族是与皇帝有血缘关系的一个等级.皇帝的本系亲属称为“宗室”,伯叔兄弟之支称为“觉罗”.宗室、觉罗犯罪,非皇帝特批,不处死刑,而以下等级者稍有犯,即可能招致重刑乃至死刑.同属这一等级的还有曲阜孔家的“衍圣公”一支.
缙绅等级.主要有现任官员、非现任官员和“封赠官”三类.所谓非现任官员包括因父母去世守孝而离职的官员,候补待任的官员、因老病退职的官员等,“封赠官”包括子孙当官而得封诰者、捐买职衔者及包括上述人员的诰命妻子等.在法律上,诉讼时缙绅不须出庭,不受逮问和刑罚,在赋税方面,缙绅有优免权.缙绅因官秩高低,享有的特权又有所差异.文官三品、武官二品以上官员,准送一子入监读书,称为“荫监”.
宗室贵族、缙绅对皇帝而言,都属“臣”的范畴,而对于民众而言,则属“官”的范畴.
绅衿等级.指有功名而未仕的“士”,主要指生员(秀才)和举人.诉讼时绅衿一般不受拘押,轻罪允许纳赎,服刑方式也有所宽待.在赋役方面也享有优免权.“士为四民之首”,绅衿虽享有一定特权,但他们在与凡人发生刑事案件时,并无明文规定他们可享有较高的地位,所以仍属“民”的范畴.
凡人等级.上述等级之外,没有因服役、出雇、恩养等发生社会性人身依附关系的人都属于这一等级.因此,这一等级人数最多,在户籍上,通常编入民、军、商、灶.他们对于贱民而言,属于“良”民范畴.
贱民等级.明清时代,属于贱民等级者分为三类,第一类为户籍编为“贱籍”者,如广东的疍户(船户)、浙江的九姓渔户、陕西的乐户、江南的丐户、浙江的惰民等.雍正帝在位时,除贱为良,这些贱籍先后取消,改业四代后允许应考出仕.第二类是奴婢、奴仆、佃仆等,他们与主人存在着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户籍也挂在主人的户籍上,没有人身自由.第三类是因服“贱”役而沦为贱民.在清代被视为“贱役”的,一是在衙门从事体力劳动或供差遣奔走效力者,如差役、隶卒等,一是为主人生活、娱乐服务的劳动,如在主人家中从事家内劳动的厨师、褓姆等,或出卖劳力的轿夫、卖笑的优伶等.属于贱民等级者,处于社会最低层,备受歧视,在法律上与凡人以上的等级相当不平等.
人们身份等级地位,不仅通过法律、社会地位体现出来,并且表现在服饰、礼节、居屋、消费等各个方面.如商周时代使用青铜器,就有严格的礼制规定.《管子•立政》:“度爵而制服,量禄而用财,饮食有量,衣服有制,宫室有度,六畜人从有数,舟车陈器有禁,修生则有轩冕服位谷禄田宅之分,死则有棺椁绞衾圹垄之度.”在专制时代奉行不衰.
如服饰等色彩,黄色是皇帝的专用色.宗室以系金黄色带为标识,觉罗以系红色带为标识.隋唐及宋代,紫、朱、绿、青四色只有官员才能服用,清代奴仆、优伶、皂隶等不得用石青色衣服.衣服的质料、花纹也有严格规定,清代五品官以下不得用蟒缎,八品以下不得用大花缎纱.庶民男女不得用金绣,妇人不得裁制花样金钱装饰.奴仆、皂隶不许用绸缎等布料和上等皮料.清代的帽子,只有绅衿以上等级才可以用帽顶.妇女首饰,民间妇女只许用金首饰一件,金耳环一对,其余只准用银,如违制,家长要照律治罪,饰物入官.
在房舍及陈设方面,清制,一、二品厅堂七间九架,正门三间五架;三至五品,厅堂五间七架,正门三间三架;六至九品,厅堂三间七架,正门一间三架.平民历来厅房不得过三间,门只一间或无.梁栋、斗拱、檐角,只有品官才能加以彩绘.屋内的陈设和用具也有严格规定.如军民僧道人等器物都不得用金或描金.如果发生违制,不仅主人要照律治罪,还要追究工匠的责任.
出行代步方面.用轿大小、马匹多少、伞盖色彩、仪仗人数等,都有严格规定.平民不论贫富,不得使用仪仗引路开道.平民用的雨伞也只许用油纸的,禁用油绢的.在路上相遇,也必须遵过等级贱者让避等级高者,民见官、小官见大官而不避道是绝对不允许的.
由此可见,在传统社会中,由于身份等级的差异,对各个身份等级的生活方式都有非常细致和严格的法律规定.辛亥革命以后身份等级制度废除以后,与之相关种种限制也相应地废除了.这是民国初年社会习俗发生重大变化的深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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