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用的刑具和古代刑具中国十大刑,妇刑,法兰西帝国用的刑,介绍 越多越好为什么要脱光犯人的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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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代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商代刑法严酷.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 .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具体有:凡当完者,完为城旦春;当黥者,髡钳为城旦春;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这样就改变了原“五刑”制度.但是也出现问题:1、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第二,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后,汉景帝又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笞五百减为三百,笞三百减为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一百.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到东汉初,明帝诏中又提到斩右趾,说明又以此刑代替弃市,把文帝时由轻入重的一项又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唐刑罚比以前各代均为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死刑只有绞斩两种;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
宋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1、刺配刑.宋太祖为宽贷杂犯死罪而立刺配之法,刺面、配流且杖脊,是对特予免死人犯的一种代用刑.但后来则成了常用刑种之一.2、凌迟刑.宋时将五代的法外刑凌迟作为法定刑种,初时适用于荆湖之地所谓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但后来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3、折杖法.宋太祖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但因存在不足,即“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所以,在徽宗时又对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减少对轻刑犯的危害.
元法初为习惯法,成吉思汗时有斩决、流放、责打条子等刑罚,后逐渐向汉代的五刑体制过渡,并最终实行.但其死刑中无绞刑,凌迟为法定死刑.
元朝仍保留许多习惯法,包括不少肉刑.一般人犯盗窃罪,除断本罪外,“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强盗初犯即须刺项”,只有蒙古人可不受此刑.为了维护僧侣的特权,元律规定“殴西番僧者截其手,骂之者断其舌”.
元有警迹人制度.强窃盗犯在服刑完毕后,支付原籍“充警迹人”.在其家门首立红泥粉壁,上开具姓名,犯事情由,由邻居监督其行止,且每半年同见官府接受督察.五年不犯者除籍,再犯者终身拘籍.
明清主要有:死刑 充军 发遣 枷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