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历史上曾存在过的法系分类及当今世界最主要法系的特征与异同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1/27 03: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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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历史上曾存在过的法系分类及当今世界最主要法系的特征与异同
法系是比较法学上的基本概念,具体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做的分类.据此分类标准,凡属于同一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
法系划分的理论依据主要是法的传统.许多国家的法律,在法律技术、法律术语、法律结构、法律观念、法律方法及相应的文化背景方面是相同或相似的.它们可以归为一个文化类别.这样一来,世界各国的法律就能够分成数目有限的不同类别,进而就可以对它们加以比较,促进法律领域的交流.在历史上,世界各主要地区曾经存在过许多法系,诸如印度法系、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等等.当今世界上最有影响的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
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由于它主要渊源于英国普通法,被称为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又由于它以判例法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因而被称为判例法系;由于在现代它是由英国法与美国法两大分支构成,又称英美法系.这一法系的范围,除了英国(苏格兰外)以外,主要是曾为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加拿大、印度、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地区等.
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都属于西方国家,并且受其影响的国家也主要是资本主义国家以及工业化国家,因此,它们有许多共同之处,例如在经济基础、阶级本质上是相同的,都重视法治等.但因各自的传统不同,它们之间又有一定的区别.这些区别,从宏观的角度看,可以分为:
第一,在法律思维方式方面,民法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而普通法系属于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第二,在法的渊源方面,民法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而普通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第三,在法律的分类方面,民法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普通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第四,在诉讼程序方面,民法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诉讼,普通法系则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
第五,在法典编纂方面,民法法系的主要发展阶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特别是近代以来,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活动.普通法系在都铎王朝时期曾进行过较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近代以来制定法的数量也在增加,但从总体上看,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