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字数在2500~3000!思想要有一定得深度!复制的不用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2/18 16: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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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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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下面的你可以参考一下,然后写一点自己的观点就可以了,格式是差不多的,先举一个例子,然后对这个例子进行针对性的论述,提出自己的看法,我国现在是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以德治国,法制和德治被提到同等重量的位置,所以这也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之间的关系,法律是死的,有些法律不是所有问题都能解决所以必须加上道德的约束.这个问题不难写,动动脑子.祝你成功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在看“焦点访谈”时,常常看到记者们为了掌握事情内幕而采取偷拍的方式,将其公之于众.我想:站在世俗的角度看,这的确是大快人心,惩恶扬善;但是从道德角度看,又似乎有点不近人情、不合道义.我还曾一度认为,这种行为正在法律上也未必站的住脚.但事实上,所谓“法不容情”,在大众传播这一特殊领域,法律和道德常常与传媒发生错综复杂的关系.
民法上规定,公民的肖像权不得受侵犯,任何人不能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但又特别指出,在新闻报纸中,采访或爆光不文明现象而使用公民肖像的行为,是不违法的.由此看来,“焦点访谈”的做法是合法的,但的确是不喝道德标准的.法律是国家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实施的,任何自然人和单位人都必须遵守.而道德只是人们自觉形成的某些行为共同意识,较之法律而言,自然少了一些约束力,也就不强制人们去执行.作为大众传播这一职业,必然要遵守法律;而出于一种敬业、责任之心,有时必然和传统道德发生冲撞.
这里我想到老师曾提到一个——记者雨中拍行人落坑.很多人指责这名记者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也有不少人说他是很敬业的.事实上,任何一个事物都是有两面性的.如果当时这名记者选择仅仅立一个牌子在坑边了事,那么知情者大概又要指责说他“缺少敬业精神”了.要评价一种方法的运用是否正确和合理,我以为,应当以结果的实现情况为标准,无疑,这名记者雨中等候很多小时的报道引起了极大反响,结果要比仅仅立一个牌子明显的多了.所以我认为,每个职业都有其特殊性,大众传播尤其如此.既然道德本身给了人们足够的空间去选择完全遵守还是适当违背,那么为了正当的职业目的而无伤大雅的违背一点道德是无可厚非的.否则,我们将失去无数得到事实真相的机会,而传播也失去了存在的真正价值.
但是,不是说只要是事实,我们传媒就一定有义务要人们完全了解,甚至为了这而不惜放弃到底、不顾法律.法律是一切权利和义务的基础.香港媒体有很多都忽略了这一点,尤其是那些狗仔队、八卦小报,今日爆料“某某明星卸妆后惨不忍睹”,明天又是“某某与某某在地铁偷吻”,后天再来“某某女星整容前的照片”,花样百出.这些都是明星的私人空间,是明星人身权的一部分,无论从道德还是从法律上,都是绝不被允许侵犯的.所以香港的明星活的极为辛苦,连偷偷搔个痒也要保持最优美的姿势.这些八卦新闻无疑只是为了迎合人们好奇、好趣的心理,从而鼓足自己的腰包,但他们的行为已经使报道走向了一种病态的极端,也给明星的心理和身体带来恶劣极大的压力.
总之,凡事不可一概而论,法律与道德在大众传播中扮演的角色,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作为传媒工作者,我认为,必须作到严格遵守法律;同时,进可能的不违背道德准则——至于这个程度问题,我相信每个人都在心中有一个准确的天平.
从香港禁烟看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2007年1月1日,《吸烟(公众卫生)条例》(香港法例第371章)在香港正式生效.根据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香港所有的工作及公众场所、室内区域和“公众游乐场地”、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大学校园、公众游泳池、球场、香港湿地公园、扶手电梯、公共交通交汇处和雇主提供给两个或两个以上雇员的共同居所等大部分范围将实施禁烟, 任何人不得在《吸烟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吸烟或携带燃烧的香烟、雪茄或烟斗.违规烟民将被处最高5000港币的罚款.
此举一出即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香港近三成烟民表示准备戒烟,希望从自己做起,为“无烟香港”作一份贡献.然而,也有人提出疑问,如果将所有吸烟空间都铲除了,烟民怎么办?也有人提出,政府更应当将精力放在比吸烟对人体伤害更大的汽车尾气等上面,甚至有人预测,由于无法离开烟草所带来的高额利润,因此该禁烟条例最终必将被废除.
其实,出现关于禁烟的各种言论,是因为人们存在两个疑问:吸烟究竟该不该让政府来管?禁烟究竟是靠自觉还是靠强制?而这些问题的终极指向,正是一个古老而长青的法哲学命题——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法律作为规范人类行为的一般准则,并非是人类产生时所带来的“自由圣经”.按马克思的观点,法是阶级的产物,是以多元化道德冲突的协调者身份出现的.因为凭借“良知”这样内在的道德自觉,并不能把“私”控制在不危害他人利益的范围内,而必须借助外在的拥有强制力的规矩,其极端表现形式就是法律.法律凭借这种与生俱来的外部强制力,调整着错综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正是这种强悍的力量,才促使具有不同道德观念的利益者遵循着相同原则下的行为规范.
当然,法律取代道德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并未就此否弃道德的积极作用.相反,法律的产生本身与道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道德往往成为法律的基础素材,而法律往往又巩固着某种道德;道德所不及的地方由法律调整,法律所不及的地方由道德调整.”即使法律的强制作用也往往需要通过人的内在道德信念起作用,否则是一定存有缺陷的.只是这种强制作用使其更加直接迅速的确定且相对稳定.
道德与法律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道德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法律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范畴,而法律则属于制度的范畴.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诸手段发挥作用,而法律则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
另一方面,法律缓和着道德冲突,并把这种冲突限制在秩序允许的范围内.可是,只要不同利益个体或群体的存在,法律无论如何都不能消除整个社会的道德冲突.相反,它在调整的过程中被这个冲突旋涡卷入其中,与道德发生着碰撞.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步以及自我意识和社会意识不同程度的增强,它们的冲突也在不断地加强.
法律和道德的冲突实质上是多元化价值体系的内部斗争,是价值冲突在现实社会中的反映.物质资料的极快增长,加剧了利益的分化,利益的分化必然导致分配的不公,“由于人们对他们合作产生的更大利益如何分配问题不是漠不关心的,这就产生了利益冲突,因为为了追求自己的目标,他们每个人都想得到较大的一份,而不是较小的一份.”从而最终的结果是利益冲突更加激烈.法律和道德站在各自的立场上体现着不同的价值趋向,所以不可避免的发生着碰撞.并且由于失去了一元化价值体系,而这种一元化价值体系已不可能再恢复,因此,价值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它将永远伴随着人类社会.
一方面,当某些法律规范的道德基础消亡时,这些法律规范理应再无存在之现实必要性.但是,道德规范的消亡是自发的,而法律规范的删除是人为的.“法律制度的特征是新法律规则的引入和旧法律规则的改变或废止能够通过有意识的立法进行,相反,道德规则或原则却不能以这样的方式引入、改变或撤消.”所以,如果这种失去道德基础的法律规范,仍旧在法典中并且被司法人员不断援引时,由于失去了同一的法律价值评判标准和道德评判标准,因此危害结果将会毫不犹豫的出现在我们面前.
另一方面,如果道德规则仍旧存在,但与此相适应的法律改变或者废止,那么这些道德规则在人类内心深处将会变的薄弱起来,甚至“堕落”到全无的地步.由于失去外在强制力的保护,人们可能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而经常地损害他人的、公共的利益,破坏着道德规范.倘若不能及时阻止此类事情的发生、发展,那么道德规范将在人的不断破坏中逐渐弱化、消失.即使此等破坏行为刚出现时尚有民众指责,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行为的重复出现,必然麻木人们道德精神的感应力,从而不再关注这样“司空见惯”的事.可见,“虽然道德规则或传统不能通过有意识的选择或制定而废止或改变,但法律的制定或废止却可能是某些道德标准或某些道德传统改变或衰败的原因之一.”
再者,当原本没有道德基础的某些法律规范,已被立法者规定在法典中,并且由司法者在个案中不断适用,而最终被广大民众接受时,这些法律规范所体现的价值观念将扩展到道德领域,从而形成体现这些价值观念的道德规范,继而充实道德范畴.然而,法律规范是人为确定的,而道德规范的扩张难以把握.所以,如果司法者在个案处理中,依旧适用严格的法定主义,而全然不顾及道德性原则时,冲突就在所难免,混乱就会造成.这是因为在短期内价值观念的延伸无法适从于物质生活条件和利益关系这一客观基础.
作为两个独立的实体,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法律有赖于道德的存在,道德支撑着法律制度的建立,维系着人们对法律制度的普遍认同感.一般情况下,与道德规范相一致的法律规则才更容易被人们接受而更具有生命力.这样的法律制度才更加稳定.
法律规范之所以为广大民众所遵守,不仅仅是因为在这些规范背后隐藏着所谓的国家强制力,即人们由于害怕受到法律的惩罚而遵守法律.更主要的是,这些法律规范本身合乎道德原则,并且民众相信它的正确性,合理性以及正义性,即法律有内在的道德价值.即使所谓的“心理强制”的实现,也需通过人的内心感受和道德准则的衡量,“如果一个规则体系要用暴力强加于什么人,那就必须有足够的成员自愿接受它;没有他们的自愿合作,这种创制的权威,法律和政府的强制权力就不能建立起来.”
综上,法律与道德其实有其各自规范的领域,不是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与之相对应的道德规范,亦不是所有的道德规范都可转变成为法律制度的范畴.同理,对于本属道德规范的行为,法律不能代替道德对其进行规范.笔者认为,对个人来说,法无禁止皆自由,吸烟问题不为法律所禁止,因此应承认任一社会个体都有权自主选择吸烟与否,吸烟问题应属道德规范之范畴,法律不能强制公民个人戒烟.另一方面,在公众场合吸烟必然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此时仅靠道德、传统、舆论或公民内心良知来谴责已不能禁止此类行为的发生.因此,针对公共场合吸烟的情形,应由法律来承担规范任务.学界普遍认为,任何个人权利的行使均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这为禁烟条例提供了有力的法理支持.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禁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国是香烟生产和消费大国,烟民比例相当高,烟草消费仍是我国经济很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一现状决定了禁烟斗争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斗争.法律不是万能的,任何不顾实际的、“一刀切”式的禁烟条例均有可能因为受到太多人抵触而事倍功半,甚至适得其反.禁烟条例实施近一年以来,民众的各种反响即是明证.因此,笔者认为,禁烟是长远之计,怎样达到理想的禁烟效果,需要从长计议.对政府来讲,不但要尽量避免简单、粗暴的执法行为,更要加大禁烟宣传力度,取得民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