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2/23 02:35:28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马克思主义法学同以往法学的根本区别,主要有下列几点:①在各派剥削阶级法学中,有的认为法与经济无关,甚至说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马克思主义法学同以往法学的根本区别,主要有下列几点:
① 在各派剥削阶级法学中,有的认为法与经济无关,甚至说法是决定经济的;有的虽也承认法与经济有关,但否认经济对法的最终决定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了社会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结柢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
② 剥削阶级法学家尽管对法的本质有各种不同的解释,但一个共同点是在不同形式上否认法的阶级性,甚至认为法是超阶级的“全民意志”的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并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经济基础服务的.
③ 剥削阶级法学一般也承认实在法是国家制定的,但由于他们往往把国家说成是超阶级的,把国家制定的法律说成是社会公共意志的体现,从而模糊了国家和法的阶级本质,曲解了国家和法的关系,鼓吹所谓“法律至上论”,把法置于国家之上.马克思主义法学分析了社会阶级的关系,认为一定阶级的国家和法都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是有阶级性的,它所制定的法也是有阶级性的.
④ 剥削阶级法学大都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马克思主义则认为,法并不是超历史的,既不是永恒存在,也不是永久不变的.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当法存在的时代,它又随着社会的生产方式和政权性质的变迁而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