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分析案例一:张某是县某矿厂的职工,先后几次向县国税务局实名书面举报县某矿厂严重偷税行为.因该矿系涉外企业,县国税局按税务机关查处案件管辖规定,上报市国税局查处.经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1/08 20:03:13
行政法案例分析案例一:张某是县某矿厂的职工,先后几次向县国税务局实名书面举报县某矿厂严重偷税行为.因该矿系涉外企业,县国税局按税务机关查处案件管辖规定,上报市国税局查处.经行政法案例分析案例一:张某是

行政法案例分析案例一:张某是县某矿厂的职工,先后几次向县国税务局实名书面举报县某矿厂严重偷税行为.因该矿系涉外企业,县国税局按税务机关查处案件管辖规定,上报市国税局查处.经
行政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张某是县某矿厂的职工,先后几次向县国税务局实名书面举报县某矿厂严重偷税行为.因该矿系涉外企业,县国税局按税务机关查处案件管辖规定,上报市国税局查处.经市国税局查实,作出处理决定:决定该矿补交税款120万元,并处罚款10万元.所有款项由县国税局征收入库,并留成25%.事后,张某认为自己举报的事实得到查处,遂向县国税局、市国税局申请按规定给付应得的举报奖金,但县国税局、市国税局互相推诿,未予解决.张某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称:两被告不按《税收征税管理法》的规定给付举报奖金,使原告多次向有关部门申诉,从而暴露身份,受到被举报单位打击报复,故诉请法院判决令二被告支付奖金10万元,并赔偿工资损失2万元,路费1万元,精神损害20万元及赔礼道歉.
被告县国税局辩称:原告举报偷税情况属实,但该案是市国税局查处的,故不应由我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被告市国税局辩称:原告没有直接向我局举报偷税行为,所以奖励应由县国税局给予.原告提出的其他赔偿要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持.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按规定给予奖励.”
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规定:
“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5%以内计发奖金,其中追缴入库税额100万元至300万元的按2%以内奖励.”
根据以上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分析下列问题(15分):
1、本案的被告是谁?理由是什么?
2、本案应如何判决?理由是什么?

行政法案例分析案例一:张某是县某矿厂的职工,先后几次向县国税务局实名书面举报县某矿厂严重偷税行为.因该矿系涉外企业,县国税局按税务机关查处案件管辖规定,上报市国税局查处.经
1、本案的被告是市国税局,理由如下: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权责一体,按税务机关查处案件管辖规定,本案由市税务局管辖,即市税务局有“权”对本案中的偷税行为进行处理,同时市税务局也必须客观、公正的依法进行处理,这是其“责”的体现.本案的原告与市税务局查处的这一偷税行为有利害关系,故市税务局为被告.
2、本案应作如下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奖金:2.4万元,赔偿实际工资损失及路费,对于精神损害20万元及赔礼道歉不予支持.
理由: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原告应得的奖励为2.4万元;原告的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赔偿义务机关是市税务局,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只赔偿直接损失,无精神赔偿的规定,故赔偿实际工资损失及路费,不赔偿精神损失;本案中被告不履行支付奖励的义务,并不造成对原告名誉的损害,所以对原告要求的赔礼道歉不予支持.
以上分析同时也请各位高手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