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负责任人的例子拜托各位大神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1/06 09:28:27
不负责任人的例子拜托各位大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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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一个案例吧 王某某,男,21岁,汉族,某某市摊贩.杨某某,男,23岁,汉族,某某市摊贩.某日下午5时许,王某某在自由市场卖猪肉,见邻摊有一卖菜的妇女与两名顾客争吵,便右手拿着剔骨刀走过去看热闹.往回走时,杨某某与王某某闹着玩、将王某某抱住.王对杨说:“别闹,我手里有刀,别扎着你.”王某某边说边把右手的剔骨刀尖由原来的向下转为向后,以防刺伤杨某某.但杨仍用双手搂住王的双肩向后推;王站立不稳向后倒去,恰好被害人赵某某站在王某某身旁,王手中的剔骨刀刺入赵某某的腹部,造成赵某某腰部开放性外伤,脾刺伤.案例18:意外事件 沈某,男 33岁,汽车司机.某日下午,某县城镇供销社业务员吴某在外县乡购买农副产品后,要找地方住宿.该乡保管员田某将吴安排在该乡汽车库院内小东屋.田曾对吴说:“晚上ll点左右,汽车才回来.”吴在小东屋躺了一会儿,因天气太热,便搬到院内睡觉,并用塑料布(长ll米左右,宽1.6米)蒙头盖脚睡在地上.晚上11点左右,天下小雨,院内漆黑,司机沈某驾驶柴油解放车返回,乘车的副司机下车将车库门打开,沈关灭大灯,只开小灯驶进院内.在调头准备倒车时,左前轮将睡在地上的吴某当场轧死.[问题]沈某对吴某的死亡是否应负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王某某的行为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杨某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1)王某某在杨某某和他开玩笑时,已预见到了自己手中拿的刀子可能会伤及他人,便多次警告杨某某不要如此开玩笑,客观上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防止刀将人刺伤.但是由于杨某某的推动,王某某因站立不稳向后倒去时将身后的赵某某刺伤,对王21某某来讲属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致,是刑法上的不可抗力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2)杨某某明知王某某手拿剔骨刀可能会伤及他人,且在王某某一再提醒下,仍然搂住王某某向后推,在主观上符合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轻信能够避免而实际却发生了危害社会结果的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18 沈某对吴某的死亡不应负刑事责任.理由是:吴某当天在院内睡觉,没有任何人对沈某予以提醒,吴某在睡觉时,又用塑料布将自己从头至脚蒙起来,在天下小雨、晚上11点左右的漆黑天气的情况下,沈某没有发现睡在地上的吴某.之所以没有预见,是因为根据当时的条件,沈某不可能预见.既然沈某对吴某睡在院中不可能预见,在倒车时将其轧死也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