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谁有电报密码表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1/26 13: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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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码电报是党和国家的核心机密,为了加强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1991)厅字12号文件《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密码电报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精神,本着有利保密,便利工作的原则,特对我部密码电报的阅办和管理,制定如下办法:
一、密码电报须有专人经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管理密码电报,经管密码电报的人员,应选择政治可靠,历史清楚,责任心强,保密观念好,组织纪律性强的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担任,报机要室备案,经管人员应相对稳定,调动工作时,要对所经管的密码电报进行认真的清点、交接.
二、严格控制密码电报的拍发.拍发密码电报必须是紧急、绝密、机密、秘密的事宜.准确掌握明密电报内容的急缓程度,凡需即日内要办的十分紧急的事项发特急;二、三天内要办的紧急事项发加急;时限稍缓的事项发平急;10天以后要办的事项通过其他渠道办理.
三、密码电报的撰写.
(1)密码电报用红字头、明码电报用绿字头的专用“发电纸”,撰写密码和明码电报一律钢笔书写或打印.要工整清晰,准确无误,各项栏目标注准确,英文字母一律用印刷体书写,修改过多、报面不清的,一定要抄清后再送发.电文一律不用复写纸或复印.
(2)密码电报要注明受电单位名称和地址,发电应有标题.电报落款日期按发电单位负责人签发日期填写.
四、密码、明码电报的签发.密码、明码电报的签发按部机关《关于公文、电报审批签发权限的规定》执行.请部领导签发的电报,由各司局负责人审签后送机要室校稿后再送签,签发后退送机要室登记编号加盖发电专用章后送发.发电稿由承办单位留存归档.
五、要加强对密码、明码电报核稿工作.以卫生部拍发的电报,承办司局的司局长对拟发电稿务必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保证电报质量,审核电文时,应着重核查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符合拍发密电的规定;
(2)有无明密混用的现象;
(3)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
(4)文字是否通顺简要,表达是否确切等.
六、密码电报的阅办.
(1)密码电报的阅办范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由主管部领导或司局领导决定;
(2)阅办密码电报应在办公室进行,任何人不得将密码电报带回家中及公共场所,更不得携带密码电报出差和做为办事证明,特别紧急的密码电报须送部领导同志家中或办公室以外的地方阅办时,要严禁无关人员接触,并当即办理,办完后由指定人员带回退交机要室;
(3)密码电报未经允许不得改用文件转发或用电话传达;
(4)阅办密码电报中确因工作需要摘抄密电时,只能摘抄需要承办的有关部分,不能照抄全文;
(5)电报摘抄本要严格保管,并由各司局定期收回处理,或交机要室统一销毁,任何司局和个人均不得在一般的记录本上私抄密码电报,不得复印私存密码电报;
(6)需几个司局联合阅办的电报由机要室送主办司局,司局之间电报的横向传送,由主办司局负责.阅办后,由主办司局退机要室;
(7)密码电报办完后,必须及时退回机要室或由司局经管密电的人员集中保管,不得在承办人员手中过夜;
(8)拟复密码电报应坚持“密来密复”的原则,严禁密来明复.
七、密码电报收发、传阅等应严格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做到手续清楚,责任分明,有据可查.如发生因未履行登记手续而造成电报积压,无从查找,下落不明以致误事泄密的情况,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密码电报的递送.密码电报必须乘专车递送,不得托人捎带,不得经交换站转送,也不得乘公共交通车辆递送.各司局如有在节假日、下班后待发的紧急电报,要事先通知机要室,以便安排及时送发.
九、送部领导传阅的电报一般由机要室负责送各位部长秘书,阅后当天退回机要室,不得横传.标有“绝密”字样或限定阅读范围的密码电报,由机要室严格按规定的范围送阅,不得擅自扩大传阅范围.
十、收发的密码电报,需要留存的由各司局按“文电合一”的原则,同文件统一立卷归档,送交档案处保管,不需要留存的由各司局每月向机要室清退一次,由机要室统一登记后销毁.清退电报时,应把留存的电报号数列出清单一起交退,以便进行核对备查.
十一、经管密码电报的人员要把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严格遵守下列守则:
(1)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模范地执行有关密码电报管理的各项规定,经常向阅办密码电报的人员宣传有关保密规定,并督促其切实贯彻执行;
(2)对所经管的密码电报,要定期检查,及时催退,严防丢失密码电报;
(3)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密码电报内容;
(4)不准利用密码电报搞非法活动;
(5)发现丢失密码电报,要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报告.
十二、办公厅秘书处机要室负责检查指导密码电报的管理工作.定期对部机关密码电报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违反规定,情节轻微的责任事故予以批评教育,对造成一定后果的要通报批评,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