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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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独立宣言)核心内容;1776年7月4日北美原十三个英属殖民地一致通过的《独立宣言》原文:
在有关人类事务的发展过程中,当一个民族必须解除其和另一个民族之间的政治联系,并在世界各国之间依照自然法则和上帝的意旨,接受独立和平等的地位时,出于人类舆论的尊重,必须把他们不得不独立的原因予以宣布.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为了慎重起见,成立多年的政府,是不应当由于轻微和短暂的原因而予以变更的.过去的一切经验也都说明,任何苦难,只要是尚能忍受,人类都宁愿容忍,而无意为了本身的权益便废除他们久已习惯了的政府.但是,当追逐同一目标的一连串滥用职权和强取豪夺发生,证明政府企图把人民置于专制统治之下时,那么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这就是这些殖民地过去逆来顺受的情况,也是它们现在不得不改变以前政府制度的原因.当今大不列颠国王的历史,是接连不断的伤天害理和强取豪夺的历史,这些暴行的唯一目标,就是想在这些州建立专制的暴政.为了证明所言属实,现把下列事实向公正的世界宣布--
他拒绝批准对公众利益最有益、最必要的法律.
他禁止他的总督们批准迫切而极为必要的法律,要不就把这些法律搁置起来暂不生效,等待他的同意;而一旦这些法律被搁置起来,他对它们就完全置之不理.
他拒绝批准便利广大地区人民的其它法律,除非那些人民情愿放弃自己在立法机关中的代表权;但这种权利对他们有无法估量的价值,而且只有暴君才畏惧这种权利.
他把各州立法团体召集到异乎寻常的、极为不便的、远离它们档案库的地方去开会,唯一的目的是使他们疲于奔命,不得不顺从他的意旨.
他一再解散各州的议会,因为它们以无畏的坚毅态度反对他侵犯人民的权利.
他在解散各州议会之后,又长期拒绝另选新议会;但立法权是无法取消的,因此这项权力仍由一般人民来行使.其实各州仍然处于危险的境地,既有外来侵略之患,又有发生内乱之忧.
他竭力抑制我们各州增加人口;为此目的,他阻挠外国人入籍法的通过,拒绝批准其它鼓励外国人移居各州的法律,并提高分配新土地的条件.
他拒绝批准建立司法权力的法律,藉以阻挠司法工作的推行.
他把法官的任期、薪金数额和支付,完全置于他个人意志的支配之下.
他建立新官署,派遣大批官员,骚扰我们人民,并耗尽人民必要的生活物质.
他在和平时期,未经我们的立法机关同意,就在我们中间维持常备军.
他力图使军队独立于民政之外,并凌驾于民政之上.
他同某些人勾结起来把我们置于一种不适合我们的体制且不为我们的法律所承认的管辖之下;他还批准那些人炮制的各种伪法案来达到以下目的:
在我们中间驻扎大批武装部队;
用假审讯来包庇他们,使他们杀害我们各州居民而仍然逍遥法外;
切断我们同世界各地的贸易;
未经我们同意便向我们强行征税;
在许多案件中剥夺我们享有陪审制的权益;
罗织罪名押送我们到海外去受审;
在一个邻省废除英国的自由法制,在那裹建立专制政府,并扩大该省的疆界,企图把该省变成既是一个样板又是一个得心应手的工具,以便进而向这里的各殖民地推行同样的极权统治;
取消我们的宪章,废除我们最宝贵的法律,并且根本上改变我们各州政府的形式;
中止我们自己的立法机关行使权力,宣称他们自己有权就一切事宜为我们制定法律.
他宣布我们已不属他保护之列,并对我们作战,从而放弃了在这里的政务.
他在我们的海域大肆掠夺,蹂躏我们沿海地区,焚烧我们的城镇,残害我们人民的生命.
他此时正在运送大批外国佣兵来完成屠杀、破坏和肆虐的勾当,这种勾当早就开始,其残酷卑劣甚至在最野蛮的时代都难以找到先例.他完全不配作为一个文明国家的元首.
他在公海上俘虏我们的同胞,强迫他们拿起武器来反对自己的国家,成为残杀自己亲人和朋友的刽子手,或是死于自己的亲人和朋友的手下.
他在我们中间煽动内乱,并且竭力挑唆那些残酷无情、没有开化的印第安人来杀掠我们边疆的居民;而众所周知,印第安人的作战规律是不分男女老幼,一律格杀勿论的.
在这些压迫的每一陷阶段中,我们都是用最谦卑的言辞请求改善;但屡次请求所得到的答复是屡次遭受损害.一个君主,当他的品格已打上了暴君行为的烙印时,是不配作自由人民的统治者的.
我们不是没有顾念我们英国的弟兄.我们时常提醒他们,他们的立法机关企图把无理的管辖权横加到我们的头上.我们也曾把我们移民来这里和在这里定居的情形告诉他们.我们曾经向他们天生的正义善感和雅量呼吁,我们恳求他们念在同种同宗的份上,弃绝这些掠夺行为,以免影响彼此的关系和往来.但是他们对于这种正义和血缘的呼声,也同样充耳不闻.因此,我们实在不得不宣布和他们脱离,并且以对待世界上其它民族一样的态度对待他们:和我们作战,就是敌人;和我们和好,就是朋友.
因此,我们,在大陆会议下集会的美利坚联盟代表,以各殖民地善良人民的名义,非经他们授权,向全世界最崇高的正义呼吁,说明我们的严正意向,同时郑重宣布;这些联合一致的殖民地从此是自由和独立的国家,并且按其权利也必须是自由和独立的国家,它们取消一切对英国王室效忠的义务,它们和大不列颠国家之间的一切政治关系从此全部断绝,而且必须断绝;作为自由独立的国家,它们完全有权宣战、缔和、结盟、通商和采取独立国家有权采取的一切行动.
为了支持这篇宣言,我们坚决信赖上帝的庇佑,以我们的生命、我们的财产和我们神圣的名誉,彼此宣誓.(人权宣言): 法国国民议会,1789年8月26日
起草:穆尼埃
不满路易十六召开的三级会议的人们愤而组成国民议会,并提出制定宪法的要求,路易十六却强令解散议会,并且调集大批军队集结巴黎附近.民众们推翻了国王,并且开始以新的理想来设计国家的方向.代表认为,无视、遗忘或蔑视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以便本宣言可以经常呈现在社会各个成员之前,使他们不断地想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立法权的决议和行政权的决定能随时和整个政治机构的目标两相比较,从而能更加受到他们的尊重;以便公民们今后以简单而无可争辩的原则为根据的那些要求能确保宪法与全体幸福之维护.
因此,国民议会在上帝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下确认了十七条权利,它庄严宣布:
第一条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
第二条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第三条 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 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第五条 法津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法津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预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第七条 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第八条 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第九条 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十条 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
第十一条 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
第十二条 人权的保障需要有武装的力量;因此,这种力量是为了全体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受任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
第十三条 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就成为必不可少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摊.
第十四条 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
第十五条 社会有权要求机关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
第十六条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第十七条 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