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与效率论文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2/24 07: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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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与效率: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摘 要〕探讨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不能脱离中国的具体国情和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共同富裕是实现率与公平统一的实践基础和目标,应该在二者关系的共时性和历时性的不同维度来把握二者的辩证关系,任何将二者关系机械化、教条化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关键词〕效率与公平,国情,共同富裕,共时性,历时性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和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贫富差距愈益拉大的问题越来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自从党的十六大提出“更加关注社会公平”的观点以来,对效率与公平关系问题的争论就没有中断,而且随着我党科学发展观和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如何对待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俨然成为一个关系国家民族命运的关键问题.笔者也在不断地思索,时而有一些想法,在此提出,希望有助于这个问题的深入探讨.
笔者的基本观点是: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是具体的和历史的统一,而不是抽象的僵死的和非历史的统一;二者在统一过程中何者“优先”、何者“兼顾”必须视具体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而变化,而不能一成不变.
一、中国的国情:探讨效率与公平问题的具体的社会历史背景
我们不能照搬西方的有关理论,在一种纯粹抽象的经济学理论或经济统计数学模式中推演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公式,即使推演出来了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因为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从来都不是存在于所谓一般的、理想的或线性的经济环境中,而是存在于非常具体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环境之中的.所以,笔者认为,如今我们探讨二者的关系,一定是在二者关系在某种环境中遇到了困难的时候和条件下,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中国人民走向共同富裕和民族复兴的过程中.这一社会历史背景和具体国情绝对不能舍弃.中国的国情不是可有可无的外界变量,二是内在于效率与公平的辩证关系及其历史变迁之中的,或者说二者的本质关系只有在中国具体的、变化中的国情之中、日益逼近的现代化目标的实现之中,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在不断变化和提升之中,才能实现和展开.任何脱离这一具体的社会历史背景和国情来谈论二者的关系,无论其数学模型如何精致、逻辑推理如何缜密,也是没有意义的,难听点说,不是别有用心就是教条主义(或者是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市场原教旨主义,或者是教条化了的马克思主义),不仅理论上是错误的,实践上也是有害的.
需要高度关注的是:我们有十三多亿的人口,城乡、地区和社会阶层的差异巨大,庞大的经济总量与极小的人均产值,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显著的不平衡,我们所处的国际环境的二重性,我们在体制上、政策上高风险的尝试性探索等等因素,都会使得任何科学的理论在实践中变得面目全非.这是我们在研究和实施效率与公平关系的理论和政策措施时所必须高度关注的;再说一遍:这些因素不是无关的可以忽略不计的“噪音”,而是我们必须实践于其中的条件、环境和背景.
二、共同富裕:效率与公平统一的基础和目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的价值目标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我们的一切发展都是为了实现这个目标.认真分析可以得知,共同富裕本身就是一个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目标.“富裕”指示着效率,没有效率的发展不可能实现富裕——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增加,而效率无非是以最少的代价(时间、资源、人力等)取得最多的收获,无效率的经济过程至多是简单再生产的维持,而不可能有财富的增加.有效率就会有富裕,这具有必然性.为了富裕必须追求效率,这是追求富裕的历史规律的客观要求;舍弃效率不仅违背实现富裕的规律,而且任何其他的方法和路径都只能是缘木求鱼.这一点无须多加言说,无数的经济学著述对此作过有说服力的论证.
笔者所强调的是,我们的目标不只是富裕,而是“共同”富裕,“共同”就是“公平”的体现.没有“共同”的“富裕”只能是“不共同”的富裕:部分人的富裕——少数人的富裕——极少数人的富裕,从而也是部分人的贫穷——多数人的贫穷——绝大多数人的贫穷.这毫无疑问也是历史的规律.这个“共同”就是全体人民平等地享有致富的机会、条件和环境,平等地享有共同发展的成果,这就是公平.为此我们在政策的决定和执行上、制度建构上、运作体制上、激励机制上都要使全体人民在平等的起点上、在平等的条件下,平等地享有公共资源、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如果没有这样一种公平,就不可能有“共同”富裕.富裕本身没有社会性质的差异,但富裕不是无主体的富裕,它在社会成员中的分配和存在状态却是有社会制度之别的,而“共同”则从生产关系上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特征,只有“共同”富裕才是社会主义的富裕,才从本质上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观.贫穷固然不是社会主义,富裕也不一定就是社会主义,只有少数人的富裕就不是社会主义,只有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才是社会主义.因此,效率与公平的统一首先表现在二者都以共同富裕为目标,具体地统一在实现共同富裕的历史实践之中.离开共同富裕谈论二者的关系就是抽象的、无益的.
对此还可以从另外两个角度来理其一,共同富裕是从社会主义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统一的高度规定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才能实现财富的增加,才能达到富裕;只有坚持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坚持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互助合作关系,坚持产品的“按劳分配”,才能有基本的公平、“共同”的富裕.为了发展生产力必须追求效率,而为了保持和提升、完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就必须追求公平;没有效率就没有生产力的发展,没有公平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巩固.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就是社会主义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没有效率的公平和没有公平的效率都是违背社会主义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的,也就不能实现共同富裕.因此我们必须在共同富裕这一社会主义的本质方面来理解和把握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不利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自我完善和实现共同富裕的效率宁可不要.
二是,单纯从经济制度意义上来看,我们将近30年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就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可以单纯机械地理解为它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说就是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或者就是服务于、服从于并以社会主义为目的的市场经济——显然这两种理解在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主从关系上是有区别的,暂且不论;另一方面,如果说社会主义的本质趋向是公平——全体劳动人民的当家作主,按劳分配,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等,市场经济的本质趋向就是效率——通过市场的资源配置机制高效率地获取(创造和分配)财富,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上就会有不同的实际表现:或者是讲究公平的效率,公平服从效率,效率是目的,公平是手段(学界大多数论述均属此类:公平之所以是必要的,是因为它在有限范围内能够提高效率);或者是讲求效率的公平,效率服从公平,公平是目的,效率是手段(对此学界的论述较为罕见).笔者认为,由于社会主义对于我国国家和社会制度的总体性、决定性和统帅性,市场经济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就连市场经济极为发达的西方也在高喊“只要市场经济,不要市场社会”的口号),因此总体上讲,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应该是后者:效率为了公平,效率服从公平——这也符合邓小平同志关于“先富”和“共富”关系的论述,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通过先富带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显然部分先富就是讲求效率的结果,而部分先富的目的只是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的公平即实现共同富裕;否则共同富裕对于广大劳动人民来说就是乌托邦.
三、不同“经济单位”的不同组合:效率与公平统一的共时具体性
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的现状错综复杂:历时性的不同性质的生产力共时存在并相互渗透、相互影响,这使得整体的生产分工链条上的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产业、不同企业、不同的人(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别.既然任何经济单位都必须面临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那么就有一个具体地如何处理的问题:简单地说就是二者之间“何主何从”的关系.通过体制改革,就是要让那些有条件并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地区、行业、部门、产业、企业和人(简称为不同的“经济单位”)高效率地先富起来;而对于国家来说,这部分地先富绝不是最终目的,而只是为进一步实现全体共富创造条件.不服从公平的效率即不服从全体共富的部分先富必然造成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协调、不平衡和不可持续,其后果已经有几千年的人类历史以为佐证.
再细致些说,效率与公平的几种关系组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抑或统筹兼顾效率与公平,把二者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等等,不但不是“一刀切”式、“一窝蜂”式的关系,而且即使对于同一个“经济单位”也是灵活的、变化的、具有策略性的.在国家发展的同一个时间点上,不同的经济单位可以灵活地采用上述关于效率与公平的不同关系组合,在确保微观效率的前提下,通过效率与公平的不同关系组合也就是公平的量的积累来推进公平的实现.因此笔者反对那种中央一说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就一阵风地全国上下、各经济单位都争先恐后地惟效率马首是瞻,中央一说“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就一窝蜂地都无效率地“注重”公平,等等.中央是从总体高度,根据发展中出现的关键和突出问题来明确二者在国家和社会发展的这个具体阶段的一般关系,各个“经济单位”则应该在有利于实现国家根本目标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关系组合.这就叫实事求是、因情而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样看来,任何把二者关系公式化、机械化、教条化的做法都是违背辩证法的,因而在实践上是十分有害的.
四、不同历史阶段的不同组合:效率与公平统一的历时具体性
以上论述表面:只要为了共同富裕,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可以进行灵活地组合.改革之初,突出的问题是整体上缺乏效率,因此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部分先富的政策就是十分正确的.而当那些先富起来的部分已经足够地富,而未富起来的部分已经极端地贫,以至于先富部分已经不能够再继续保持富裕,或者蕴藏着极大的社会稳定危险的时候,就说明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已经到了十分尖锐的程度,不及时恰当地解决这一问题就必然导致先富和未富部分两败俱伤、前功尽弃,这时旗帜鲜明地提出并实施“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口号和措施就是必然的.但现实的历史进程不会这么机械,笔者认为,在大多数时候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应该是基本平等的:公平是目的,但必须通过有效率的手段来实现,效率虽然是手段,但当不讲求效率连生存也有问题的时候,效率就是至高无上的;但这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它要随着共同富裕的发展进程而变化.
共同富裕的确首先是一个目标,但不是所谓“最终的”、与具体过程无关的“目标”.共同富裕也是一个发展过程,是这个过程中追求共同富裕之各个环节的必然结果,因而也必然规定整个过程的本质;一个与共同富裕无关的社会历史过程,不可能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共同富裕固然是目的,但恐怕也不是通过任何手段就可以实现的;不通过与共同富裕有本质联系的手段,也断然无法实现这一“目的”,共同富裕的历史过程是共同富裕的手段和目的的统一.邓小平社会主义本质论就深刻表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手段,是必要手段,但不是充分手段,更不是唯一手段;消灭剥削和消除两极分化也是达到共同富裕即实现公平必不可少的手段,是充要手段之一.这种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实际上也是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随着共同富裕的发展水平以及所突现的不同问题,而决定效率与公平关系的不同组合,这也是实事求是、因情而异.那种把邓小平同志“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教条化的做法是违背邓小平理论的思想精髓的.
总之,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情势下,从国家和社会发展整体上考虑,根据共同富裕的目标要求,把社会公平放到更加重要的地位,无疑是符合我国国情及其变化和社会主义发展实际的明智之举,否则将铸成中华民族历史性的灾难.目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至少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统筹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使二者保持适当的历史张力,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共时性和历时性的具体关系,在必要的时候、必要的领域、必要的“经济单位”实行“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只要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就是合理的、正确的.